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完稅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增值稅抵扣的憑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簡稱海關完稅憑證。應根據相關海關完稅憑證逐票填寫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一併報送。
海關完稅憑證、運輸發票、農產品收購憑證(含農業生產者開具的普通發票),由於這三種憑證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增值稅抵扣的憑證,所以稱之為“三小票”。
目錄
從3月份申報開始,納稅人除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外,還需同時報送載有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的軟盤(或其他存儲介質)。未單獨報送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或者填寫內容不全的,該張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必須在2004年5月申報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未取得海關完稅憑證可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