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法典

1946年公布的法典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德國納粹分子借用科學實驗和優生之名,用人體實驗殺死了600萬猶太人、戰俘及其他無辜者,這些人被納粹統稱為"沒有價值的生命"。主持這次慘無人道實驗的,除納粹黨官員外,還有許多醫學教授和高級專家。

制定


德國戰敗后,這些為首分子被作為戰犯交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其中有23名醫學方面的戰犯。同時,紐倫堡法庭還制定了人體實驗的基本原則,作為國際上進行人體實驗的行為規範,即《紐倫堡法典》,並於1946年公佈於世。

主要內容


1.受試者的自願同意絕對必要。這意味著接受試驗的人有同意的合法權力;應該處於有選擇自由的地位,不受任何勢力的干涉、欺瞞、蒙蔽、挾持,哄騙或者其他某種隱蔽形式的壓制或強迫;對於試驗的項目有充分的知識和理解,足以作出肯定決定之前,必須讓他知道試驗的性質、期限和目的;試驗方法及採取的手段;可以預料得到的不便和危險,對其健康或可能參與實驗的人的影響。確保同意的質量的義務和責任,落在每個發起、指導和從事這個實驗的個人身上。這只是一種個人的義務和責任,並不是代表別人,自己卻可以逍遙法外。
2.實驗應該收到對社會有利的富有成效的結果,用其他研究方法或手段是無法達到的,在性質上不是輕率和不必要的。
3.實驗應該立足於動物實驗取得結果,對疾病的自然歷史和,別的問題有所了解的基礎上,經過研究,參加實驗的結果將證實原來的實驗是正確的。
4.實驗進行必須力求避免在肉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創傷。
5.事先就有理由相信會發生死亡或殘廢的實驗一律不得進行,除了實驗的醫生自己也成為受試者的實驗不在此限。
6.實驗的危險性,不能超過實驗所解決問題的人道主義的重要性。
7.必須作好充分準備和有足夠能力保護受拭者排除那怕是微之又微的創傷、殘廢和死亡的可能性。
8.實驗只能由科學上合格的人進行。進行實驗的人員,在實驗的每一階段都需要有極高的技術和管理。
9.當受試者在實驗過程中,已經到達這樣的肉體與精神狀態,即繼續進行已經不可能的時候,完全有停止實驗的自由。
10.在實驗過程中,主持實驗的科學工作者,如果他有充分理由相信即使操作是誠心誠意的,技術也是高超的,判斷是審慎的,但是實驗繼續進行,受試者照樣還要出現創傷、殘廢和死亡的時候,必須隨時中斷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