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衝突

指敵對雙方或各方的武裝爭鬥

武裝衝突,是指敵對雙方或各方的武裝爭鬥。依衝突主體可分為國家之間的武裝衝突和國內敵對團體之間的武裝衝突;依衝突性質可分為構成戰爭狀態的武裝衝突(即戰爭)和不構成戰爭狀態的實際武裝衝突;依衝突程度和範圍可分為全面、長期的武裝衝突和局部、暫時的武裝衝突。不同類型的武裝衝突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徠在國際法上主要是指國家間或者政府軍與非政府軍之間相互使用武力而發生的未構成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敵對行為。

簡介


武裝衝突 2張
武裝衝突
在徠現代國際法文件中,有的將戰爭稱為武裝衝突或者把戰爭包括在武裝衝突概念之內。如1945年以來的許多國際法文獻就使用了武裝衝突這一概念,這是對武裝衝突的廣義理解。儘管如此,從法律的角度講,武裝衝突與戰爭這兩個概念還是有區別的。1949年8月12日簽署的日內瓦四公約,均在其總則的第2條明確說明:“本公約適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間所發生之一切經過宣戰的戰爭或任何其他武裝衝突,即使其中一國不承認有戰爭狀態。”
從法律角度講,戰爭與武裝衝突的主要區別在於:戰爭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而武裝衝突不限於國家,還包括交戰團體、叛亂團體等;戰爭是由武裝衝突造成的法律狀態,武裝衝突只是由於使用武力而產生的事實狀態;戰爭中交戰雙方與第三國存在明顯的中立關係,適用中立法,但武裝衝突中雙方與第三國的關係是不明確的,中立法不一定能夠適用。未構成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衝突,沒有正式的開始方式,沒有宣告或通知,只有實際的戰鬥行動,也沒有關於結束的嚴格法律要求。這種武裝衝突在表現形式方面,一般持續的時間比較短,使用的兵力兵器有限。在法律效果方面,武裝衝突法對於這種武裝衝突只是部分地適用,即適用武裝衝突法中有關實際武裝敵對行動部分,而諸如關於限制和沒收敵方財產等方面的武裝衝突法原則與規則則不適用;發生衝突的當事國一般外交關係不斷絕,雙邊條約可能中止,多邊條約將受到影響;在交戰國的敵方國民的法律地位不受影響,關於中立法原則上也不適用,交戰國不得在公海上對非交戰國的船隻行使臨檢、拿捕的權利,不得對非交戰國港口實施封鎖。在結束武裝衝突的方式方面,衝突不嚴重情況下雙方可派代表談判解決,嚴重的武裝衝突則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或通過國際性組織調解解決。一旦實現停火或停戰,衝突即告結束,一般不需要法律上的媾和手續。現代國際法不但禁止發動侵略戰爭,而且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因此,侵略行為不論是以戰爭名義還是以武裝衝突的名義進行,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歷史事件


1999年和2002年,韓朝海軍艦艇曾在“北方界線”附近發生武裝衝突,導致雙方嚴重傷亡。
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猛虎組織為建立獨立的泰米爾族國家而在斯東部和北部地區同政府軍交戰。持續多年的武裝衝突導致約7萬人喪生,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受到嚴重影響。今年以來,雙方已有3000多人死於衝突。
2014年9月17日,葉門政府軍與什葉派胡塞武裝人員17日在首都薩那爆發武裝衝突,至少20名政府軍士兵在衝突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