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規範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而制定的法規,於2004年6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發布;根據2015年 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4號《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辦法》共五章三十五條,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15年第4號發布的《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文件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5年第4號
《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5年5月8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5年5月12日

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丙級監理資質,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二、將第十條第三項刪除。
三、將第十二條刪除。
四、將附件1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條件中的如下內容予以刪除:
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400萬元。”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2.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四)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5年5月12起施行。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政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4年第5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於2004年6月22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規範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監理企業資質,是指監理企業的人員組成、專業配置、測試儀器的配備、財務狀況、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綜合能力。
第四條 監理企業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資質後方可開展相應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受交通部委託具體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從業範圍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按專業劃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
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和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
第七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其獲得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開展監理業務:
(一)獲得公路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一、二、三類公路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二)獲得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二、三類公路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三)獲得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可在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內從事三類公路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四)獲得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特殊獨立大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五)獲得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隧道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特殊獨立隧道項目的監理業務;
(六)獲得公路工程專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各等級公路、橋樑、隧道工程通訊、監控、收費等機電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七)獲得水運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大、中、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八)獲得水運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中、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九)獲得水運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可在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十)獲得水運工程專業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水運機電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分級標準見本規定附件三。
第三章 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 申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資質,應當具備本規定附件一、二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
第九條 交通部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和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資質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驗資報告;
(四)企業章程和制度;
(五)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中級職稱以上人員職稱證書(複印件);
(六)主要成員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或者其他工作經歷的業績證明;
(七)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和裝備證明。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許可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屬於交通部受理的申請,申請人在向交通部遞交申請材料的同時,應當向企業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遞交申請材料副本。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交通部。
交通部自收到申請人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監理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所屬企業申請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其申請材料副本的遞交不適用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遞交申請材料副本。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自收到申請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交通部。
第十三條 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向企業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遞交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監理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中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且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但應當將專家評審需要的時間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聘請的評審專家應當從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專家庫中選定。
選擇專家應當符合迴避的要求;參與評審的專家應當履行公正評審、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許可過程中需要核查申請人有關條件的,可以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申請人應當配合。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作出的准予許可決定,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八條 《監理資質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
第十九條 監理企業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時,應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破產或者倒閉的監理企業,應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監理企業應當依法、依合同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 監理企業和各有關機構必須如實填寫《項目監理評定書》。《項目監理評定書》的格式由交通部規定。
第二十二條 監理企業資質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每兩年檢驗一次。
定期檢驗的內容是檢查監理企業現狀與資質等級條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監理企業在檢驗期內的業績情況。
第二十三條 申請定期檢驗的企業應當在其資質證書使用期滿兩年前三十日內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檢驗表》;
(二)本檢驗期內的《項目監理評定書》。
第二十四條 監理企業的定期檢驗工作由作出許可決定的許可機關委託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負責檢驗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二十日內作出定期檢驗結論。
第二十五條 對定期檢驗合格的監理企業,由質量監督機構在其《監理資質證書》上籤署意見並蓋章。
對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監理企業,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責令其在六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滿仍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由質量監督機構提請原許可機關對其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對其的資質許可。
