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標評審委員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設立負責商標評審的專門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對商標評審事宜行使裁決權;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商標評審委員會與商標局的工作既相互關聯、又相互制約,構成了我國商標授權、確權和商標保護的行政體系。
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職權:
(一)主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迴避;
(三)審核簽發商標評審裁決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代行職權。
依法維護會員的商標權益,協助會員創立馳名商標,增強 全社會的商標意識,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經濟發展與繁榮。
其職能有:宣傳、貫徹中國的商標法律、法規和政策;
指導和協助會員企業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創立 馳名商標;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商標權益,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行政主管機關的委託查處商標違法行為進行舉證;
協調會員間的關係,促進交流與合作;舉辦學術活動,培訓企業商標管理人員;傳播國內外商標信息,推廣先進的理論和成功的經驗,提高企業商標的經營管理水平;
調查研究國內外商標發展趨勢,研究中國的商標發展戰略和重大問題,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工作建議;
接受中國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託,從事調查研究;
舉辦有關社會活動;開展民間的商標國際交流與合作;出版發行商標專業的書籍、刊物。
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分為三個部分,
一是為商標知名度高、經濟效益好、有志創立馳名商標的企業;
二是由國家核准註冊登記的商標代理機構;
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商標協會。
個人會員為有較高的商標理論水平和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行政執法和司法的工作者。
中華商標協會會員的構成充分體現了高層次、高水準的特點。
(一)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複審;
(二)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複審;
(三)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複審; (已無)
(四)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複審; (已無)
(五)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複審;
(六)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複審;
(七)對註冊商標提出爭議的;
(八)對認為註冊不當商標提出撤銷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商標評審事宜。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
(一)熟悉商標法律;
(二)從事商標審查工作滿三年或者從事其他法律事務工作滿五年的;
(三)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務員。
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商標委員會依法對商標評審事宜獨立行使裁決權。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處理商標評審事宜。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評審事宜,採取合議形式並實行委員投票表決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實行書面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設立專家諮詢小組,就商標評審事宜中的有關問題徵求意見。專家諮詢小組由知識產權界法律專家若干人組成,其成員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聘任。
中華商標協會成立以來,在開展商標理論研究,維護會員單位商標合法權益,協調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加強對會員企業商標管理工作的指導,以及對抓好商標法律宣傳和辦好《中華商標》雜誌、《會員通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並取得了很好的成績。是中國商標界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中華商標協會自創建以來,受到國際知識產權界的廣泛關注,協會十分重視加強與國際知道產權界的交流與合作,以積極的姿態和穩步措施,開展對外交往,與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間商標組織建立了廣泛的聯繫。
其中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商標協會(INTA)、法國製造商聯合會(UDF)、法國工業產權局和法國原產地名稱局、泰國商業部及有關知識產權機構、馬來西亞自創品牌協會、以及中國台灣地區的自創品牌協會、台灣智慧產權協進會、台灣金商標協會等。
中華商標協會下設辦公室、會員部、法律諮詢部、《中華商標》編輯部、中企商標評估中心等工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