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公益金
公積公益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
二、從收益中提取公積公益金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應計入公積公益金的徵用土地補償費及拍賣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使用權價款,或者收到由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捐贈的資產時,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物資”、“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並按規定程序批准后,公積公益金轉增資本、彌補福利費不足或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應付福利費”或“收益分配”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數額。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