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價

政府定價

政府定價,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2015年9月2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近年來陸續放開部分電信、藥品、交通運輸等價格的基礎上,將中央定價目錄壓減至7個種類(類),以改革舉措推動市場發揮更大作用。這標誌著我國在完善重點領域價格形成機制、推進政府定價公開透明方面邁出了新步伐。

概況


政府定價的定價主體是政府,具體價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制定。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定價。
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屬於行政定價性質。
凡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不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變動。
現行的中央定價目錄是2001年國務院批准發布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規定對13種(類)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
自2002年以來,隨著價格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央儲備物資、化肥、電信基本業務資費等許多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經由市場形成。目前,中央直接定價項目比2001年減少80%左右,政府定價範圍也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
2015年9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近年來陸續放開部分電信、藥品、交通運輸等價格的基礎上,通過修訂中央定價目錄,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從13個種(類)精簡為天然氣、電力、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郵政業務等7個種(類),具體定價項目從約100項減至20項。

範圍


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的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的價格
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的價格
4、重要的公用事業的價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的價格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範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程序適時調整。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依據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程序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后,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