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散

權力分散

權力分散特指職權在兩個公法法人之間的轉移。更一般地說,可以區分“領土權”分散,即行政區間的權力分散;及“技術性”權力分散,指具有公法法人資格的公共法人團體(établissement public)間的職權轉移。

類型


根據 Dennis A. Rondinelli (l'Université du Wisconsin) 及r Echraf Ouedrago (l'Université Laval) 的認同, 權力分散主要存在四種不同的類型 :
(1) 行政分權 (權力下放)
(2) 功能分權 (委託權)
(3) 政治分權 (歸屬勸)
(4) 結構分權 (私有權)

法國的權力分散


法國有相當長時間的單一制國家歷史,因此其行政向來都是相當中央集權的。在行政劃分上,中央也握有大部分的職權。特別地,巴黎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在國家歷史中長期扮演著特殊的角色。然而,在現代,這種有強烈偏重的政策正受到越來越大的挑戰,特別是它正在阻礙各地區經濟社會的平等發展。

地方分權運動

“地方分權運動(décentralisation)旨在提供各地方行政區域以自有職權,異於國家之所有,以令人民選舉其權力機關,及保障在整個領土上之公權之平等。權力分散令決定權近於民眾,有利導向社區民主。權力下放(déconcentration)則為相異之稱謂,旨在通過將中央行政梯隊之職能轉移於地方,即省長、省級公共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下屬,以提高國家運轉之效率。”——國民議會
在法國,第一批地方分權法律(德費爾法 Lois Deferre)在1982-83年間由皮埃爾·莫魯瓦(Pierre Mauroy)政府推行。它們是繼戴高樂將軍的“區域化”計劃(於1969年公投中失敗)之後的第二次嘗試。1982-83年的地方分權運動源於副總理奧利維埃·吉夏爾(Olivier Guichard)在報告《一起生活》(Vivre ensemble)中的倡議,但特別是由於1977年新的政治氣候:當時新一代的政治人物和社會黨紛紛取得了市級選舉的勝利。
讓-皮埃爾·拉法蘭(時任總理)在2002年和2004年間再次將地方分權改革提上了議事日程,而這新的一波浪潮被稱為地方分權的第二幕。這次改革的結果被普遍認為讓人失望,因而進行第三幕的要求也已被提出。
權力分散的優點之一在於它將公共政策的制定更迫近於民眾的需要。但同時,由於地區間資源和決策所潛在的不均等,新的區域間不平等的可能性也會被引入。

去中心化

術語地方分權或去中心化(décentralisation)同時也指稱一項土地規劃政策,旨在減少巴黎及周邊地區在地區發展中所佔比重。另一項政策“工業分散”也被提及,特別是五十年代中期,國家試圖鼓勵工業走出巴黎地區,參與外省的“外援建設”(développement exogène),這個政策之後受到“地方發展”(développement local)的支持者們的強烈批判。
在法國,地區間強烈的落差導致了這種去中心化政策。法蘭西島大區集中了實際上大多數的人口,和經濟活動。而在外省,許多地方都處於令人擔憂的荒廢狀態。正是這種情況導致了六十年代的雄心勃勃的土地規劃政策的出台,感謝土地規劃和區域事務評議會(DATAR: la Délégation à l'Aménagement du territoire et à l'Action Régionale)的組建。這項去中心化是通過建立平衡的都市而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