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土地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基礎,是創造其他社會財富的主要源泉。隨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興起,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已成為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依託和核心內容,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成為現今社會研究的熱門話題。
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思想,是1990年在新德里由印度農業研究會、美國農業部和美國Rodale研究所共同組織的首次國際土地持續利用系統研討會上正式提出的。由於不同學者對其認識角度的差異及其功能的側重點不一樣,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概念也不相同,迄今為止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
又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面臨的土地問題不同,發達國家側重生活質量的提高,因此強調資源利用的環保效益;而發展中國家則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保證生態平衡,這也符合可持續土地發展的公平性準則。不同學者不同國家的觀點涉及生態、經濟、技術、社會、空間、人與自然相協調、世代倫理等諸多方面。然而從土地科學的範疇出發,建立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框架,來統一各種背景知識和觀點學者對土地可持續性的認識,還是可能的,也十分必要。從總體來看,“土地可持續利用”應該涵蓋下述幾個方面的重要內容:
(1)從生態學意義上來說,是保持特定地區的所有土地均處於可用狀態,並長期保持其生產力和生態穩定性。
(2)從社會一經濟學意義上來說,是保持特定地塊特定用途,如食物安全和收入,持續利用戰略研究來源。農民可能從他們自己的觀點出發,並由他們自己的理解和定義,他們的觀點和行動在確定現有土地利用方式是否具有持續性問題上起著重要作用(Shaxon,1998)。
(3)從時間上看,土地可持續利用不僅著眼於眼前,更著眼於永久的未來;從空間上看,不是著眼於一部分人,而是著眼於全體人類。
(4)從系統論看,土地可持續利用是在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協調發展戰略下進行的,這就意味著土地可持續利用是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同時,要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繁榮。
(5)從與傳統土地利用方式的比較看,土地可持續利用更加強調土地利用的可持續性、土地利用的協調性和土地利用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