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損害
物質損害
物質損害,又稱財產損害,是指因侵權行為所導致的具有財產形態的價值減少或利益的喪失。如物的損害,身體健康權損害所花費的醫療費、誤工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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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損害又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直接損害是因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現存財產上權利和利益的數量減少和質量降低。間接損害是指侵權行為阻卻了財產上的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得到的利益,如利息、租金、利潤、勞動報酬等。
對直接損害,各國都通過判例或法律規定賠償。至於間接損害,多數國家原則上不賠償。只有在侵權行為是故意實施的或不賠償間接損害就會嚴重違背社會公正的情況下,法院才判決國家機關賠償間接損害。對可得利益的賠償一般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該可得利益的損失是確定的、無爭議的、將來必然出現的。第二,這種可得利益通常應當是財產利益,不包括非財產性的機遇等。第三,這種可得利益應是在短期內可以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遠將來可能獲得的利益。
我國行政賠償以賠償直接損失為主,原則上不賠償間接損失。從現代社會侵權損害救濟的發展趨勢看,間接損失將越來越多地被納入賠償範圍。因為,在現代行政管理中,相對人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往往相伴隨。例如,行政機關責令某工廠停產一個月。執行該決定導致工廠的直接損失是停產期間維持工廠運轉所需費用,間接損失為由於停產而減少的應得收益。如果僅賠償直接損失,而不賠償間接損失,則很難達到賠償目的和實現公正。
——來源: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