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

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為廣大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創造更好的環境,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現提出以下意見。

意見全文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
(廈府〔2017〕6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16〕4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社會民生建設的重要內容,力爭在2017年,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學校盡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源頭預防等關愛保護機制有效運行,侵害、傷害留守兒童權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規規章和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主要任務
留守兒童是指不滿十六周歲,且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工作,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要堅持家庭盡責、政府主導、全民關愛、標本兼治,堅持依法保護,不斷健全我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機制。
(一)落實家庭主體責任
留守兒童監護主體責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家庭發展中首先要考慮兒童利益,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外出務工人員應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監護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繫,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心理狀態,給予更多親情關愛。對不履行監護責任的父母和受委託監護人,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履行屬地管理職責
區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制定切實可行的關愛保護政策措施,認真組織開展關愛保護行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發揮村規民約作用,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農村留守兒童一人一檔台賬,動態管理,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支持;通過黨員幹部上門家訪、駐村幹部探訪、專業社工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於需要10日內(含)臨時救助的農村留守兒童,逐級報告,護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對於生活無著需長期救助(10日以上)或6周歲(含)以下需救助的農村留守兒童,逐級報告,護送至市社會福利中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隨時更新農村留守兒童信息,每月報送區級民政部門,並抄報區級教育部門、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並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為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其父母聯繫提供便利。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要包干聯繫留守兒童,落實好相關工作。
(三)強化部門保護任務
1.加大教育關愛保護力度。教育部門要把關愛保護工作納入日常管理考核目標,開展結對幫扶活動,完善控輟保學機制;加強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增強農村留守兒童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護自救能力;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和協助中小學校、幼兒園完善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對教職工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題培訓,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幫助他們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繫和親情交流;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農村留守兒童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豐富校園文化生活。
2.強化公安部門安全保護。公安機關應強化農村地區治安整治和校園安全,嚴厲打擊農村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以“護校安園”為載體,強化對學校周邊出租房屋、網吧、舞廳等重點部位清理整頓力度;繼續開展打擊拐賣兒童行動,加強流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著力解決無戶口留守兒童戶籍登記問題,確保“應落盡落”;推進社區警務建設,推廣群防群治,全力維護農村地區社會穩定;開展執法規範化建設,規範受理涉及兒童案件。督促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了解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底數和有關情況。積極會同教育部門開展校園內安全監督指導,選派優秀民警擔任農村學校法制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增強農村留守兒童守法意識和自我防範能力。
3.加強民政兜底救助保護。民政部門要積極推動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提請領導機構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教育部門、公安機關開展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動態管理;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納入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保障範圍。相關部門及社會組織護送或者自行前往求助的農村留守兒童,6周歲以上的由市救助管理站負責接收,6周歲(含)以下的由市社會福利中心接收,農村留守兒童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應配合接收單位辦理手續。其中,送市救助管理站需要10日以上長期救助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農村留守兒童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人將其護送至市社會福利中心,辦理交接手續。
4.推進婦聯特色關愛保護。婦聯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健全社區服務體系,依託“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平台,啟動專項行動,開展家庭親情服務,提供愛心救助、心理疏導等服務,培養好思想、好品行、好習慣;開展結對幫扶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婦女幫扶留守兒童;加強家庭教育指導,宣傳家庭教育科學方法,開展“百場家教講座進學校、進機關、進社區、進農村”活動,深入城鄉社區開展家庭教育志願服務;積極整合各類家庭工作陣地資源,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務。
5.落實相關部門關愛保護職責。發改部門要將兒童福利機構、寄宿學校等服務設施納入發展規劃項目,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提供必要條件;財政部門要優化財政預算,優先保障開展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所需經費;司法行政部門要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司法保護工作,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司法保護和法律援助;綜治部門要將有關部門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的重要內容,建立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開展貼近農村留守兒童實際需求的關愛活動;各級共青團組織要動員、組織廣大團員青年、少先隊員等以“社工+志願者”的方式,開展心理疏導、親情陪護等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活動;各級殘聯要做好殘疾留守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各級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與服務工作。其他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四)推動社會力量參與
堅持全民關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愛心企業和愛心人士、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各方面的積極性,組織農村留守兒童開展讀書學習、心理疏導、城市體驗等活動。加快孵化培育相關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建立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志願服務隊伍,倡導志願者與農村留守兒童結對幫扶。引導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託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農村留守兒童託管服務機構。基層組織要動員、鼓勵幹部上門家訪、探訪等。
三、保護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履行報告責任,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屬於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託監護人,並對父母進行訓誡;屬於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聯繫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託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兩種情形聯繫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市救助管理站、市社會福利中心臨時監護照料,並協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託監護人。屬於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於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市救助管理站或者市社會福利中心實施保護;屬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於上述兩種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採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構建評估幫扶機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后,要會同民政、公安、人社、教育、衛計委、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親屬的協助下,對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監護人及農村留守兒童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將其納入救助範圍。
(四)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於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區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法院裁決期間及撤銷監護人資格之後,無監護人的兒童由市社會福利中心接收安置。
(五)建立源頭預防機制。貫徹落實《廈門市困難群眾精準幫扶工作實施意見》,促進農民脫貧致富,對農村留守兒童實施精準幫扶,從源頭上逐步減少農村留守兒童數量。支持和幫助來廈農民工隨帶子女舉家進城定居,為其子女在入學、醫療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和指導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區要相應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
(二)強化考評督查。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調度,認真落實屬地責任,履行部門保護職責,加強對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的督查,對機制不完善、措施不落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因工作不力導致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作用,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教育引導,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總結工作經驗,宣傳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各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抓好貫徹落實,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廈門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9日

