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查制

司法審查制

司法審查制,也稱司法審查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審查制是指對某些事項的合法性問題交由司法機關,主要是法院進行裁判的制度。狹義的司法審查制,是一個憲政意義上的概念,專指對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合憲性與合法性由專門的司法機關進行裁判,對於違反憲法和法律的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宣告撤銷或確認無效。司法審查一詞通常都是採用狹義的用法。

模式介紹


司法審查制的模式有三種,一種由立法機關進行審查,一種由司法機關進行審查,一種由專門機關進行審查。目前英美等國主要採用司法機關司法審查制,而大陸法系國家主要採用專門機關進行審查制,我國是極少數採用立法機關司法審查制的國家之一。

意義所在


司法審查,有利於法制的貫徹落實,有利於國家權力的制約與平衡,有利於尊重的保護人權,維護公司基本權利。發達國家大都建立起了成熟的司法審查制,而發展中國家的司法審查制不是未能建立,就是流於形式,極不完備。司法審查制是憲政的基石,是一國民主政治在法律上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