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裝飾協會

以推動我國建築裝飾行業可持續發展而奮鬥為宗旨

中國建築裝飾協會(英文名: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CBDA)於1984 年9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成立。

協會業務指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擁有直屬會員企業4000餘家。協會秘書處設有4個工作部門和10個專業委員會(施工委員會、設計委員會、信息與科技委員會等),在全國各地有81個地方裝飾協會,總計會員17500餘家,協會擁有《中裝新網》、《中國建築裝飾裝修》、《中裝協設計網》、《中華建築報》、《中國建築裝飾協會(cbdaweixin)》等國內外公開發行的一網一刊一報一微信及內部刊物9種,協會工作人員達230餘人。

徠30多年來,中國建築裝飾協會以促進行業生產力發展為目標,發揮了橋樑和紐帶作用,在行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認真組織行業內活動。在協會的努力下,中國建築裝飾行業 2005 年產值已達 9600 億元人民幣,就業人數約 1300 萬人。

建設宗旨


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築裝飾市場運行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為推動我國建築裝飾行業可持續發展而奮鬥。
協會活動
中國建築工程裝飾獎(國優獎)
中國建築裝飾行業百強企業
中國建築裝飾企業信用評價
中國設計年度人物評選(中國設計年度人物、年度設計青年領袖、年度傑出設計師、年度專業設計獎等)
室內設計師的等級設有:(一)高級室內建築師;(二)室內建築師;(三)助理室內建築師;

考證地點


考試地點在中國建築裝飾協會總部,高級室內建築師只有總部有審核許可權,審核過程非常嚴格。
中設協和各地方協會共同計劃組織實施考核認證工作,分工範圍是:各省市地方協會負責室內建築師、助理室內建築師和室內設計師、助理室內設計師的審定,高級室內建築師和高級室內設計師的初審。中設協負責高級室內建築師和高級室內設計師的審定,室內建築師、助理室內建築師和室內設計師、助理室內設計師的批準備案。
申報各級室內建築師和室內設計師的人員,可將申報材料報送工作所在地省市室內設計師協會,沒有省市室內設計師協會的申報人員,可將申報材料直接報送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
凡經考核認證合格的設計人員,均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發給統一的《全國室內建築師(室內設計師)技術崗位證書》,該證書在全國建築裝飾行業內和建築裝飾市場上通用有效。

考證條件


對於已取得各省市自行頒發的相關證書的設計人員,凡符合本規定的標準並自願申報者,在履行必要手續后,可辦理換髮本證書事宜。
對於學歷不足,相關和其他專業的設計人員,需參加杭州清風學院等有關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可申報。培訓和考試辦法將另行制定和通知。
申報室內建築師(室內設計師)技術崗位能力認證需交納考核費,未評上者免考核費。凡屬換證人員的考核費,按標準減半收取。
一、報考對象:室內、建築、園林、展示設計及相關專業人員;
二、報考條件:
1.助理室內裝飾設計師(國家三級職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大專或高技以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應屆或往屆畢業生。
(2)高中以上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
2.中級室內裝飾設計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助理室內裝飾設計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
(2)高中以上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7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4)碩士研究生畢業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3.高級室內裝飾設計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室內裝飾設計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
(2)大學本科畢業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8年以上。
(3)碩士研究生畢業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三、頒發證書 考核均合格者,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國家人事部)統一頒發證書,證書中英文對照,網上註冊統一管理,全國、國際通用,終身有效。

理事成員


顧問:張恩樹
中國建築裝飾協會顧問張恩樹
中國建築裝飾協會顧問張恩樹
名譽會長:
馬挺貴
會 長:李秉仁
副會長兼秘書長:劉曉一
駐會副會長:田思明 陳新 張京躍
副秘書長:陳新 張京躍 劉原 艾鶴鳴
副 會 長:李朝盛、張靖瑞、(張波 MERROT 米圖設計)、廖子超、王波、陳麗、薛景霞、王冶、丁欣欣、陳志達、葉遠西、馮林、朱興良、魏光、丁域慶 宋世龍、胡云暉

組織章程


徠第一章 總 則
室內裝修
室內裝修
第一條本會全稱:中國建築裝飾協會 英文全稱: 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SOCIATION 縮寫: CBDA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從事建築裝飾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產品營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全國性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築裝飾市場運行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為推動我國建築裝飾行業可持續發展而奮鬥。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並接受其業務指導。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 21 號甘家口大廈南樓 10 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築裝飾行業的政策法規,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建築裝飾市場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本業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二)履行好建設部轉移給本會的有關政府職能以及相關工作,創新建築裝飾行業管理制度。
(三)根據會員單位、行業和社會的不同需求,提供優質服務。
(四)開展行業技術鑒定和工程評估,建立健全行業評價體系,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和生產力發展。
(五)提高企業競爭力,擴大市場份額,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協調貿易磨擦。
(六)支持、推動地方成立建築裝飾協會,加強業務指導。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從事建築裝飾行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產品營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個人會員:上述單位從業者及大專院校相關專業學生,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單位申請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個人申請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身份證複印件、學歷或專業培訓證明。
(二)會員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由本會統一製作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證書,有效期兩年。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實行統一集中管理。會員發展工作由本會秘書處及其授權的專業委員會按本章程執行。經本會秘書處授權發展會員的專業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統一會員證書、統一會費標準、統一收費票據的規定。如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秘書處將收回授權。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理拒絕參加本會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實行年度註冊制度。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本會及各地方建築裝飾協會,在本會會員中按一定條件和比例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單位由本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協會推薦,經秘書處審議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個人會員擔任理事,由秘書處審議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
理事是理事單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單位的一名主要領導人出任。理事由於工作變動或個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單位的職責時,由理事單位及時提出變更理事人選的公函,報秘書處審議后,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理事會成員中,代表企事業單位的名額不少於 2/3 。
理事或常務理事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理事或常務理事職務。本會秘書處將在本會會刊上給予通報。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增補和更換理事;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批准秘書處擬定的協會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1/3 以上理事或秘書處報請會長同意,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1/3 常務理事或秘書處報請會長同意,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 會長 1 人,副會長若干人,其產生和任免程序執行建設部、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會設名譽會長 1 人,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秘書處。
秘書處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常設辦事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處設若干工作部門,其設立程序執行建設部、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管理規定。
秘書處設秘書長 1 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上述人員須是社團的專職人員,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60 周歲,其產生和免去程序執行建設部、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若干辦事機構。
辦事機構是本會為開展某項特定工作的需要而設立的專門從事該項工作的內部機構。辦事機構以部門的形式設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負責協調、監督和指導其日常工作,其設立程序和工作範圍執行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管理規定。
辦事機構設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若干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本會為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按其業務範圍科學劃分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業務活動的內部機構。分支機構以專業委員會的形式設立,其設立程序和業務活動範圍執行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管理規定。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第三十條本會設立若干代表機構。
代表機構是本會在會址以外某省級行政區域設置的代表本會從事活動、承辦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的內部機構。代表機構以代表處的形式設立。
代表處設主任 1 人 , 其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由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若干實體機構。
實體機構 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負責協調、監督和指導其日程工作,其設立程序和工作範圍執行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和代表處實體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上述機構必須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的領導和管理,其名稱前應冠以本會名稱。
上述機構可以在本會章程規定的原則下制訂自己的管理辦法,在本會的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收取會費。
上述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理事長委託,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單位會員會費:會員單位2000元/年,理事單位4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8000元/年,副會長、名譽副會長單位3萬元/年。個人會員會費:500元/年。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出納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建設部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建設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部同意。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建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建設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修改經 2005 年 12 月 22 日 中國建築裝飾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