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清理範圍
(一)現行行政法規;
(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現行規章;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現行規章。
二、清理原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分別負責清理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制定的規章,並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
(二)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規章清理中發現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要將處理建議送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處理。
國務院法制辦具體承辦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並按照以下原則提出建議,報國務院做出決定:
(一)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
(二)行政法規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是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次清理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強工作指導,抓好督促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各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要認真做好具體實施工作,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行政法規和規章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行政法規清理工作完成後,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將清理結果報國務院,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規章清理工作完成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各部門,要分別將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向社會公布,並於2007年11月底前將清理工作總結送國務院法制辦(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將清理工作總結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匯總後報國務院。
附件:規章清理情況表(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