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文書

行政名詞

稅務文書是為制定和執行稅法所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各種文書的總稱。它既包括國家領導機關和稅務機關製作的各種稅務文件,如:稅法、稅收條例、稅法實施細則、稅務命令、稅務指示; 也包括納稅單位和個人履行稅法和執行稅收制度時所寫的文字材料,如:稅務專用登記表、申報表、通知書、報告等。稅務文書是個大概念,包括的範圍較廣,凡與稅務有關的文書皆可划入稅務文書的範疇。稅務文書和稅收法制同時誕生,並隨著稅收法制的完善而日趨完善,隨著稅務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而日趨規範和科學。稅務文書可以劃分為法規性稅務文書、指導性稅務文書、報請性稅務文書、知照性稅務文書、記錄性稅務文書、檢查性稅務文書、訴訟性稅務文書等。

目錄

正文


稅務文書
【注音】shuìwùwénshū
【釋義】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文書。稅務文書包括:(一)稅務事項通知書;(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複議決定書;(九)其他稅務文書。
按照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並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並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當受送達人因特殊願意無法接受時,可採用電子送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的公告》中強調,稅務文書電子送達主要規定了五部分內容:一是明確送達效力,規定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電子送達對受送達人權利義務的影響;二是遵循自願原則,規定電子送達以受送達人同意為前提,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的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稅務機關提供線上、線下多種簽訂途徑;三是明確送達路徑,稅務機關通過特定系統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四是規範送達操作,規定送達完成標準、系統自動記錄、信息提醒服務等內容;五是限定文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