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審查程序

實質審查程序

實質審查程序為我國專利局對所申請專利依據《專利法》第35條規定,對專利產品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查的程序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目的在於確定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應當被授予專利權,特別是確定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實質審查程序通常由申請人提出請求后啟動。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質審查程序也可以由專利局啟動。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實質審查中,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局認為仍然不符合專利法規定,即仍然存在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缺陷的,應當予以駁回。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還規定了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情形。

審查基本原則


請求原則

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另有規定外,實質審查程序只有在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前提下才能啟動。審查員只能根據申請人依法正式呈請審查(包括提出申請時、依法提出修改時或者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時) 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聽證原則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給申請人提供至少一次針對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即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在之前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已經告知過申請人。

程序節約原則

在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審查員應當儘可能地縮短審查過程。換言之,審查員要設法儘早地結案。因此,除非確認申請根本沒有被授權的前景,審查員應當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將申請中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所有問題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對所有問題給予答覆,盡量地減少與申請人通信的次數,以節約程序。
但是,審查員應當注意,不得以節約程序為理由而違反請求原則和聽證原則。

實審準備程序


核對申請的國際專利分類號

審查員接到申請案后,不管近期是否進行審查,都應當首先核對申請的國際專利分類號。
審查員認為申請不屬於自己負責審查的分類範圍的,應當根據專利分類協調的規定及時處理,以免延誤審查。
審查員認為分類號不確切,但仍屬於自己負責審查的範圍的,應當自行改正分類號。

查對申請文檔

審查員對屬於自己負責審查的分類範圍的申請案,或者調配給自己的申請案,不管近期是否進行審查,都應當及時查對申請文檔。對於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手續文件以及與實質審查無關的其他文件,審查員應當及時轉交相應的部門,以免延誤。
• 查對啟動程序的依據
審查員應當查對申請文檔中是否有實質審查請求書,其提交的時間是否在自申請日起三年之內(分案申請參見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2節),是否有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通知書;專利局決定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是否有經局長簽署的通知書和已經通知申請人的記錄。
• 查對申請文件
審查員應當查對實質審查所需要的文件(包括原始申請文件及公布的申請文件,如果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了主動修改或在初審期間應專利局的要求作過修改,還應當包括經修改的申請文件) 是否齊全。
• 查對涉及優先權的資料
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審查員應當查對申請文檔中是否有要求優先權聲明以及經受理在先申請的國家或者政府間組織的主管部門出具的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審查員應當查對申請文檔中是否有要求優先權聲明以及在中國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 查對其他有關文件
發明已在外國提出過專利申請的,審查員應當查對申請文檔中是否有申請人提交的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
• 申請文檔存在缺陷時的處理
審查員如果發現申請文檔中缺少上述第(1)節至(3)節中任何一項所述的依據、文件或資料,或者某些文件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將申請案返迴流程管理部門並且說明理由。審查員如果發現申請文檔中缺少上述第(4)節所述的資料,而且確信申請人已獲得這樣的資料,可以填寫提交資料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指定的兩個月期限內提交有關資料;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
此外,在實質審查前,審查員最好能初閱申請文件,查看是否需要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參考資料,如果需要,可填寫提交資料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兩個月期限內提交。提前做好此項工作,有利於加快審查程序。

建立個人審查檔案

審查員查對申請文檔之後,應當著手建立個人審查檔案,記載本人審查的案件的重要數據,並在此後的審查過程中補充有關信息,以便隨時掌握各申請案的審查過程及其基本情況。

實審審查順序


一般原則

對於接收的發明專利申請,除本章第3.4.2節所述的特殊情況外,都應當按照接收的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但可以將先後接收的同類的專利申請放在一起同時審查。
在申請人對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作出答覆之後,審查員對申請繼續審查時,一般應按照答覆的先後順序進行。

特殊處理

對下列幾種情況可作特殊處理:
①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申請,由申請人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請求,經專利局局長批准后,可以優先審查,並在隨後的審查過程中予以優先處理。
②對於專利局自行啟動實質審查的專利申請,可以優先處理。
③保留原申請日的分案申請,可以與原申請一起審查。

申請結果可能性


在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中可能發生的行為如下:
(1)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審查員認為該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審查員發出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分案通知書或提交資料通知書等) 和申請人的答覆可能反覆多次,直到申請被授予專利權、被駁回、被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
(2)對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或者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修改後消除了原有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通知書;
(3)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後,仍然存在通知書中指出過的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審查員應當予以駁回;
(4)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對審查意見通知書、分案通知書或者提交資料通知書等逾期不答覆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申請被視為撤回通知書。
此外,根據需要,審查員還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規定在實質審查程序中採用會晤、電話討論和現場調查等輔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