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

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

“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DEVELOPMENT FINANCING,CAPDF),是經民政部批准註冊於2013年4月成立的行業組織。

發展歷史


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
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
國家開發銀行在近20年的實踐中,把中國國情與國際先進金融原理相結合,探索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開 發性金融之路,形成一套獨特的開發性金融理念和方法,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金融體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今天的開行發展成為我國最大的中長期投融資銀行、最大的債券銀行、最大的對外投融資合作銀行和全球最大的開發性金融機構。為促進開發性金融社會化,建立開發性領域的廣大企業與各級政府、金融機構、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平台,更好地運用開發性金融方法推動市場建設、信用建設和制度建設,服務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服務我國開發性金融領域的各類市場主體,促進政府、市場、企業、金融合作,共同推進開發性金融事業發展,國家開發銀行發起成立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2013年4月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正式成立。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陳元任促進會會長,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李吉平任執行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李揚、中央辦公廳原副主任徐瑞新、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原所長王國剛,國家開發銀行原行務委員白樺、國家開發銀行促進會工作小組組長邢軍任副會長。
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設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副會長邢軍兼任秘書長,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鬍濱任副秘書長。

機構設置

秘書處下設綜合部、智庫部、會員部、業務一部、業務二部、信息部、國際部、培訓部。

會員單位

促進會有發起會員單位161家,會員個人33位。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鞍鋼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等45家機構為理事單位。

組織章程


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DEVELOPMENT FINANCING),簡稱CAPDF。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開發性金融發展與研究的機構、專家學者等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促進開發性金融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以開發性金融方法促進市場建設、信用建設、文化建設和制度建設,推動開發性領域事業發展,發揮開發性金融的獨特優勢,促進經濟外交中的開發性金融合作,服務國家發展戰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開發性金融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總結開發性金融實踐,探索開發性領域遇到的難點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開發性領域投融資政策、立法以及重大改革建議;
(二)根據國家經濟政策,推廣和運用開發性金融方法在開發性領域的應用和發展,服務國家發展戰略;
(三)貫徹國家政策,為開發性領域的發展提出規劃、法律、信用評價等建議,引導會員為開發性領域發展提供智力支持與相關服務;
(四)組織開展開發性金融相關的培訓、講座、調研和經驗交流等活動,促進以開發性金融方法支持經濟社會發展;
(五)建立開發性金融相關領域的電子信息網路,編輯出版開發性金融刊物,提供開發性金融相關的國內外經濟、金融、投融資信息交流平台;
(六)促進開發性金融領域的國際交往和經濟合作,推進開發性金融的國際化和可持續發展;
(七)接受主管部門委託開展的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並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主要為從事開發性金融理論研究、信用建設等的工作的相關科研院所和機構。
(五)個人會員,主要包括從事開發性金融事業及理論研究,在開發性金融領域有造詣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開發性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特殊情況下,會長可授權常務副會長行使以上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 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4月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