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判例
對於判例,必須分別來看。在民法法系,判例是非正式的法律淵源,除了個別情況外,理論上不承認判例具有約束力。在普通法法系,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即判例法。公共政策是有關必須達到集體目的或目標的一種政治決定,這種決定一般來說旨在改善經濟、政治或者社會的境況,或旨在促進整個社會的某種集體目標的實現。事物性質實際上是一種知識,或人們對事物內在規律的認識。
大陸法系國家早先一般不承認判例可成為法律淵源,而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卻是一直以判例法為主的國家,在這些國家,國際私法規範也主要以判例形式而存在。中國不承認判例可以作為法的淵源。
我國最高法院對具體案件的司法解釋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有類似的作用。
伊斯蘭教引進的外來法名詞。源自英國判例法(Case Law),指作為判案依據的判決,權威的法院判例作為先例,對下級法院具有拘束力。伊斯蘭教法並非判例法,但在早期一度有判例法的傾向,《 古蘭經》里的律例雖非法官的判決,但作為教法最重要的淵源,對後世釋法、執法具有指導意義,其作用和影響甚至超過判例;聖訓律例作為第二法源,亦有先例和不容忽視的指導作用,早年麥地那哈里發們在處理遺產糾紛時留下的先例,亦被後世的教法學家們視為應予遵循的著名“判例”,並在著作中廣為引用。所不同的是,伊斯蘭教法並非由法官和法院司法實踐創造的法,而是由教法學家據經、訓制定的成文法,判例不是作為教法官審判的直接依據,而是作為教法學家制定、闡釋教法學說的理論或傳統的依據,表現為習慣法的歷史影響。
2009年3月,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透露,案例指導制度今年將提交審判委員會審議,最高法院醞釀了一個有關中國怎麼樣實施案例指導制度的這樣一個指導意見,如果提交審判委員會通過的話,今年就要在全國實行。
在國外,終審法院或者各個州和聯邦的最高法院,對一個案件的判決,形成一個先例之後,以後所有下級法院,包括本級法院,就這個案件的判決,都必須要依循先例原則。
如果沒有一個案例指導制度,同一類案件,法官可能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萬鄂湘舉例說,“一個汽車存在一個停車場裡面,出來以後車不見了,這個車丟了以後,到底該賠多少錢?有的說車子30萬就該賠30萬,有的說車子在停車場停了兩個小時,收了5塊錢停車費,就應該只賠5塊錢,這就涉及到合同的性質了,是一個保管合同呢,還是一個收取5塊錢租賃費的問題?如果不統一的話,那就是30萬和5塊錢的差別,這就需要一個案例制度來指導,哪一個是合理的。”
指導性案例對案件辦理、審理、學術研究及教學具有非常高的指導作用;判例與引用法規直接連接注意案例指導制度不是判例,指導性案例從2010年開始;
核心區別:判例是曾經的判決結果有著法律一般的效力,對同類案件有約束意義;
指導性案例是對案件辦理、審理、學術研究及教學指導的總結;每個案件前後都寫明引用那些條文,本身沒有法律般效力,指導法律判決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