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

為進一步提高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8日通過,於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控煙條例規定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內環境、室外排隊等場合禁止吸煙,違者將被罰最高200元。全市設立統一舉報電話12320。

這是國內與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最為接軌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出台背景


中國是世界最大的香煙生產國和消費國,煙民超過3億人,被動吸煙者約有7.4億人,包括1.8億兒童。世界衛生組織表示,內地每年有100多萬人死於吸煙引起的各種疾病。據調查,我國二手煙暴露率最嚴重的3個場所依次為,公共場所72%、家庭67.3%、工作場所63%。
中國控煙協會公布的一組調查數據顯示,我國男性教師吸煙率50.2%、男性醫生吸煙率47.3%、男性公務員吸煙率61.0%。這三類人群中,男性公務員吸煙率最高。吸煙的公務員中有52.7%表示從未戒煙,僅有37.3%表示近期有戒煙願望。很多領導幹部長期吸煙,不僅對自己身體有害,而且不利於單位創建無煙環境,沒有起到好的示範作用。

出台過程


勸阻吸煙手勢
勸阻吸煙手勢
201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列為立法預調研項目。
2012年3月,《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專家建議稿)》正式面向公眾徵求意見。
2013年上半年,北京市啟動“無煙機關”的創建。
2013年4月17日北京市人大召開《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立項論證協調會,正式啟動政府立法程序。
2014年7月底,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首次對京版控煙條例草案進行一審,9月進行二審。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該條例將於2015年6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同時廢止。
2015年4月12日,該條例實施倒計時50天宣傳活動於在京啟動。啟動儀式以“依法控煙,愛在身邊”為主題,通過解讀“史上最嚴”控煙條例,發起控煙手勢評選、控煙公益微行動、“無煙北京”微信公眾號上線等活動。中央電視台主持人敬一丹、郎永淳,北京電視台主持人悅悅及“我是大醫生”主持團現場受聘為北京市控煙形象大使。

條例重點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明確所有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內區域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煙,約定文保單位、體育場及部分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室外場所禁止吸煙。
基於保護婦女兒童的目的,該條例對室外禁煙區域做出更嚴格的規定,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等均被列入室外禁煙範圍。
該條例明確規定,個人不得在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否則將被處以50元人民幣罰款,拒不改正的最高可處200元罰款。同時,禁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也要肩負起禁煙責任,違者將受到處罰。
2015年6月1日起,公眾發現有人在“禁煙區域”吸煙,可以撥打北京市統一舉報電話12320,也可通過“無煙北京”微信進行投訴。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8日通過《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明確規定室內全面禁煙、禁止煙草广告、促銷、贊助。如果在禁止吸煙場所和區域抽煙,條例規定,將被處以最高200元罰款。《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將於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全文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
對吸煙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煙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管理與自律相互結合,實行政府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守法、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制吸煙工作的財政投入,推進控制吸煙工作體系建設。
第五條 本市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相關行政部門的控制吸煙工作,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開展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監測、評估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對在控制吸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煙的政策、措施,開展控制吸煙的衛生監督管理,受理違法吸煙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定期向社會公示查處情況。
教育、文化、體育、旅遊、交通、工商、公安、園林綠化、食品藥品監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煙草專賣等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或者領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開展宣傳培訓,組織監督檢查。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八條 本市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全市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控制吸煙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九條 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二)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第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
吸煙區的劃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和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二)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依法劃定禁止吸煙區域,制止違法吸煙和不文明吸煙行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自行實施全面禁煙。
第十三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广告的物品;
(四)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製作並留存相關記錄;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監控吸煙行為,加強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
第十四條 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和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亂彈煙灰,不亂扔煙頭。
第十五條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吸煙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建立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登記。
第十七條 本市提倡減少和戒除吸煙行為。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諮詢熱線,開展控制吸煙諮詢服務,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煙服務。
第十八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控制吸煙工作。
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勸阻違法吸煙行為、監督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開展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戒煙服務等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學生吸煙,對學生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幫助吸煙的學生戒煙。
教師不得在中小學生面前吸煙。
第二十條 煙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的明顯標識。
禁止煙草製品銷售者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
(二)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銷售煙草製品;
(三)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移動通信、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非法銷售煙草製品。
第二十一條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广告;
(二)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广告;
(三)設置戶外煙草广告;
(四)各種形式的煙草促銷、冠名贊助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控制吸煙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權進入相關場所並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權查看相關場所的監控、監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等證據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併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亂扔煙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煙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煙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煙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煙草專賣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煙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通過信息網路非法銷售煙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同時廢止。

