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認證和監督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一)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認證和監督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負責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體檢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情監測、調查等工作,辦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授權的動植物檢疫審批,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預防措施。
(四)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鑒定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鑒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
(五)負責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的生產(養殖、種植)、加工和存放等單位的衛生、檢疫註冊,負責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工作,負責實施進出口產品、體系認證和實驗室認可、人員註冊等工作,並監督管理。
(六)負責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負責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七)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集裝箱及容器的衛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適載檢驗、鑒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集裝箱、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衛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執行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署的有關檢疫、檢驗的國際協議、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
(九)負責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簽證和標識、封識,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
(十)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調查和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和國際貿易商品質量狀況,提供有關信息。
(十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鑒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有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負責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外事、財務、基建、物資管理、紀檢監察、審計、精神文明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工作職責,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關內設以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和督查督辦,組織重要會議,負責秘書、機要、保密、文印、檔案、政務信息與宣傳、信訪、外事等工作。
(二)負責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
負責檢驗檢疫業務綜合,負責有關檢驗檢疫法制及執法督查、稽查,承辦行政處罰、複議、訴訟和司法調查及法制宣傳教育,負責涉外檢驗檢疫、鑒定、認證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認證監管處
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進出口衛生、檢疫註冊和進出口安全質量許可、質量認證認可工作。
(四)衛生檢疫處
負責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口岸衛生監督,收集國內外有關傳染病疫情信息,負責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體檢的管理工作。
(五)食品檢驗監督處
負責進出口食品等商品的衛生、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承辦進出口食品衛生註冊的考核和監督檢查。
(六)動物檢驗檢疫處
負責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應檢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收集動物疫情信息,承辦授權的進境動物檢疫審批,承辦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衛生和檢疫註冊的考核與監督檢查。
(七)植物檢驗檢疫處
負責出入境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應檢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收集植物疫情信息,承辦授權的進境植物檢疫審批,承辦出入境植物及其產品的衛生和檢疫註冊的考核與監督檢查。
(八)機電檢驗處
負責進出口機電產品、成套設備等商品和包裝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外商投資財產鑒定工作,承辦分管商品的進出口安全質量許可的考核和監督檢查。
(九)輕紡檢驗處
負責進出口輕工、紡織、陶瓷等商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承辦分管商品的進出口安全質量許可的考核和監督檢查。
(十)化礦檢驗處
負責進出口化工品、礦產品、金屬材料等商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承辦分管商品的出口質量許可的考核和監督檢查。
(十一)檢務處
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證單的簽發工作,負責檢驗檢疫報檢、計收費、簽證、放行及流程管理和業務統計分析,負責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發與監督管理。
(十二)科技處
負責有關檢驗檢疫的科技、標準化工作,負責科技攻關、技術引進、交流、情報資料,負責儀器設備、實驗室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處
負責辦理本局和下屬分支機構、事業單位的幹部任免、調配、考核、公務員管理、職稱評聘、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及安全保衛等工作。
(十四)財務處
負責本局和下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基建計劃、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對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督檢查。
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政工處)、監察審計室和離退休幹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