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邸制

一種官員住房的制度

官邸制,作為一種官員住房的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簡單來說,官邸是國家為一定級別的官員提供在任期間居住的住所,官員本人對此沒有產權。

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探索實行官邸制。

背景介紹


領導幹部違規建房、“以權謀房”已經成為腐敗的新形式。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建房的現象,多佔、低價套購或者超標準侵佔國家公共資源的問題也很突出,有的甚至還出現了官員建造別墅的熱潮。
此外,幹部交流、異地任職等,客觀上為官員濫用權力“以權謀房”提供了便利。領導幹部住房在內的特權泛化,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一個領導幹部到某地任職,地方大都為其準備好了“住所”,這個“住所”往往就成了其個人的資產,調離后多數不退,實際上為永久佔用,還可留給後代。

實施條件


第一,制度的實行範圍僅限於掌權的、重要職位的官員,其他公務員住房通過市場化、貨幣化或其他方式安置,不在此制度考慮範圍內。
第二,要對該項制度達成共識,如果沒有認識上的一致,就沒有制度上的執行。
第三,該制度應當事先進行小範圍試點,在時機成熟之後方能擴大實施範圍。
一般情況下,官邸制需要自下往上推動。

各國情況


美國介紹

美國對民選的聯邦、州、市主要官員,如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和市長(只有相當規模的大、中城市市長),法律規定政府應提供官邸,任職期間可享用,任職期滿則應搬出。基於安全理由,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必須居住官邸,市長則可選擇自願放棄居住官邸的權利,自購居所居住。官邸的購買、日常使用和維護費均由政府預算支出,居住者則只需交納象徵性的年租金1美元。對邦、州當選議員(含參眾兩院)實施住房租賃津貼補貼制度,補貼的原則以“體面、舒適”為基準,具體數額由議會的金融委員會審定。

德國介紹

德國實行“官邸制”的對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級公務員,包括總理、聯邦政府各部部長。除了總理等必須進駐官邸外,各部部長則可以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進駐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所有的聯邦官邸,均由聯邦政府出資,根據現有財力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傢具、維護保養,並對維護保養做出嚴格規定。

法國介紹

法國的官邸制範圍比德國還要小,除政府領導人外,國家對各部部長也沒有實行統一的官邸制度,而是實行了住房補貼制度。國家資助的部長公寓最大面積基準為80平方米,部長家庭中每增加一個孩子,房屋的面積可以擴大20平方米。而超標面積的住房費用必須由部長本人承擔。

日本介紹

在小淵惠三執政時,除了首相和房屋長官保留官邸外,其餘官邸一律廢除。但是仍有兩類官員可以免費使用住宅:一類是內閣大臣以上的政府高級官員和國會有關領導;另一類是特殊工作需要的官員。按照日本法律,國會參眾兩院正副議長、內閣總理大臣以及內閣大臣、最高法院大法官、檢察總長等人可以免費使用國家公務員宿舍。在這些享受免費居住公務員宿舍的高級官員的住宅中,應配備桌、椅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傢具等財物,免費提供給他們及其家屬使用。這些高級官員居住的房屋所需的修繕以及水電、煤氣等各項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另一種免費使用公務員宿舍的人員是通常需要在工作時間之外,為保護國民生命或財產隨時都有可能奔赴工作崗位開展工作的公務員,而且這些住宅必須建立在機關屬地內部或者附近。

韓國介紹

韓國只有總統、總理以及國防部長、外交部長四個職位有專門的官邸。如韓國的青瓦台總統府和總理其他高級公務員如國務委員、國會議員、處長(指部級處,如企劃預算處)、各院、部的次長(副部長)、政務次官、秘書室長和前總統秘書官、國會議長、國會副議長及國會議員的秘書室長、輔佐官、交涉團體的政策研究委員在任期間,政府提供官宅,卸任后搬出讓給繼任官員居住。

中國古代


中國古代實際上也實行過“官邸制”。
古代做官有“迴避制度”,不允許官員在原籍或有家族產業的地方任職,避免親友鄰里請託徇情。官員異地做官,朝廷就不能不考慮異地仕宦一家老小的住房問題。
自秦漢以來,國家開始向赴任官員提供住房,即“官舍”(就是現在我們說的官邸,擁有使用權,不擁有產權),並逐漸趨向制度化。
東漢王充《論衡·詰術篇》稱:“府廷之內,吏舍比屬”(漢時“吏”之概念包含“官”義),可見,當時官邸的規模相當大。不過,這大約是兩漢時官員較少的緣故,朝廷能為官員提供免費住房。
到了唐朝,朝廷不再為京官提供免費官邸,而是採取租住制,官員在京沒有買房的,可以租住政府的官邸。不過,朝廷對那些德高望重的大臣,還是允許他們免費住官邸。譬如,宰相李日知就住在官邸,他瞞著家人向朝廷提出辭職申請,被皇帝批准了,“及還飾袋,將出居別業”,回到官邸告訴家人,被老婆痛罵一頓:“家產屢空,子弟名宦未立,何為遽辭職也?”
白居易任禮部主客郎中時,級別是正九品,每月工資一萬六千錢,收入不算很低,但仍然買不起房子,只好在長安東郊長樂里租了四間茅屋。他後來攢了一些錢,在陝西渭南縣,也就是長安周邊,買下一處宅子,算是有了自己的房子。
宋承唐制,為官員備有官邸,為了管理這些官邸,自京都到各地州府,都設有“房管局”,叫樓店務(后改名店宅務),負責官邸的修造、維護和出租。官員在京都任職而又無私房的,可以向“房管局”提出申請租住,租房在古代叫“僦”。楊礪官居樞密副使,也租住“房管局”的房子。他死後,宋真宗登門悼念,發現這位與副宰相平級的大員租居的官舍竟在一條小巷裡,皇帝的乘轎都抬不進去。
明代住房政策有所變化,就是可以一次性買斷公房。當時制度規定,每個京官都可依品秩高低,配給勤務員、伙夫、馬夫、門衛、抄寫員等皂役,如果不要這些人員的話,可以折算成工食銀歸己有。
官邸制
官邸制

推行意義


“官邸制”在發達國家實行多年,實踐表明該項舉措可有效制約住房腐敗。當下中國官員住房體制固化,不利於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探索實行官邸制,能避免資源浪費。官邸制有助於規範領導幹部住房問題。建立“官邸制”作為政府自身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有助於遏制領導幹部住房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