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監察委員會
廊坊市監察委員會
廊坊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廊坊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廊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河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9日上午9時,市委書記馮韶慧和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魏國東共同為廊坊市監察委員會揭牌。隨即召開市紀委監委全體幹部大會,馮韶慧出席會議並講話。市長陳平主持會議。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李龍,市委常委、秘書長、政法委書記張金波出席相關活動。
現任中共廊坊市委常委、廊坊市紀委書記、廊坊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魏國東
監察體制改革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廊坊市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廊坊市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廊坊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二0一八年二月八日選舉魏國東為廊坊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現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