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得相首匿 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種親屬之間隱匿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原則,來源於
孔子宣揚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論語·子路》),也是孔子“親親相隱,直在其中”的倫理觀念在法律中的直接體現。到漢宣帝時該原則進一步在法律中細定, 但凡遇謀反、謀大逆等直接危害統治的重大犯罪, 則引儒學另一觀點“大義滅親”為據, 而不再適用“親親得相首匿”。
漢宣帝
地節四年(前66年)下詔明確規定:“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漢書》卷八《宣帝紀》)據此,卑幼隱匿有罪尊長,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隱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請廷尉決定是否追究罪責,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刑法適用制度自漢宣帝以後成為中國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則之一,並一直為後世歷代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