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過,指記錄過失,給予過失者的一種處分。也指對於違法違紀行為的過錯予以記載,也是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
詞目:記過
拼音:jìguò
注音:ㄐㄧˋ ㄍㄨㄛˋ
英文:record a demerit
1. 記錄過失。
《
漢書·賈誼傳》:“及太子既冠成人,免於保傅之嚴,則有記過之史,徹膳之宰,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敢諫之鼓。”顏師古 註:“有過則記。”后亦作為處分的一種方式。清 林則徐 《通飭州縣解案章程札》:“如提到仍非要證,案懸莫結,即將委員記過。”
沈從文 《從文自傳·我上許多課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書》:“學校已禁止體罰,可是記過罰站還是執行。”
2. 記住他人過錯。
宋徐鉉 《前舒州錄事參軍沉翱可大理司直制》:“復爾名籍,俾參棘寺,吾不記過,爾其自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