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
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
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登記的全國性4A級公募基金會,由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創辦並作為業務主管單位。1996年5月15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是組織和資助中外民間友好交往及維護世界和平的活動與事業;支持中國經濟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事業的發展及中外民間交流與合作;為民間 外交培訓人才、獎勵先進、開展諮詢服務;對民間外交研究機構的活動等提供 資助;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基金來源於:國內外友好組織、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友好人士的捐贈。
組織和資助中外民間友好交往活動;組織和資助維護世界和平的活動與事業;支持我國經濟、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事業的發展及中外民間交流與合作;開展培訓,為我國民間外交和現代化建設培養人才;為推動國際合作,開展諮詢服務;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對從事民間外交研究的機構、刊物、會議、活動提供資助;表彰和獎勵為實現本基金會宗旨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資助和組織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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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
基金會成立以來,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迅速發展,擁有109種基金及項目,已涉及民間外交、教育培訓、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金融保險、西部開發、助殘幫困、扶貧救災等領域。基金會一方面支持維護世界和平,促進民間友好交流事業,另一方面支持國內的現代化建設事業,促進社會發展進步。
基金會的基金項目綜述:
一、國際交流基金
1.對非慈善基金
2.中阿交流基金
3.中韓友好基金
4.中越邊民大聯歡項目
5.友好光明行項目
6.中日交流基金
7.日本國際協力中心(JICE)友好交流基金
8.走進日企·感受日本基金
9.中歐交流基金
10.中法交流基金
11.中歐發展基金
12.中美交流基金
13.中美建交30周年圖片展項目
14.花旗集團英語教師培訓基金
15.文交交流基金
16.國際友好城市交流基金
二、教育發展基金
1.Panasonic育英基金
2.稻盛京瓷西部開發獎學基金
3.漢斯·賽德爾獎學金項目
4.星火產業工會·朋友會獎學金
5.金鑰匙視障兒童教育基金
6.迪拜環球港務基金
7.第三企畫RBA國際教育扶貧基金
8.花旗銀行綠色助學項目
9.新中友協教育基金
10.喬治敦大學“創新意識和公共管理”培訓基金
11.瑞中國際教育交流基金
12.國際大學留學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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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
1.清潔能源扶貧基金
2.青海太陽灶項目
3.柯棣華醫療義診項目
4.熊貓愛心基金
5.兒童救助基金
6.農民培訓基金
7.陝西榆林榆樹試驗示範林工程項目
8.助老基金
四、文化藝術基金
1.文物保護基金
2.海峽兩岸文化交流基金
3.山本耀司和平基金
4.未來屬於孩子基金
5.海外文物回歸保護基金
6.基金會文化交流基金
7.中國對外友協藝術創作院基金
8.和諧愛心基金
基金會的組織機構:本基金會由19名成員組成理事會,設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為法人代表。設監事3名。基金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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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
宗旨
發展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事業,推動國際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
(一)組織和資助中外民間友好交往、友城交流,以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
(二)組織和資助維護世界和平的活動與事業;
(三)對從事民間外交研究的機構、刊物、會議、活動提供資助;
(四)表彰和獎勵為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五)開展培訓,為我國民間外交和現代化建設培養人才;
(六)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七)為推動國際合作,開展諮詢服務;
(八)支持我國經濟、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事業的發展;
(九)助殘幫困、扶貧救災;
(十)根據捐贈者意願資助和組織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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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
CJ CGV和諧基金項目
漢斯·賽德爾中國西部教育基金
稻盛京瓷西部開發獎學基金
Panasonic育英基金
未來屬於孩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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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
中美文化藝術論壇
中國水墨藝術海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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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
“光明行”項目
彩虹橋工程
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略)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捌佰萬元整,來源於外國友好組織、企業及友好人士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台基廠大街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略)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辦事公正;
(二)熟悉民間外交工作,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任、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其他基金會應註明: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有權了解本基金會的工作情況和財務情況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理事會決議有表決權
(四)在本基金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義務:
(一)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接受理事會的分工,完成理事會的任務,為本基金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張、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個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由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離婚四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 名。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款適用於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組織制定資金募集計劃和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五)審批專項基金贊助計劃(有執行管理委員會的專項基金);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協調基金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④擬訂資金募集計劃和年度資助計劃,報理事會審批;
⑤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提議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由理事長決定;
⑧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外國友好組織、團體、企業及友好人士的捐贈;
(二)國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開展公益募集捐活動的收入;
(四)存入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投資獲得的民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非公募基金會無此項〗、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和事業
(二)為實現本基金會宗旨所開展活動和工作的必要支出
(三)本基金會辦事機構工作運轉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社會公共場所組織的大型公益募捐活動
(二)在非銀行金融機構運作資金
(三)投資企業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X年X月X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