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賃
定期租賃
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合同於租賃期間屆滿即告終止。但是當事人於合同約定的期間屆滿時也可以續訂合同。續訂合同又稱為期限更新,它不同於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變更。前者是兩個合同關係,後者只是一個合同關係。租賃合同期限更新只能發生於租賃期限(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屆滿之時。
租賃雙方當事人更新期限續訂合同有兩種方式:約定更新和法定更新。約定更新又稱明示更新,是指合同當事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后另訂一合同,約定延長租賃期限。法定更新又稱默示更新,是指租賃期間屆滿后,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本條即是對法定更新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仍繼續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出租人亦不反對;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接受了。當事人有此行為即可以推定雙方有繼續租賃關係的意向,租賃期限視為更新。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定期租賃更改為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