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昊獎學金
建昊獎學金
建徠昊獎學金的全稱是“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是由建昊集團捐資1000萬元,團中央、全國學聯和北京建昊集團於1996年共同設立。旨在樹立青年學生的先進典型,引導和激勵當代大學生適應時代要求,勤奮學習,大膽創新,努力提高綜合素質,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奮發成才。
建昊獎學金
“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由建昊集團捐資1000萬元,團中央、全國學聯和北京建昊集團於1996年共同設立,連續十年對當年度湧現出的優秀大學生進行評選表彰。旨在樹立青年學生的先進典型,引導和激勵當代大學生適應時代要求,勤奮學習,大膽創新,努力提高綜合素質,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奮發成才。
“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98年度評選條例
第一條“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由共青團中央、全國學聯、北京建昊集團聯合設立。
第二條“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評選活動旨在樹立青年學生中的先進典型,建立導向、激勵機制,引導廣大青年學生積極向上、自立自強、奮發成才。
徠第三條“建昊獎學金”的參評範圍為:98年7月以前我國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含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條“建昊獎學金”候選人各學歷層次的名額分配比例大致為:大專、本科學生占獲獎總人數的50%;碩士研究生占獲獎總人數的30%;博士研究生占獲獎總人數的20%;本專科學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按不同層次制定標準分別評選。上述比例由全國評審委員會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調控。
第五條“建昊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中,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德、智、體全面發展,並且在社會實踐、學術研究、科技創造、志願服務、品德修養等方面表現出色,取得突出成績的優秀學生。
第六條 在上述條件基礎上,本獎學金對於具備下列條件的候選人予以優先考慮:
(一)“全國三好學生標兵”和“全國優秀學生幹部標兵”稱號獲得者;
(二)“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一等獎獲得者;
(三)學術科研成果具有較高的理論價值和推廣價值,或應用於實踐領域產生顯著社會經濟效益者;
(四)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事迹突出者;
(五)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及其它國內外重要體育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六)在國內外除體育外其它各類重大比賽中成績突出者;
(七)在逆境中頑強拼搏、自立自強且品學兼優者。
第七條“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評選活動的機構為全國評委會和各省級評委會。
第八條 全國評委會由共青團中央、全國學聯、北京建昊集團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著名中青年專家學者聯合組成,負責全國評審活動的領導和協調工作。全國評委會是獎學金評選活動的最高機構,具有最終裁決權。
第九條 各省級評委會,由各省級團委、學聯會同本地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成,負責本地獎學金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和初評工作。
第十條“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評選的基本程序是:本人申請(有科研成果者須附專家鑒定);學校黨、團組織審核確認;省級評委會評審推薦;全國評委會終審確定。
第十一條 各省級評委會產生獎學金候選人名單后,應立即通報候選人所在單位及有關組織,在一定範圍內公布並保留一定時間的投訴期。若收到投訴,應立即組織調查。經調查確認不符合資格或條件者,應採取相應措施,同時通報有關單位和全國評委會。
第十二條 各省級獎學金評委會須嚴格按照分配名額和規定時間上報候選人,所報名額超出規定名額或超過規定時間的視為無效。
特等獎的推薦應予註明。特等獎候選人需經全國評委會進行審議(必要時進行問辯)、差額評議,最終確定獲獎者。
第十三條 在評選過程中,上一級單位有權改變下一級單位的推薦決定,如當事人或下級單位不服,可越級申訴,直至全國評委會。全國評委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全國評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