第二十六條 監理企業未按規定的期限申請資質定期檢驗的,其資質證書失效。
第二十七條 監理企業遺失《監理資質證書》,應當在公開媒體和質量監督機構指定的網站上聲明作廢,併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監理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后二個月內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證書變更手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據資質等級條件予以審查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理企業以及監理現場工作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當配合。
第三十條 交通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有權對利害關係人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應當配合。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監理企業違反本規定,由交通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二條 監理企業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監理企業的《監理資質證書》由交通部統一印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7月1日發布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交基發〔1995〕44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附件一: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10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樑、隧道工程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於30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於10人,高、中級經濟師或者高、中級會計師不少於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於15人具有2項一類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5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不少於5項二類以上工程業績(以《項目監理評定書》為準,下同)。
企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具備建立工地試驗室條件(見附件二)。
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400萬元。
4、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5、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樑、隧道工程工作經歷,3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於18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於5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於9人具有2項二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3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不少於5項三類以上工程業績。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二)。
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4、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5、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樑、隧道工程工作經歷,2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於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人數不少於3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1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於3人具有2項三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儀器(見附件二)。
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4、企業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5、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四)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2、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於20人具有特大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4項以上特大橋監理業績。
(五)特殊獨立隧道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2、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於20人具有特長隧道監理經歷,有不少於10人是隧道專業監理工程師,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2項以上特長隧道監理業績。
(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機電專業高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持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數不少於15人,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於10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於8人具有公路機電工程監理業績,以上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
2、企業擁有公路機電工程所需的常用試驗檢測設備(見附件二)。
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4、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5、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二、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備10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15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大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5人,取得港口、航道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於10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中,不少於10人具有大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3人具有大型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5項以上中型水運工程業績。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測量、試驗檢測、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二)。
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
4、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5、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10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中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於5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1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中,不少於5人具有中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2人具有中型水運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具備5項以上小型水運工程業績。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測量、試驗檢測、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二)。
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4、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5、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8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於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中,不少於3人具有小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2人具有小型水運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
2、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3、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四)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備10年以上水運機電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15年以上水運機電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水運機電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水運機電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5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取得機電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於10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中,不少於8人具有水運機電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3人具有水運機電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機電、測量、試驗檢測、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機電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二)。
