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又被稱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此原則,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 (以下簡稱《公約》)第14條第7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公約》規定的內容是:任何人已經依照一個國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者宣告無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審判和懲罰。根據該原則的要求,同一個人因為同一個行為不得遭受兩次審判或者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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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二是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相對化。其逐漸從絕對走向相對。
在絕對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下,對已經被判處無罪的被告人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國家都不得基於同一事實啟動追訴和審判程序。而在相對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下,對已經被判處無罪的被告人在發現新證據或其他法定的情況下,國家可以對該被告人以同一事實進行追訴。近現代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發源於英美,實行嚴格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不存在例外。近些年來,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平衡價值觀的影響下,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傾向於相對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如根據英國1996年<刑事程序和偵查法>第54條的規定,如果原無罪裁判是一項由於某人在有關訴訟程序中干擾或恐嚇陪審員或證人而致,那麼對原被作出無罪裁判的被告人可以重新進行審判。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規定,對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並且犯罪對被害人或者整個社會的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故意殺人、強姦、販毒等29種犯罪,在發現新的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原無罪判決確實存在錯誤的情況下,允許對被判決人再次追究。
三是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非主權化。其適用的範圍不僅僅限於一國之內,而且逐漸突破國界和國家主權,在跨國刑事司法追訴競合的情況下,也適用該原則。
根據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例外的雙重主權說,行使刑事審判權是國家主權最根本的屬性,兩個主權國家之間是平等的關係。如果沒有條約規定,各國法院沒有義務承認與執行其他國家作出的刑事裁判。因此,一國所作出的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裁判,另一國的法院沒有義務承認其效力,完全有權根據同一事實對被告進行重新審判。近些年來,有的國家將該非主權化,完全承認外國法院的裁判,如荷蘭和秘魯等;有的國家是附條件的認可該原則在跨國間的適用,如法國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在北京舉行的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學大會通過了<國內和國際刑事司法管轄權競合和"一事不再理"原則決議>。該決議指出:“考慮到在全球化的時代,基於日益增長的跨國境犯罪和域外管轄的擴張,不同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活動同時或前後競合的情形越來越多。”“考慮到特設國際刑事法庭及最近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出現了國內司法機關與國際司法機關之間的縱向競合,以及不同國際司法機關之間的橫向競合,導致了新的雙重處罰問題。”為此,大會倡議“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作為一項人權應當適用於國際的或者跨國的層面。”據此有理由相信,隨著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進一步開展,該原則的非主權化會逐步擴大。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憲法化、相對化和非主權化的三個發展趨勢,實際上反映了當今世界刑事訴訟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兩大主題的進一步發展。近幾十年以來,犯罪現象尤其是恐怖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腐敗犯罪等在全球範圍內日趨嚴重,許多國家都在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而該原則由絕對化走向相對化便是其加大打擊犯罪力度的重要表現之一。但在現代法治國家,打擊犯罪的同時也絕不能忽視人權保障。該原則體現了限制公權、恤刑慎罰、關愛民生等基本精神,閃爍著人權保障的基本思想。憲法是一部人權保障法,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憲法中得以確立便理所當然了。不僅如此,在跨國刑事司法追訴層面實現該原則的非主權化,還有助於這一原則更具有普遍性,從而加大世界範圍內的人權保障。
在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憲法化、相對化和非主權化的世界潮流下,中國面臨的問題是要不要在國內立法上確立、如何確立該原則。對此,筆者認為,考慮到中國政府已經於1998年簽署了包含有該原則內容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目前全國人大正在積極創造條件批准該公約),去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國有必要在立法上確立該原則。至於如何確立,可考慮分三步走:第一步,在今後修改刑訴法時,確立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當然,注意到該原則相對化的發展趨勢以及中國打擊犯罪的客觀現狀,同時也應考慮若干例外,即採用相對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第二步,逐步加大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力度,在雙邊或多邊協定中確立互相承認刑事裁判制度,逐漸實現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非主權化。第三步,將來條件成熟時,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憲法中予以規定,實現該原則的憲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