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地
農村預留的調整用土地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時,有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以後可能進行的調整而預先留出的土地。但在延長土地承包期的過程中,一些地方為了增加鄉、村集體收入,隨意擴大“機動地”的比例,損害了農民群眾的利益。因此,對預留“機動地”必須嚴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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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法律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地方,實施后不得再留機動地。今後解決人地關係的矛盾,可按“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在農戶之間進行個別調整。目前已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必須將“機動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5%的限額之內,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超過的部分應按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包到戶。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