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

存款人

存款人是指向銀行存儲人民幣用戶的主體,分為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用戶。

存款人權利


存款自願

存款自願是指存款人完全有權自己決定存款種類、期限、數額。對於存款人的存款意願,商業銀行不得拒絕,例如商業銀行不得以存款人所繳存的是大量數額的零幣,便以難以數清為由,拒絕接受存款人的存款要求。

取款自由

取款自由是指存款人可以按照與商業銀行約定的日期取款,也可以不按照商業銀行約定的日期取款,只要手續符合規定,商業銀行就應當及時支付本金和相應的利息。

存款有息

存款有息是指商業銀行必須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上下限,由商業銀行按存摺上標明的利率加以支付。

為存款人保密

存款人對自己的合法財產包括存款有隱私權。當他將資金存入銀行后,銀行便承擔起為存款人保密的義務。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規定,銀行不得向任何機構或個人泄露存款人的帳號、存款數額以及支取情況等信息。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划,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商業銀行履行對存款人保密義務的進一步規定。查詢是指要求銀行提供特定存款人的存款數額、帳戶,以及在一特定時間內的存款次數、支取數額等等,凍結是指中止特定存款人的存款支付,即存款人暫不能提取存款,但該款始終是屬於存款人的;扣划是指將存款人的存款全部或部分地劃撥給他人所有的行為。法律賦予商業銀行的此種拒絕權是為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然而法律為打擊犯罪和嚴重違法行為,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也不完全禁止查詢、凍結、扣划個人儲蓄存款的行為。例如,法律採取保全措施可命令銀行凍結被告存款;有關部門為調查案情,收集證據,可以依法查詢有關人員在銀行的存款情況等等。但對個人存款的查詢、凍結和扣划必須在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並嚴格按程序進行的情況下完成。

存款人死亡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辦繼承權證明書,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繼承權證明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輸過戶或支付手續。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3)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申請繼承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和支付手續。
(4)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手續按與我國公民存款相同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具體規定辦理。
(5)繼承人在國外,可憑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正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存款過戶支取手續。
(6)存款人死亡后,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其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家所有。屬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存款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