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名代理,“隱名代理”的對稱。又稱“露名代理”,通常指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公開被代理人姓名身份的代理。代理人不公開被代理人姓名身份但表明自己具有代理人資格的情況,在大陸法系國家,也被稱為顯名代理。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故又稱直接代理。
這種代理與大陸法系中的直接代理相同。
而在
英美法系,一般被作為隱名代理。英美法理論上隱名代理的範圍相當廣泛。但法律後果也是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在我國,一般不區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依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代理的一個基本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