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治安警察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治安警察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治安警察局,其性質是軍事化的保安部隊。職能主要為: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寧,預防、偵查及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及私人財產,管制非法移民,負責出入境工作並管制及監察車輛與行人之通行。
目錄
一、治安警察局負責其一般任務範圍內之職責,但不妨礙由法律賦予其他實體之職責,尤其為:
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體制之正常運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治安警察局
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及自由之行使;
確保尊重法治,並維持公共秩序、安全及安寧;
預防犯罪,尤其預防有組織及嚴重暴力之犯罪;
向處身於公共災難之市民提供幫助及救助;
巡邏街道及公眾地方,以及保障在集會、示威、莊嚴儀式、慶典及表演時之公共秩序及安寧;
確保遵守道路及交通法例之規定;
擔負有關人士出入境之一切任務;
在獲悉任何犯罪之預備或實行時,採取必要之迫切措施,以防止犯罪之實施、查明並拘留犯罪行為人,直至有許可權之刑事警察機關介入為止;
進行與偵查或預審有關之措施及調查,但僅以獲有許可權司法當局授權進行者為限;
監視及監察易於準備或實施犯罪,以及易於因犯罪結果而獲利或包庇罪犯之活動及地點,例如攤檔、非法賭場、酒店業場所及類似之場所、娛樂場所以及交通工具;
監察及促使對市政條例、告示、管制規章及行政規章之遵守;
二、治安警察局在一般任務之外,亦有職責:
如情況需要,看守公共建築物;
監管有關武器、彈藥、爆炸性物質之使用及攜帶以及狩獵等之一切法律規定之遵守;
在文職或非文職之官方當局及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以及其他公法實體為履行其職務而要求協助時,應予以協助;
在公共災難,尤其為自然災禍或火災時,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並提供協助;
如知悉檢獲物之物主,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將檢獲物交還物主;
向上級彙報有關傳染病之任何跡象或表現;
根據屬其或將屬其之許可權監察法律規定之遵守,如遇違反該等規定,應作實況筆錄及科處規定之罰款;
更好遵守現存法例內關於設立工業之規定,提供協助及援助,並舉報獲悉之違法行為;
保證政府財產利益,保護合法交易、工藝及工業,並對確保良好行政所必需之法律、規章、規定及命令之執行,提供必要之協助;
對工業企業或在運作上已被聲明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戰略利益之其他企業,提供長期性或臨時性保護;
管制流浪者及乞丐,阻止其行乞,即使其藉口找尋工作亦然,並且向社會援助實體告知需援助者之姓名;
監察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遺體之搬離、移動、埋葬、火葬及焚化之規定之遵守;
保持有關私人保安活動程序的資料更新,確保能根據法例進行有關的監察。
三、在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之適用下,推定給予治安警察局專屬許可權以調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使人成為奴隸罪、綁架罪或挾持人質罪,但僅以第一款 (四)項所指預防行動中所取得之犯罪線索隨即展開之調查者為限。
四、在上款所指情況下,治安警察局除須根據《刑事訴訟法典》之規定行動外,應在最短時間內將獲悉之事實通知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