意見目標


讓每個孩子都生活在愛的陽光下——專家解讀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
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專家指出,不論是兒童保護還是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留守兒童都是我國難以迴避的重點人群。意見明確並強化有關各方責任,力爭讓每個孩子生活在愛的陽光下。

撫養義務

父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指出,家庭監護是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基礎制度。但在當前我國城鎮化的大背景下,農民工的頻繁流動導致很多留守兒童處於缺乏父母關愛甚至有效監護的狀態。
“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即使父母外出務工,也不能逃避這種法律責任。”佟麗華說,父母外出務工前要對子女進行妥善安置,《意見》具體提出了三種方案:一是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同時,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意見》明確要求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
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不僅是提供吃穿住行保障孩子生存,還要承擔管理、照顧、保護、教育等職責,所以意見要求,“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繫、多見面,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

幫扶職責

基層鄉鎮政府和居村委會:強化監護監督職責和評估幫扶職責
以往很多留守兒童的案件,事發以後經媒體廣泛報道社會才知曉,無法做到防患於未然,在早期對困境或問題家庭進行干預。佟麗華認為,《意見》強化了基層鄉鎮政府和村居委會的監護監督職責。如提出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詳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通過黨員幹部上門家訪、駐村幹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
《意見》還明確要求農民工流入地政府為農民工家庭在落戶、住房保障、照料、就學等方面提供更多幫扶支持。

學校管理

學校: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
利用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家長、受委託監護人的溝通交流,了解幫助監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學習情況,提升監護人責任意識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時了解無故曠課農村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採取措施勸返復學;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繫和親情交流;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引導寄宿學生積極參與體育、藝術、社會實踐等活動,增強學校教育吸引力;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這是《意見》對中小學提出的工作要求。
“孩子成長過程中,第一重要的是家庭,其次是學校。”佟麗華說,為了保障學校有效落實上述要求,《意見》對教育行政部門也明確提出4項具體要求,包括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及早發現並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著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幫助兒童提高防範不法侵害的行為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

兒童保護

公安、民政:各司其職確保留守兒童權益保護
佟麗華認為,《意見》明確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的具體職責,如,不論孩子受到來自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傷害,公安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採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對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或遺棄罪的,要立即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接到兒童權利受到侵害的報告並調查處理后,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快孵化專業社會組織,依託社會組織培養專業服務人員;對於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少年兒童研究所所長童小軍指出,和發達國家比,我們的社工培養水平不高,社工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因此,下一步的重點,政府要對社工進行專業培訓,讓我們擁有一支在專業化道路上不斷前進的農村社工隊伍。

