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行政法院,是指法國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主要受理下級行政法庭的上訴案件。行政法院設在巴黎,有成員140餘人,由司法部長領導,內設五個處,而以訴訟處為最大。訴訟處下分11個組,每組三人。根據案情,訴訟通常由一個組或兩個組聯席處理,困難的問題由訴訟處正副處長、各組組長以及法官三名共同審理,某些特殊案例則由訴訟處全體會議研究解決。行政法院吸收政府代表(稱“政府委員”)參與活動,其地位和作用類似參加普通法院訴訟活動的檢察官。行政法院的下級司法機構為行政法庭。每庭由一名庭長和三名審判員組成。
行政法院系統的特點是:(1)成員不是法官而是行政官吏;(2)行政法院裁決案件,依據是由
憲法、法規匯訂成的行政法典和行政法院判例;(3)行政法院對行政措施所作的任何解釋,不能影響
法律的實施。行政法院不能干涉政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