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4、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5、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說明:本條件所稱監理工程師除丙級資質條件外,均指交通部監理工程師。
附件二: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基本試驗檢測能力或儀器設備配備標準
一、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壓強度、抗折強度)、砂漿強度試驗、配合比設計
4、瀝青指標試驗(針入度、延度、軟化點)
5、瀝青混凝土配合比設計
6、路面基層材料試驗(擊實、無側限抗壓強度、灰劑量、配合比設計)
7、路基、路面、構造物幾何尺寸檢測
8、路基路面檢測(壓實度、厚度、平整度、彎沉、路面構造深度、摩擦係數)
9、砌石工程常規試驗檢測
10、鋼材、焊接試驗
11、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全站儀)
(二)乙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壓強度、抗折強度)、砂漿強度試驗、配合比設計
4、瀝青指標試驗(針入度、延度、軟化點)
5、路面基層材料試驗(擊實、無側限抗壓強度、灰劑量、配合比設計)
6、路基、路面、構造物幾何尺寸檢測
7、路基路面檢測(壓實度、厚度、平整度、彎沉、路面構造深度、摩擦係數)
8、砌石工程常規試驗檢測
9、鋼材、焊接試驗
10、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三)丙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漿強度試驗、配合比設計
4、路基、路面、構造物幾何尺寸檢測
5、路基路面(壓實度、厚度、平整度、摩擦係數)
6、砌石工程常規試驗檢測
7、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
(四)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
1、光功率計/光源
2、光時域反射儀
3、誤碼儀
4、音頻信號發生器
5、SDH綜合測試儀
6、音頻性能分析儀
7、聲壓計
8、數據通信測試分析儀
9、PCM綜合測試儀
10、綜合布線認證分析儀
11、計算機網路分析儀
12、秒錶
13、低速數據測試儀
14、脈衝數字線路故障測試器
15、視頻分析儀/信號源
16、色彩色差計
17、雷達測速器
18、數字式功率計
19、風速儀
20、閉路電視測試儀
21、遠紅外線濕度測試儀
22、輕便氣象綜合測試儀
23、交流電源分析儀
24、絕緣電阻測試儀
25、耐壓強度測試儀
26、數字式地阻儀
27、直流高壓發生器
28、鉗流表
29、照度測試儀
30、經緯儀
31、亮度計
32、電纜故障測試儀
33、焊口探傷儀
34、數字萬用表
35、數顯卡尺
36、材料阻燃性能分析儀
37、RCL測試儀
38、逆反射係數測定儀
39、雙臂電橋
40、電子塗層測厚儀
41、超聲波測厚儀
42、數字存儲示波器
二、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
1、測量(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全站儀)
2、砂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
3、石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壓碎指標)
4、混凝土、砂漿試驗(配合比設計、稠度、強度)
5、鋼筋試驗(鋼筋力學和工藝性能、焊接接頭機械性能)
6、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率、強度)
7、非破損檢測
(二)乙級監理資質
1、測量(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2、砂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
3、石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壓碎指標)
4、混凝土、砂漿試驗(配合比設計、稠度、強度)
5、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擊實)
6、非破損檢測
(三)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
1、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2、拉壓力感測器
3、荷重感測器
4、手持數字轉速表
5、數字多用表
6、數字鉗形表
7、絕緣電阻表
8、照度計
9、超聲波測厚儀
10、超聲波探測儀
11、超聲波塗層測厚儀
12、尺寸檢測量具
13、紅外式溫度計
14、接地電阻測試儀
15、雜訊計
16、水平儀
17、風速儀
附件三: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分級標準
一、公路工程分級標準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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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類 │ 二類│ 三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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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一級公路路基工程及┃
┃ │ │及一級公路 │二級以下各級公路 ┃
┠──────┼────────┼────────┼─────────┨
┃2、橋樑工程 │特大橋 │大橋、中橋 │小橋、涵洞 ┃
┠──────┼────────┼────────┼─────────┨
┃3、隧道工程 │特長隧道、長隧道│中隧道 │短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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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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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獨立大橋 │主跨250米以上鋼筋混凝土拱橋、單跨250米以上預應力混┃
┃ │凝土連續結構、400米以上斜拉橋、800米以上懸索橋等結┃
┃ │構複雜的獨立特大橋項目 ┃
┠────────┼─────────────────────────┨
┃2、特殊獨立隧道 │大於3000米的獨立特長隧道項目 ┃
┠────────┼─────────────────────────┨
┃3、公路機電工程 │通訊、監控、收費等機電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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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標準使用術語含義與交通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規定一致。
2、一、二、三類分級標準中含配套的交通安全設施、環保工程和沿線附屬設施;不含各專項內容。
二、水運工程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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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建設項目│ 計量單位│ 大型 │ 中型 │ 小型┃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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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沿海港口│集裝箱、件雜、│ 噸級 │=20000 │10000~20000│<10000 ┃
┃ │工程 │多用途等 │ │ │ │ ┃
┠─┼────┼───────┼─────┼────┼──────┼────┨
┃ │ │散貨、原油 │ 噸級 │=30000 │10000~30000│<10000 ┃
┠─┼────┴───────┼─────┼────┼──────┼────┨
┃2 │內河港口工程 │ 噸級 │=1000 │300~1000 │<300 ┃
┠─┼────────────┼─────┼────┼──────┼────┨
┃3 │通航建築與整治工程 │ 噸級 │=1000 │300~1000 │<300 ┃
┠─┼────┬───────┼─────┼────┼──────┼────┨
┃4 │航道工程│沿海 │ 噸級 │=30000 │10000~30000│<10000 ┃
┠─┼────┼───────┼─────┼────┼──────┼────┨
┃ │ │內河 │ 噸級 │=1000 │300~1000 │<300 ┃
┠─┼────┼───────┼─────┼────┼──────┼────┨
┃5 │修造船水│船塢 │ 船舶噸級│=10000 │3000~10000 │<3000 ┃
┃ │工工程 │ │ │ │ │ ┃
┠─┼────┼───────┼─────┼────┼──────┼────┨
┃ │ │船台、滑道 │ 船體重量│=5000 │1000~5000 │<1000 ┃
┠─┼────┴───────┼─────┼────┼──────┼────┨
┃6 │防波堤、導流堤等水工工程│ 最大水深│=6 │<6 │ ┃
┃ │ │ (米)│ │ │ ┃
┠─┼────┬───────┼─────┼────┼──────┼────┨
┃7 │其它水運│沿海 │受監的建安│=6000 │2000~6000 │<2000 ┃
┃ │工程項目│ │工程費 │ │ │ ┃
┃ │ │ │ (萬元)│ │ │ ┃
┠─┼────┼───────┼─────┼────┼──────┼────┨
┃ │ │內河 │受監的建安│=4000 │1000~4000 │<1000 ┃
┃ │ │ │工程費 │ │ │ ┃
┃ │ │ │ (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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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讀


為了約束作為市場主體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的行為,規範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交通部日前出台《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要求,監理企業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按照規定申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資質,應取得相應的《監理資質證書》後方可開展相應的監理業務。《監理資質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交通部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和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比較交通部1995年7月1日發布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新規定對資質等級和從業範圍進行了微調。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按專業劃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和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其獲得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開展監理業務。
《規定》加強了對監理企業的監督檢查,指出,監理企業資質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每兩年檢驗一次。監理企業和各有關機構必須如實填寫《項目監理評定書》。監理企業未按規定的期限申請資質定期檢驗的,其資質證書失效。《規定》指出,監理企業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