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是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就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各項事項協商一致后,達成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由企業經營者代表承包方與發包方訂立書面承包經營合同。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為發包方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為承包方。承包經營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年),上交利潤或減虧數額,國家指令性供應計劃和產品生產計劃,產品質量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技術改造任務、國家資產維護和增值,留利使用、貸款歸還、承包前債權債務的處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以及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在國務院對稅種、稅率和指令性計劃產品價格進行重大調整時,合同雙方可按國務院規定協商變更承包經營合同。因不可抗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使企業無法履行合同時,合同雙方可協商變更或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由於承包方經營管理不善完不成合同任務時,發包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於發包方違約使承包方無法履行合同時,承包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合同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簡介


中國《民法通則》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這是產生該合同的根據。

基本內容


承包合同中必須明定承包經營期限;
承包者的權利和許可權、義務和責任;
承包經營的方式和內容;
收益的分配方式;
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
違約罰則;爭議解決方式;
對承包經營前合營企業的虧損及債務的責任;
清產核資的原則和移交程序、計價辦法;
承包的生產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
企業債務安全線;
承包后對合營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勞動管理、工資、福利、保險;
在承包經營期內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由誰負責處理和承擔責任等內容。
另外,承包合同及其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均須經所承包企業的原審批機關批准。
農業承包經營合同
當事人一方即發包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而其另一方即承包人為該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合同所確定的是承包人對承包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等生產資料或自然資源的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承包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發包人不僅為承包人提供土地自然資源,還提供必要的生產條件(如農機具),而承包人不僅要交納稅金和約定的承包金,還必須完成規定的生產和定購任務。按照標的劃分,可分為耕地承包經營合同,山林、山地承包經營合同,畜牧承包經營合同,水面承包經營合同和果園承包經營合同等。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指由國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關部門或集體組織為發包人,將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交給承包人即進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或者個人(個人合夥)自主經營,並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得、欠收自補的原則,向國家或集體上交稅利,自負盈虧的協議。

特點


(1)當事人一方即發包方是國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關部門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其另一方即承包人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或企業所屬機構和職工;
(2)合同的目的是為確定承包人對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的經營權,確立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實現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或為落實企業內部生產責任制,使生產經營好壞同利益掛鉤,實現多勞多得,而並不是改變企業所有制性質。
(3)工商企業承包合同的期限依法律規定,一般不少於3年。內部承包期限,根據生產經營任務的要求,由雙方約定。
(4)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標的是承包經營企業的財產,而不是企業本身。

種類


合同包括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商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交通、建築、農林、物資、外貿等不同行業的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依其確定的關係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承包經營企業為落實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由企業同其所屬機構或職工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稱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它是實現生產經營和勞動管理的一種手段,屬於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由發包、承包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的原則,以書面形式訂立,其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潤或減虧數額;國家指令性供應計劃和產品生產計劃;產品質量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技術改造任務、國家資產維護和增殖;留利使用、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務處理;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