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課程教學指導綱要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課程教學指導綱要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課程教學指導綱要》是2002年教育部發行的社會文件。

發文背景


《綱要》自2002年新學年開始先在教育部直屬高校中施行,以取得經驗。2003年新學年開始在全國所有普通高校中施行。各地、各校在施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我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已經施行《綱要》的學校即不再施行教體〔1992〕11號文件。

綱要全文


教育部關於印發《全國普通
高等學校體育課程教學指導綱要》的通知
(2002年8月6日 教體藝[2002]13號)
現將《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課程教學指導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印發給你們,請各主管部門轉發所屬高校。
《綱要》自2002年新學年開始先在教育部直屬高校中施行,以取得經驗。2003年新學年開始在全國所有普通高校中施行。各地、各校在施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我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已經施行《綱要》的學校即不再施行教體〔1992〕11號文件。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課程教學指導綱要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的健康發展,使當代大學生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和國務院批准發布實行的《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精神,在總結高等學校體育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特制定本綱要。
本綱要是國家對大學生在體育課程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新時期普通高等學校制訂體育課程教學大綱,進行體育課程建設和評價的依據。
一、課程性質
第一條 體育課程是大學生以身體練習為主要手段,通過合理的體育教育和科學的體育鍛煉過程,達到增強體質、增進健康和提高體育素養為主要目標的公共必修課程;是學校課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等學校體育工作的中心環節。
第二條 體育課程是寓促進身心和諧發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學教育、生活與體育技能教育於身體活動並有機結合的教育過程;是實施素質教育和培養全面發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徑。
二、課程目標
第三條 基本目標
基本目標是根據大多數學生的基本要求而確定的,分為五個領域目標。
1.運動參與目標:積極參與各種體育活動並基本形成自覺鍛煉的習慣,基本形成終身體育的意識,能夠編製可行的個人鍛煉計劃,具有一定的體育文化欣賞能力。
2.運動技能目標:熟練掌握兩項以上健身運動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科學地進行體育鍛煉,提高自己的運動能力;掌握常見運動創傷的處置方法。
3.身體健康目標:能測試和評價體質健康狀況,掌握有效提高身體素質、全面發展體能的知識與方法;能合理選擇人體需要的健康營養食品;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具有健康的體魄。
4.心理健康目標:根據自己的能力設置體育學習目標;自覺通過體育活動改善心理狀態、克服心理障礙,養成積極樂觀的生活態度;運用適宜的方法調節自己的情緒;在運動中體驗運動的樂趣和成功的感覺。
5.社會適應目標:表現出良好的體育道德和合作精神;正確處理競爭與合作的關係。
第四條 發展目標
發展目標是針對部分學有所長和有餘力的學生確定的,也可作為大多數學生的努力目標,分為五個領域目標。
1.運動參與目標:形成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能獨立制訂適用於自身需要的健身運動處方;具有較高的體育文化素養和觀賞水平。
2.運動技能目標:積極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發展自己的運動才能,在某個運動項目上達到或相當於國家等級運動員水平;能參加有挑戰性的野外活動和運動競賽。
3.身體健康目標:能選擇良好的運動環境,全面發展體能,提高自身科學鍛煉的能力,練就強健的體魄。
4.心理健康目標:在具有挑戰性的運動環境中表現出勇敢頑強的意志品質。
5.社會適應目標: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主動關心、積極參加社區體育事務。
三、課程設置
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一、二年級必須開設體育課程(四個學期共計144學時)。修滿規定學分、達到基本要求是學生畢業、獲得學位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對三年級以上學生(包括研究生)開設體育選修課。
四、課程結構
第七條 為實現體育課程目標,應使課堂教學與課外、校外的體育活動有機結合,學校與社會緊密聯繫。要把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課外體育鍛煉、校外(社會、野外)活動、運動訓練等納入體育課程,形成課內外、校內外有機聯繫的課程結構。
第八條 根據學校教育的總體要求和體育課程的自身規律,應面向全體學生開設多種類型的體育課程,可以打破原有的系別、班級建制,重新組合上課,以滿足不同層次、不同水平、不同興趣學生的需要。重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運動實踐教學中注意滲透相關理論知識,並運用多種形式和現代教學手段,安排約10%的理論教學內容(每學期約4學時),擴大體育的知識面,提高學生的認知能力。
第九條 要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和教師的主導作用,努力倡導開放式、探究式教學,努力拓展體育課程的時間和空間。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應具有自主選擇課程內容、自主選擇任課教師、自主選擇上課時間的自由度,營造生動、活潑、主動的學習氛圍。
