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監察委員會
呂梁市國家監察機關
呂梁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7年2月25日,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了呂梁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呂梁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命,標誌著呂梁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呂梁市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為了明確呂梁市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命和向憲法宣誓程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和憲法宣誓程序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監察體制改革
二、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命案前,擬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作供職發言。
三、常務委員會表決任命案,可採取無記名投票或按電子錶決鍵的方式,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四、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並進行憲法宣誓。
徐德峰
張振明、孫志文、張鎧為呂梁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張海燕、薛玉寶、閆小平、梁明光為呂梁市監察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