內容解讀


2016年2月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以下簡稱《意見》),對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進行安排和部署。為加強新聞媒體宣傳報道效果,加深社會各界對《意見》的理解和認識,現就《意見》有關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意見》的重要意義和突破性內容
《意見》抓住了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針對完善關愛服務體系和健全救助保護機制這兩個重點環節,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安排和系統性的頂層制度設計,主要有以下突破性內容:一是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依法提出加強家庭監護監督指導的政策措施,對於釐清家庭和政府的責任,督促外出務工父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具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二是依法設計了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環節在內的救助保護機制,彌補了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工作的政策短板,有助於遏制侵害留守兒童權益、衝擊社會心理底線的極端事件發生;三是依次明確家庭、政府、學校和社會責任,構建家庭、政府、學校、社會齊抓共管的關愛服務體系。《意見》既強調了現行有效政策,又有新的措施安排,部門職責任務明確,組織保障措施有力,內容全面、重點突出,操作性較強。
二、關於及時發現報告和救助保護處於困境的農村留守兒童
為及時救助保護處於監護缺失或監護不力等危險處境的農村留守兒童,有效遏制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事件,《意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和政策規定,以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為關鍵環節設計了環環相扣的救助保護機制。強制報告機制明確了強制報告主體、報告要求,詳細列明了強制報告情形,確定公安機關為受理主體,並鼓勵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報告。應急處置機制明確了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應急處置的職責和處置措施。評估幫扶機制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對處於困境的農村留守兒童情況進行調查評估,提供針對性幫扶。監護干預機制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對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治安處罰或立案偵查,要求有關單位和組織依法申請撤銷拒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監護人監護資格。健全上述四個機制,有利於及時保護處於危險處境的農村留守兒童,有效遏制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衝擊社會心理底線的極端事件發生。
三、關於關愛保護力量和資源的合理分佈配置
《意見》針對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進行了系統設計和考慮。一是村(居)民委員會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二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詳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台賬,實行一人一檔,動態管理,並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三是縣級人民政府加強對群團組織、社會力量等各類關愛服務資源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引導,加強對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督促檢查,確保每一個農村留守兒童都得到關愛服務;四是以強制報告、應急處置等為主要環節的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能夠及時發現面臨困境的農村留守兒童,有效處置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事件。通過上述四種措施應該能夠妥善解決和避免出現關愛服務扎堆和關愛保護不足並存的現象,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所有農村留守兒童。
四、關於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的屬地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一級政府,承擔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工作的職責,承擔為人民群眾提供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屬地責任。農村留守兒童家庭住所及日常學習生活都在鄉鎮人民政府屬地範圍內,鄉鎮人民政府應該為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提供關愛保護服務,也能直接、快捷、有效地為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提供關愛保護服務,這是政府責任的重要體現,因此《意見》突出了鄉鎮人民政府的屬地責任,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加強監護監督指導、進行重點核查、建立信息台賬、開展評估幫扶等職責任務。
《民法通則》規定村(居)民委員會具有指定監護人和擔任監護人的職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居)委會要教育村(居)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村(居)委會要勸誡和制止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意見》對村(居)民委員會承擔強制報告責任,做好家庭監護隨訪、監護監督指導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關於群團組織的重要作用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一直在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工作,取得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良好的社會效應。群團組織可以發揮方法靈活、形式多樣、貼近基層、靠近一線等獨特優勢,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後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工會、共青團可以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等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活動。婦聯組織可以依託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活動場所,加強家庭教育指導,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關愛服務。殘聯組織可以開展農村留守殘疾兒童康復等工作。關工委組織可以動員廣大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與保護工作。
六、關於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的關係
民政部自2013年6月以來推動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目的在於推動構建以家庭監護干預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探索建立“監測預防、發現報告、調查評估、幫扶干預”工作機制,構建覆蓋城鄉的未成年人保護網路,形成“家庭、社會、政府”三位一體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格局。目前全國已有近300個市、縣開展試點工作,江蘇等8個省份實現試點工作在地級市全覆蓋,各試點地區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印發工作方案,健全領導協調機制,拓展延伸救助保護範圍,成立專職保護機構,搭建社會力量參與平台,建立發現報告機制,構建轉介幫扶機制,依法開展家庭監護干預工作,126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經編製部門批准更名轉型為未成年人保護中心,作為試點地區的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明確由民政部門牽頭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明確未成年人保護專門行政機構和服務機構,試點工作初步成效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試點工作探索實踐的發現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工作機制已經納入《意見》之中。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救助保護機制適用於包括農村留守兒童在內的所有未成年人,而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的核心目標就是推動建立健全以家庭監護干預為核心,以監測預防、發現報告、調查評估、幫扶干預等工作機製為主要內容的新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此外,民政部去年已啟動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在全國101個縣、1000個村推動形成以市、縣兒童福利機構為骨幹,以鄉鎮、村(居)委會為依託,以村(居)兒童福利主任、兒童福利督導員為工作力量的基層兒童福利工作體系。下一步,我部將以落實《意見》為契機,統籌推進政策措施、保護機制、服務體系、工作力量和資源配置等方面整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