修改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9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修改稿)》。會上,有13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4位列席代表發表了審議意見。會後,為擴大立法民主,凝聚社會共識,廣泛聽取代表的意見,10月13日至22日,法制委員會在海淀、朝陽、西城、東城、昌平、丰台、通州七個區縣召開市人大代表座談會,聽取了代表對本條例的意見和建議。此外,法制委員會還對市政協立法協商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條例的修改給予充分肯定,普遍認為制定控煙條例非常必要,條例的內容比較成熟,符合本市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應當儘快出台。同時,還就禁止吸煙場所的範圍、煙草广告和促銷贊助禁止、行政執法等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11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代表、政協委員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進一步的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具體內容符合國際《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精神,兼顧本市實際,基本成熟可行。現將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進一步明確禁止吸煙場所的範圍
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十條分別規定了禁止吸煙的室內場所和室外場所範圍。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此規定發表了意見。有的認為,條例中規定的室內禁煙場所的範圍較窄,應當與《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一致;還有的認為,應當為吸煙者留出一定的空間,以利於法規的執行。
法制委員會認為,北京作為國際大都市,控煙工作應當按照“從嚴控制、循序漸進”的思路,實現立法先行,並在實踐中逐步加大執法力度,積極為公眾創造無煙環境。同時,為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需要考慮本市實際情況,合理劃定室內和室外禁煙場所的範圍。據此,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
“第九條 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表決稿第九條)
“第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二)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表決稿第十條)
二、關於禁止煙草广告、促銷和贊助活動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禁止煙草广告、促銷和贊助活動。關於煙草广告禁止規定,有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應當明確規定禁止一切形式的煙草广告,也有不同意見認為,目前國家《廣告法》正在修訂中,草案修改稿中關於煙草广告的規定與《廣告法》重疊,沒有必要在條例中再行規定,建議刪除相關規定。同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一刀切地禁止煙草企業從事所有類型的贊助活動並不合理,應當允許煙草企業參與社會公益、慈善募捐等不冠名的贊助活動。
法制委員會認為,禁止煙草广告、促銷和贊助活動的規定,體現出本市的控煙工作不局限於對吸煙行為的限制,而是包括廣告禁止、促銷贊助限制等在內的多方位的控煙管理模式,是控煙立法的重要組成內容,因此,建議保留相關規定,並在表述上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時,根據審議意見,建議將贊助活動限制在“冠名贊助”活動。(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三、關於完善控煙行政執法
有的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由於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執法力量有限,由衛生一家處罰難以有效執法,建議將公安、城管等部門納入控煙執法力量,實行多部門執法的模式;同時,由衛生部門授權經營管理單位對違法吸煙者進行處罰。法制委員會認為,控制吸煙屬於公共衛生領域事務,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負有公共衛生的監管職責。同時,草案修改稿中還規定了由多家政府部門對控制吸煙工作實行領域、行業監管,形成以衛生執法為主、行業監管為輔的執法模式。關於授權執法,由於經營管理單位不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因此,建議對執法體制不作改動。
此外,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的條款順序作了調整,對文字作了完善性修改。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並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具體實施


禁煙手勢
禁煙手勢
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衛計委宣布成立控煙監督執法協調小組,負責整合資源和相關執法力量,協調組織北京市控煙監督執法。同時市民發現違規吸煙行為可以進行舉報。
北京市控煙監督執法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北京市愛衛辦、北京市衛生監督所以及北京市公共衛生熱線服務中心等。
北京市還將讓有條件的黨政機關、賓館、飯店等利用煙霧報警器、濃度檢測設備、視頻監控等手段監控吸煙行為。對學校、醫療機構、黨政機關等重點控煙場所,逐步推行不良記錄公示制度,違反《條例》被查處過3次及以上的重點控煙場所,將把不良記錄在這些單位的醒目位置或政府機關網站上公示1個月。

整改

2015年5月,為落實6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北京市旅遊委發出通知,要求景區設立控煙巡查員,要求飯店對已有的“吸煙樓層”“雪茄吧”進行整改。
北京市旅遊委行業監管處要求景區講解員在向遊客講解過程中說明該景區落實《條例》的具體規定和要求,並說明違反規定會帶來的後果,讓遊客自覺執行控煙規定。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景區設立控煙巡查員,對隨處吸煙遊客進行勸阻和監督,必要時向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違法遊客。
除景區外,飯店控煙工作任務艱巨。針對“飯店已設置的吸煙房(吸煙樓層)可否保留”的問題,北京市旅遊委行管處建議飯店行業對已設置的吸煙房(吸煙樓層)進行整改,如客房帶有室外區域(如開放式陽台)可按照規定劃定吸煙區。此外,有自營或外包雪茄吧的高星級飯店也應將已有的雪茄吧進行整改,整改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糾紛等問題由飯店自行解決。

處罰

北京市衛生監督所2015年6月16日介紹,“最嚴控煙令”《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自6月1日實施到6月14日,北京市共有3家單位因控煙不到位共被罰6000元,另有5人因違法吸煙每人被罰款50元。
2015年7月4日,《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實施一個月來,北京市12320控煙投訴舉報熱線共受理控煙相關服務6748件,其中控煙投訴舉報3305件。40家單位因整改不到位,被行政處罰7.9萬元,處罰違法吸煙個人90人。北京市工商局處罰違法煙草广告1件、罰款1萬元。
2015年8月24日,北京市衛生計生委發布的消息顯示,截至7月31日,北京市對控煙不合格單位和違反“控煙令”的個人進行罰款,共約25萬元。

成果

2017年5月31日是《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實施控煙兩周年。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通州區聯合舉行“世界無煙日”活動,發布最新“控煙”統計數據,兩年來,有876家單位因控煙不力,被行政處罰,罰款金額244.7萬元,3547人因違法吸煙被處罰,罰款金額18.54萬元。
876家單位被罰244.7萬元
控煙兩年來,效果明顯。市衛監所黨委副書記王本進表示,各類單位(場所)總體控煙合格率,由2015年6月的77%上升至今年的95%,而且這個合格率水平穩定了數月。從執法的大數據來看,各類場所無煙環境改善明顯。
兩年來,市衛計委共出動監督人員35.2萬人次,監督檢查17.58萬戶次,發現不合格單位13732戶次,責令整改12787戶次;有876家單位因控煙不力,被行政處罰,罰款金額244.7萬元,違法吸煙個人被處罰3547人,罰款金額18.54萬元。
過去的一年中,北京12320公共衛生熱線共受理控煙相關服務16212件,其中控煙知識諮詢765件,控煙政策諮詢2556件,控煙投訴舉報12891件;醫療衛生系統開展簡短戒煙干預756萬人次;戒煙門診服務5232人次,電話諮詢5400人次。志願者巡查戶數15814戶次,開展宣傳活動1017場,張貼禁煙標誌39004張,服務工時65685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