大連市民政局

政府部門

大連市民政局是大連市人民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責任。
(三)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
(四)負責全市軍隊退役士兵(含士官)、複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機構和軍供站管理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組織、指導災民安置和救災捐贈;組織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六)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
(七)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民主政治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負責全市行政區劃管理;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市以下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編製和調整城市地名總體規劃以及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統稱市內四區)的地名詳細規劃,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國家、省、市對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和認定標準;組織、指導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特困人員、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救助管理、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殯葬管理規章辦法,指導全市殯葬服務機構、公墓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監督管理婚姻、殯葬、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業務工作;受省民政廳委託,承擔全市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擬訂全市老齡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管理全市老年權益保障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大連市民政局
大連市民政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規章和制度;負責辦理局黨委的日常事務;組織協調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信息、保密、信訪、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績效考核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事務。
(二)法制處。
負責擬訂全市民政法制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開展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協調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相關聽證;組織內部審計工作。
(三)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行政審批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全局進入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行政審批等事項的諮詢、受理、審核、辦結工作,擬訂相關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協調涉及多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組織辦理事項所需的集體討論、專家論證,參與聽證等;負責本局進駐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人員的管理;指導本系統區市縣、先導區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承辦本局和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民間組織管理局。
負責市本級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區市縣、先導區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優撫處。
負責擬訂優撫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軍隊退役士兵(含士官)、複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優撫服務機構和軍供站管理工作;負責接收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異地安置工作;承擔市雙擁共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擬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七)救災救助處。
負責擬訂救災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和發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指導全市救災物資儲備網路建設,負責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災民安置和救災捐贈;組織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參與擬訂全市住房、教育、取暖、司法等方面的救助政策;指導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負責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九)區劃地名處。
負責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編製和調整城市地名總體規劃以及市內四區的地名詳細規劃,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資料的審定工作;指導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市(縣)、區際區劃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負責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有關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含五保對象)權益保護政策並指導落實;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按許可權負責養老機構和其他社會福利機構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指導全市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社會事務處。
負責全市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殯葬管理規章辦法,指導全市殯葬服務機構、公墓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
(十二)規劃財務處。
負責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民政事業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監督指導所屬單位財務管理;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幹部人事管理和機構編製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民政系統模範先進人物表彰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四)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老齡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管理全市老年權益保障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領導


黨委書記、局長:張淑華
副局長:盧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