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我國個人收入調節稅的一項應稅收入。即指單位和個人因提供或轉讓各種專利權、專有技術、版權、商標權等給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特許權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用以為自己服務謀取利益,只有當特許權所有者同意轉讓或允許使用,並在支付一定使用費后,才能使用。因此,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特許權所有者的一項專有收入,也是單位和個人應稅收入的一個組成部分。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轉讓所有權,二是轉讓使用權。在財務上,無論是轉讓其所有權,還是轉讓其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均應作為企業的銷售收入處理。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應於特許權已經轉讓,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1、會計規定
會計準則規定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協議規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確認。不同的使用費收入,收費時間和收費方法不同,有一次性收回一筆固定金額的情況,如一次收取若干年的場地使用費;有在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等額收回的情況,如合同規定在使用期內每期收取一筆固定的金額;還有分期不等額收回的情況,如合同規定按資產使用每期銷售額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費等。
如果合同、協議規定使用費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後續服務的,應視同該項資產的銷售一次性完成,一次性確認收入;如果提供後續服務的,應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如果合同規定分期支付使用費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合同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2、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