第十條 應把校運動隊及部分確有運動特長學生的專項運動訓練納入體育課程之中。對部分身體異常和病、殘、弱及個別高齡等特殊群體的學生,開設以康復、保健為主的體育課程。
五、課程內容與教學方法
第十一條 確定體育課程內容的主要原則是:
1.健身性與文化性相結合。緊扣課程的主要目標,把“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作為確定課程內容的基本出發點,同時重視課程內容的體育文化含量。
2.選擇性與實效性相結合。學校應根據學生的特點以及地域、氣候、場館設施等不同情況確定課程內容,課程內容應力求豐富多彩,為學生提供較大的選擇空間。要注意課程內容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的實效性,並注意與中學體育課程內容的銜接。
3.科學性和可接受性相結合。教學內容應與學科發展相適應,反映本學科的新進展、新成果。要以人為本,遵循大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和興趣愛好,既要考慮主動適應學生個性發展的需要,也要考慮主動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學生所用,便於學生課外自學、自練。
4.民族性與世界性相結合。弘揚我國民族傳統體育,汲取世界優秀體育文化,體現時代性、發展性、民族性和中國特色。
5.充分反映和體現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的內容和要求。
第十二條 教學方法要講究個性化和多樣化,提倡師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的多邊互助活動,努力提高學生參與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學生的創造性。不僅要注重教法的研究,更要加強對學生學習方法和練習方法的指導,提高學生自學、自練的能力。
六、課程建設與課程資源的開發
第十三條 體育教師是課程教學的具體執行者和組織者。學校應當在上級行政部門核定的教師總編製內,按照體育課程教學計劃授課、開展課外體育活動以及完成培養優秀體育人才訓練的任務,配備相應數量合格的體育教師。
第十四條 體育教師要與時俱進,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養。學校應當有目的、有計劃地安排體育教師定期接受教育培訓,不斷完善他們的知識結構、能力結構,逐步提高學歷水平,從而提高體育師資隊伍的整體水平,以適應現代教育的需要。
第十五條 體育教師在強化培養人才職能的基礎上,逐步加強學校體育科學研究的職能和社會服務(含社區體育)的職能,開展經常性的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的研究,不斷推廣優秀教學成果。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器材配備目錄”及有關規定進行規劃和建設,創造條件滿足體育課程的實際需要,採取措施延長體育場館、設施的開放時間,提高對各項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條 要建立、健全體育課程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教師培養聘任制度;各類教學文件和教師、學生考核資料須歸檔立案;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管理系統;建立體育場館設施、器材的管理系統;逐步實現體育課程管理的科學化、系統化和計算機網路化。
第十八條 各校應根據本綱要和學校的實際情況制訂教學大綱,自主選擇教學內容,有的放矢地進行教學改革和試驗,加強教學過程式控制制,防止以改革之名行無政府主義之實的不良現象發生。根據體育課程的實際情況,為確保教學質量,課堂教學班人數一般以30人左右為宜。
第十九條 體育課程教材的審定工作由教育部全國高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統一規劃與組織。本著“一綱多本”的原則,博採眾長編寫高質量的教材。未經全國高校體育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審定通過的體育課程教材,各地、各高校均不得選用,以杜絕質量低劣的教材進入課堂。
第二十條 因時因地制宜開發利用各種課程資源是課程建設的重要途徑。如:
1.充分利用校內外有體育特長的教師、班主任、校醫、家長、學生骨幹等,開發人力資源。
2.充分利用校內外的體育場館設施,合理布局,合理使用有限的物力和財力,開發體育設施資源。
3.做好現有運動項目的改造和對新興、傳統體育項目的利用,開發運動項目資源。
4.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播、電視、網路等)獲取信息,不斷充實、更新課程內容。
5.充分利用課外時間和節假日,開展家庭體育、社區體育、體育夏(冬)令營、體育節、郊遊等各種體育活動,開發課外和校外體育資源。
6.充分利用空氣、陽光、水、江、河、湖、海、沙灘、田野、森林、山地、草原、雪原、荒原等條件,開展野外生存、生活方面的教學與訓練,開發自然環境資源。
七、課程評價
第二十一條 體育課程評價包括對學生的學習、教師的教學和課程建設等三個方面。學生的學習評價應是對學習效果和過程的評價,主要包括體能與運動技能、認知、學習態度與行為、交往與合作精神、情意表現等,通過學生自評、互評和教師評定等方式進行。評價中應淡化甄別、選拔功能,強化激勵、發展功能,把學生的進步幅度納入評價內容。教師的教學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教師業務素養(專業素質、教學能力、科研能力、教學工作量)和課堂教學兩個方面,可通過教師自評、學生評價、同行專家評議等方式進行。課程建設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課程結構體系、課程內容、教材建設、課程管理、師資配備與培訓、體育經費、場館設施以及課程目標的達成程度等,採用多元綜合評價的方式進行。評價過程中,應重視學生的學習效果和反應,重視社會有關方面的評價意見。
第二十二條 體育課程建設的評價由教育部組織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評價方案,定期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和成績優秀的單位。教育部在四年一次的全國大學生運動會上進行全國性表彰和獎勵,充分發揮教育評價的導向和激勵作用。
八、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綱要適用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專業不適用本綱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