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
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嚴格資質管理、規範檢驗行為、改進便民服務、強化監督管理4部分18條。《意見》出台了一系列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的新措施,包括加快檢驗機構審批建設、試行私家車6年內免上線檢測、推行異地檢車等服務、加強對檢驗機構監管、政府部門與檢驗機構脫鉤、強化違規違法問題責任追究等。
公安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將《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工作情況,請及時報公安部、質檢總局。
公安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4年4月29日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質監系統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吉質監認函〔2014〕289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質監局,梅河口、公主嶺市質監局,縣(市、區)質監局(分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公安部、質檢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公交管〔2014〕138號)》及省公安廳、省質監局、省環保廳聯合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吉公辦字〔2014〕57號)(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要求。現就具體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
1.機動車安檢機構的工作質量直接關係到機動車行駛安全和道路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此,各地質監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管,認真貫徹《意見》的各項要求,確保《意見》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實處。
2.各市(州)、縣(市、區)質監局要加強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作配合,共同商議加強本地區安檢機構監管的措施和辦法,建立信息通報和聯合監督檢查機制,按照各自的職能和分工,共同管理好本轄區內的機動車安檢機構。
3.要廣泛宣傳好《意見》精神,落實好各項措施,及時報道,真實反映加強和改進機動車安檢機構取得的成效,同時集中曝光一些違法違規問題,引導輿論形成良好的氛圍。
二、改進管理模式,推進機動車安檢機構市場化進程
1.省局將進一步改進資格許可管理,協調省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取消安檢機構許可中帶有規劃性質的某些限制和受理前的資格審查,轉由投資主體按照市場需求和便民要求自行確定。鼓勵實行大小車分類檢驗和機動車檢驗的專業化、現代化,提高機動車檢驗機構現有能力和水平。
2.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機動車保有量,檢測量和機動車安檢機構的數量及分佈情況,讓社會及時了解和掌握機動車檢驗的有關信息,讓投資者合理配置資源,防止盲目投資,同時又可加快檢驗機構的建設,打破部分地區機動車檢驗的壟斷局面,方便車主就近檢測,提高車主的選擇性。
3.按照《意見》要求,各市(州)、縣(市、區)質監局要全面清理工作人員及其子女、配偶直接或間接參與機動車安檢機構經營的行為。開辦、參與或變相參與的,要立即停止,對拒不停止的,一經發現從嚴處理。各市(州)局將清理情況匯總後於10月底前報省局。
三、嚴格資格管理,規範審批程序
1.省局將進一步規範機動車安檢機構的資質認定和資格許可程序,對符合條件的,要依法予以受理,並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和批准工作,以提高許可工作效率。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和工作流程,確保工作合法規範。加強監督考核,明確責任追究,對工作不負責任,弄虛作假和以權謀私的行為,要嚴肅追究和處理。
2.對現有已取得資格許可的機動車檢驗機構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獲證后不能持續保持檢驗能力的檢驗機構,要進行整頓,整頓仍不合格的,吊銷資格許可證書,對違法違規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對檢驗機構資格許可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現場審核存在把關不嚴的問題,經查實屬於審查人員工作失誤或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的,要嚴肅處理。
四、加強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管理
1.機動車安檢機構的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任、授權簽字人要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一定的工作經歷,並取得相應的培訓和上崗資格,檢驗員、引車員等要熟練掌握相關檢驗標準、工作程序和方法,勝任工作並取得相應培訓和上崗資質,各市(州)、縣(市、區)質監局在檢查時對上述人員進行一次清理,無相應資質的,不能勝任工作的,甚至弄虛作假的,一律不得繼續從事檢驗工作。
2.進一步加大機動車安檢機構各類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培訓效果。省局將委託省機動車安檢協會,積極與相關大學聯合辦學,培養一批機動車安檢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專業人員,改變現有機動車安檢機構人才貧乏,素質偏低的局面。同時要進一步加強短期培訓的管理,統一培訓教材、統一授課內容、統一考核要求,注重培訓效果,全面提升安檢機構人員技術檢驗水平和管理能力。
3.加強服務大廳和服務窗口建設,規範公示要求。各安檢機構要按照許可和《意見》的要求,改善服務大廳面貌,增加服務設施,設置服務窗口,並統一公示要求。省安檢機構協會要結合相關標準的貫徹,進一步統一規範公示的具體內容。各市(州)、縣(市、區)質監局在日常監督巡查中,要督促安檢機構按要求儘快達標,以方便車主檢車和規範、提高安檢機構的服務水平。對檢驗條件和服務設施明顯不符合要求和不適應工作需要的,要責令改正,否則複查換證時將不予通過。
4.規範檢驗機構的管理。省質監局將委託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行業協會制定檢驗機構規範化建設工作方案,在檢驗機構開展爭先創優等活動,樹立一批管理規範、檢驗嚴格、工作高效、群眾反映良好的檢驗機構,清理整頓一批管理混亂、弄虛作假、效率低下、群眾投訴多的檢驗機構。開展檢驗機構的分類管理,通過檢驗機構檢驗條件、管理水平、技術能力、社會評價等方面的情況。對檢驗機構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檢驗機構,實施不同的管理模式,突出重點、扶優治劣。
五、落實監管職責,加大監管力度。
1.強化安檢機構的主體責任。安檢機構要依法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並按照國家機動車有關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機動車安檢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機動車安檢機構一切行為負責,並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各市(州)、縣(市、區)質監局要明確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的區別,按職責做好監管工作。
2. 各市(州)、縣(市、區)質監局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一步落實區域監管責任制,將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管職責落實到實處,以全面履行好法律法規賦予質監部門的監管職責。堅持集中整治和長效機制相結合的原則,研究制定好監管的方式、方法以及監督檢查的記錄格式及存檔要求,切實將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管納入本局的議事日程。
3.各市州監局要組織各縣(市、區)局在2014年10月底前,結合《意見》和本文件的貫徹實施,對轄區內的安檢機構開展一次全面清理和檢查,針對安檢機構的檢驗資格、檢驗設備、檢驗環境、檢驗人員、檢驗過程、檢驗報告和記錄以及管理體系的運行等方面進行檢查並拿出處理意見和形成記錄(檢查具體內容見附件)。各縣(市、區)局要將檢查報告和記錄於10月20日之前上報市(州)局,市(州)局在10月底前上報省局。
4.各市(州)、縣(市、區)質監局在檢查中要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問題,對存在的一般問題,要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進行整改;對檢驗能力、檢驗條件明顯下滑,管理混亂的機構,要建議省局依法撤銷檢驗資質。對違反《計量法》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嚴肅進行處理;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機動車安檢機構專項監督檢查記錄表(略)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