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業聯合會
河北省商業聯合會
河北省商業聯合會,是由全省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國有、民營、集體、個體、三資以及一切從事商流通服務業工作的批發零售企業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由省政府副省長付雙健、省政府顧問、省工經聯會長郭世昌、原省人大副主任洪毅、原省政協副主席郭洪岐、省政府副秘書長宋振華、省人大常委、省工經聯常務副會長郝振宇、原省長助理、省政府黨組成員、省貿易廳廳長鬍振國任高級顧問,省商務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仲繼安、省工經聯副會長兼秘書長魯俊芳任名譽會長,原省貿易廳副廳長譚洪生任會長。現有團體、個人會員1210多個。
河北商會在省委、省政府、中國商業聯合會和省工經聯(經團聯)的領導下,在業務上接受河北省商務廳指導,是經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組織,是中國商業聯合會常務理事單位。協會成立以來,與有關部門及各省、市商會建立了廣泛的業務關係網路。其宗旨是,團結省內外商界的一切力量,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積極參加我省經濟建設;立足於商品流通領域,開展相關的商品經濟和社會服務活動,促進對外經濟聯繫與技術合作交流;堅持為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橋樑和紐帶作用。
河北省商業聯合會
河北商會有明確的章程,對其職責、業務、義務和權利等,都做了詳細規定,並嚴格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件》和《河北省商業聯合會章程》開展活動。商會堅持“自強、自立、自主、自律”和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揮會員的積極性,深入廣泛地開展各項服務工作。會員享有以下權力: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商會組織的一切活動權;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有權對商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應盡以下義務:認真執行商會的決議;維護商會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商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向商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按規定繳納會費。
(一)向會員企業提供市場預測、產業政策、經營策略、信息服務和政策諮詢等,幫助企業了解市場需求,調整經營方向和經營結構。商會有自己的會刊《河北商貿》,每月一期,免費發給會員單位,通過會刊、信息簡報、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等多種形式,及時傳遞市場信息和省以及國家宏觀產業政策,對市場行情進行科學預測,幫助企業找准開拓市場的切入點和有效途徑。
(二)積極主辦和承辦各類展銷會、洽談會、博覽會等活動。組織企業參加省內外大型商品交易會。幫助企業開拓外埠市場,擴大產品的銷售,提高企業知名度。幫助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發布項目信息,引進先進管理經驗等。
(三)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會員單位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評選和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內新技術成果的評審鑒定和推廣應用。
(四)組織本行業技術標準、行業標準、管理標準等各類標準的貫徹實施,如飲服業和商辦工業中執行的ISO9000質量標準的認證及企業的分等定級工作。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和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會同有關部門舉辦多種擇優評模活動;推薦國家和省級勞模、青年崗位能手、三八紅旗手等先進個人。
(五)組織行業內的各種培訓和競賽等活動,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業務技能。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各類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的職稱和職業技能進行評定和認證。
河北省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河北省商業聯合會”,簡稱為“河北商會”。英文譯名是: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縮寫為HPCA。
第二條 河北省商業聯合會是全省性的社會團體,由從事商貿流通、服務業等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或個人自願組成,屬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河北省商業聯合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省內外各類協會、商貿社團組織、商貿流通、服務業(集團)、事業單位和熱心本會工作的專家、學者,運用行業管理、業務指導、監督檢查、維權自律、信息交流、商務諮詢、人員培訓、選優評模、上通下達、協調服務等多種方式為政府和企業提供雙向服務;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商貿流通、服務業經濟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 河北省商業聯合會接受河北省委、省政府、接受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省經濟團體聯合會)、中國商業聯合會的領導,接受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河北省商業聯合會的會址設在石家莊市建設南大街21號省商務廳(東院)北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河北省商業聯合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吸引社會上不同部門、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的商貿流通、服務業,包括商場(商廈)、超市、賣場、連鎖店、五金、紡織、服裝、鞋帽、家居、裝飾材料、糖酒、肉類、食品蔬菜、果品、茶苑、美容美髮、木材、鋼材、水泥、新舊汽車、物資配送、賓館、飯店、拍賣、典當、石油、各類批發市場、外貿進出口、商辦工業、商業房地產、商貿院校、郵電、通訊等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積極參與市場競爭。
(二)指導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講究商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
(三)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以行業利益相關的政策決策論證,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協助政府制訂行業的方針、政策。
(四) ) 通過法令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准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責任監督;推介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鑒定和推廣應用。
(五)參與制訂、修改本行業各類規範和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違反行規行約,不符合質量標準及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採取業內批評、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直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與政府部門協商對話,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
(七)向企業提供市場預測、產業政策、經營策略和科學技術等信息,引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目標。
(八)幫助企業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主辦或協辦各類展銷會、洽談會、博覽會等活動;協助企業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先進管理方式,促進省內流通企業的現代化,推行現代企業制度。
(九為會員提供業務指導、商務諮詢、信息交流、政策法規、技術競賽、人員培訓以及市場調研等各項服務。
(十)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企業參與省內外和國際大流通。代錶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十一)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指導、協助參加本會的專業協會的工作。
(十二)開辦非營利性的經濟、技術和服務性的實業。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河北省商業聯合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以及符合本會入會條件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會員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各種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河北省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下同)。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同意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聘任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
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同意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報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審查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后,法定代表人可由秘書長以上職務者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對外發行的一切文件;
(四)負責協會的財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費標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每年分別為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一次性交滿五年可享受減免一年會費的優惠。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
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進行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我省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河北省民政廳和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我省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審查同意,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河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和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我省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 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