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
中國專利
中國專利的定義: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中國專利可以分為三類:
發明、
實用新型、
外觀設計。
如何區別呢?例如電話機的研製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將台式電話機改為壁掛式電話機時,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而卡通電話機(如把一隻電話機做成老鼠的模樣)則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1、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一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製造的各種新製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製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並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於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2、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範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3、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並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相對於以前的專利法,最新修改的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要求提高了。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於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後者的目的在於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麼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麼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是什麼?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所以,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同時,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這是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中國專利法規要求,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
1、發明專利: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可應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可應用的新設計
發明或實用新型自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向其他國家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享有優先權。外觀設計在中國沒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