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律師協會

湖北省律師協會

湖北省律師協會(簡稱湖北律協)經湖北省編製委員會於1980年7月批准正式成立。湖北省律師協會接受湖北省司法廳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對全省律師實行行業管理。

發展歷史


1980年10月,湖北省共設立18家法律顧問處(即現在的律師事務所),僅有律師80人。經過24年,截止2004年底,湖北省律師隊伍人數達到4029人,其中有3626名專職律師和148名兼職律師分佈在全省405家律師事務所中執業,有191名法律援助律師分佈在全省115家法律援助機構中從事法律援助工作,有48名公司律師分佈在武鋼等8家大中型企業中為本公司提供法律服務,有16名公職律師分佈在鄂州、咸寧2個試點地區的政府部門中從事法律工作。律師代理各類訴訟案件14萬餘件,擔任法律顧問9428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735件,為公益事業捐款130餘萬元。
近兩年來,湖北省律師隊伍人數平均每年遞增500人,還有近400餘名實習人員即將加入律師隊伍,律師隊伍不斷發展壯大,並擁有一批懂外語、懂經濟、懂科學、懂管理的複合型人才。律師事務所硬體設施全面改善,舒適的辦公環境、現代化的辦公設備已成為律師事務所必備的條件。律師業務日益拓寬,律師服務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對外業務交流日益增多,目前湖北省律師與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紐西蘭、泰國、日本、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律師機構建立了廣泛的業務合作關係。
第五屆湖北省律師協會現有正副會長7人,常務理事19人,理事58人,設有兩個專門委員會:維權委員會、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八個業務委員會:刑事行政法、民商委員會、行政法委員會、金融證券委員會、海事海商委員會、涉外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和房地產委員會。
湖北省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由秘書長領導,下設辦公室、會員部、業務調研部、培訓部、對外交流部、《律師世界》編輯部、財務室。律師協會辦公設施基本現代化,建有"湖北律師網",擁有律師刊物《律師世界》。
湖北省律師協會堅持服務於律師的宗旨,貫徹"依法治國"方略,通過深化律師體制改革,加大行業管理力度,加強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隊伍建設,加快律師事務發展步伐,為全省、全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主要職責


1)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制定本省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律師執業規範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3)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檢查和監督;
(4)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整體執業水準;
(5)制訂律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執業后的繼續教育;
(6)對會員進行日常管理,進行會員登記;
(7)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8)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9)制定並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10)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11)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係,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12)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建議;
(13)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14)開展文體活動,舉辦律師福利事業;組織實施同業互助工作、執業責任風險保險;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16)湖北省司法廳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理事成員


會長:岳琴舫
副會長:張粒柳平張用江蔡學恩劉鋼邱保民方松林嚴道清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律師協會行業管理,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湖北省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湖北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本省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實施行業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設區的市、州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市、州律師協會,負責本轄區的律師行業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帶領會員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建設和諧湖北、法治湖北提供優質法律服務,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第四條本會接受湖北省司法廳的監督、指導,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各市州律師協會接受本會指導。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本省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律師執業規範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檢查和監督;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整體執業水準;
(五)(制訂律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執業中的繼續教育;
(六)對會員進行日常管理,進行會員登記,進行律師的年度執業考核工作,對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和實習活動進行管理,指導檢查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建設;
(七)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八)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制定並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十)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一)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係,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二)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建議;
(十三)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四)開展文體活動,舉辦律師福利事業。組織實施同業互助工作、執業責任風險保險。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六)湖北省司法廳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七條(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在本省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執業的律師(含軍隊、公職、公司律師),均為本會的個人會員。在本省範圍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各市、州律師協會均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的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八條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的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參與本會公共事務管理;
(四)參加本會及專業委員會組織、專門委員會的專業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七)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條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加強對律師的管理;
(七)對本所實習人員實施管理;
(八)對本所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年度考核;
(九)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十)按規定繳納或代收會費;
(十一)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在本章程或行業規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規範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三條個人會員應當由所在地的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手續時,(、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應同時辦理會員關係轉移手續,提交原登記地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係轉移證明,並在轉入地律師協會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十四條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本會會員資格終止:
(一)因執業機構異動,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其登記的市、州律師協會辦理,並報本會備案,省直管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手續由本會或分會辦理。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已註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誠信服務宣言:
護法弘義,誠信公正,敬業自律,公平競爭。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八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規定。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律師協會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五)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審議律師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律師代表大會職責,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任期四年。每次換屆必須更新三分之一的理事,以保持理事會的活力。
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政治可靠、業務能力強、職業道德好、具有較強議事能力,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並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執業三年以上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依照章程取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職責: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增補或更換理事、常務理事;
(五)聽取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
(六)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秘書處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本會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八)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九)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三分之一的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臨時召開理事會。第二十三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經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舉行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組織召開全省律師代表大會;
(二)負責落實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決定設置和撤銷本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任免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彙報;
(五)理事會提出增選、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和會長的議案;
(六)擬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並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一人,主持律師協會的全面工作,設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應當在全省律師界具有較高聲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業務素質優良,業績顯著,作風正派,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專職執業十年以上。
會長、副會長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會長的職責:
(一)主持律師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本會從事對外交流;
(三)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四)檢查督促理事會決定、決議的執行;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六)答覆監事會、代表提出的質詢、議案和監督意見;
(七)行使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
第二十八條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每年年終向理事會述職,接受理事會的評議。
第二十九條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名單應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各市、州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報本會備案。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監督機構,對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監事應從作風正派,敢于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專職執業6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監事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監督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並有權提出質詢;
(四)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的合法、合規和合理性予以檢查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和會費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五)監事會可派人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六)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七)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監督意見;
(八)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由7名監事組成,設一名監事長。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及監事會會議,監事長可以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會議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五分之三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舉行;
監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五分之三以上的監事通過。
第三十六條監事一年內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其監事資格由監事會決定取消,缺位由未當選的監事候選人增補。
第七章秘書處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湖北省司法廳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組織協會的執行機構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機關的關係。
第八章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專門委員會是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機構。本會設立律師權益保障委員會、律師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律師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聯絡委員會、宣傳與聯絡委員會、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
常務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其它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四十條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
專業委員會經會長辦公會批准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顧問。
第四十一條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辦公會提名,常務理事會任命。
第九章獎勵處分
第四十二條本會可以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在律師事務所管理和促進律師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會好評的;
(六)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五)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六)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本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本會律師紀律獎懲委員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十六條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七條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章經費
第四十八條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本會按定額收取會費。鑒於全省律師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具體收取辦法和標準由常務理事會依據全省實際情況確定。但全部收取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全省律師業務總收入的3%。
第五十條會費按年度收取,會員必須於每年3月底前交納會費。
市、州律師協會負責為本會收取當地會員會費,本會負責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收取全省會員會費。
對截留、拖欠省律師協會會費的市、州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一條各級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取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本會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應提交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會費應用於下列開支: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工作、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三)本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五)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開展與港、澳、台地區律師組織的交流;
(六)出版律師刊物,進行律師輿論宣傳,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七)會員文體活動、福利事業,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八)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三條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本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適用於本省各市、州律師協會及省直屬分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章程由湖北省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議,經本會理事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所有數字,均含本數。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湖北省司法廳、湖北省民政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