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交通部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併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屬機構。
中國海事局及直屬海事機構分布圖
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繼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名義對外開展執法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海事局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黑龍江省、海南、廣東、廣西)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設置有地方海事局。
辦公室
政策法規處
計劃裝備處
財務會計處
人事教育處(公務員管理處)
通航管理處
船舶監督處
危管防污處
船舶檢驗管理處
船員管理處
安全管理處
航海保障管理處
規費征稽處
科技信息處
國際合作處
審計處
黨組工作部(組織處)
宣傳處
紀檢辦公室(監察處)
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工會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
(二)統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指導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工作。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負責對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管理工作;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辦理港口對外開放的有關審批工作和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承擔水上搜尋救助組織、協調和指導的有關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港口國”及“沿岸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八)組織編製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有關管理工作;受部委託,承擔港口建設費徵收的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九)承辦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級地方海事機構分布圖
• 5400噸的“海巡01號”是中國最大、最先進的海上巡邏船。
• 中國海事局有2萬工作人員,是“五龍”中規模最大的。
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
郵政編碼:100736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