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每年向政府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的,關於上一年度審計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結果的報告。《審計法》規定,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


審計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
(2)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3)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採取的措施;
(4)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5)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此外,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的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還應當包括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審計結果報告與審計工作報告的關係


審計工作報告是在審計結果報告的基礎上形成的,它們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它們的聯繫在於,兩個報告的核心內容都是相同的,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工作報告的有機組成部分,在一些基本數字、基本情況、對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以及主要問題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它們的區別在於:
一是報告對象和目的不同。審計結果報告的報告對象是本級政府首腦,其目的在於促進各級政府加強對本級財政收支的管理;審計工作報告的報告對象是本級人大常委會,其目的在於強化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
二是報告的主體不同。審計結果報告的報告人是各級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報告的報告人是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是受政府委託向各級人大常委會作審計工作報告。
三是報告內容的範圍不同。審計結果報告主要報告預算執行審計的結果,審計工作報告的內容範圍則相對廣泛,不僅要報告預算執行審計的結果,還要報告在政府首腦領導下開展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全面情況。
四是報告的側重點不同。審計結果報告側重於向政府揭露和反映各部門單位在組織預算執行或預算中存在的問題和情況,以及加強和完善預算收支管理的建議;審計工作報告應側重於反映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情況,以及經審計后政府各部門單位採取的糾正和整改措施,充分體現在政府首腦領導下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成效,以及政府接受人大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監督的態度。

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程序


關於兩個報告的具體程序,《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各級審計機關的做法也不盡一致。根據近幾年各級審計機關預算執行審計的經驗,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是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掌握的情況和查出的問題形成審計結果報告初稿,審計機關負責人召集業務工作會議,在充分考慮被審計的本級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報告初稿進行討論修改,定稿后報本級政府主要領導審核。?
二是政府主要領導根據審計結果報告反映的情況和揭露的問題,以及政府財政管理和人大監督的不同側重點,決定如何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行審計工作,並提出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的撰寫要求,審計機關據此草擬審計工作報告初稿並提交政府辦公會議討論、修改。這是整個報告程序的關鍵環節,一方面審計機關在政府領導之下,審計工作報告的報告內容應該符合政府要求;另一方面,審計機關要向人大講實情說實話,重點反映人大關心的情況和問題,突出人大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是政府徵求人大財經委對審計工作報告初稿的意見,並作進一步修改,最後由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核定稿。審計工作報告定稿之前徵求人大財經委的意見,使之儘可能貼近人大的要求,這樣有利於爭取主動,避免正式報告預算執行審計工作時出現偏差,更好地為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決算服務。?
四是審計機關負責人受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作審計工作報告,並經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后,以充分發揮人大監督的作用。
實踐證明,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要做好為政府和人大兩個服務,要形成高質量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除了審計機關要做好預算執行審計的基礎性工作外,還應該具備一套科學完整的預算執行審計報告程序。通過科學完整的報告程序,可以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見,妥善處理審計機關與本級各部門、審計機關與政府、政府與人大以及上級審計機關與下級審計機關等方面的關係,從而變審計成果為行政和法律力量,有效發揮財政收支審計在國家財政經濟生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