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結

訟行為規定的一種處理方式

“具結悔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對妨礙行政訴訟行為規定的一種處理方式。

詞語解釋


【名稱】:具結
【拼音】:jù jié

基本解釋


1. [bind over]∶置於保證書的約束下做某事(如出庭)
我要你具結不再妨害治安
2. [enter into recognizance]∶書面正式提出(如在法庭上)保證書
3. [enter into a bond]∶舊時對於官署提出表示自己負責的文件
具結完案

詳細解釋


具結書
具結書
釋義:舊時對官署提出表示負責保證的文件。
【出處】:《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要六房中擇家道殷實老成無過犯的,當堂拈鬮,各吏具結申報上司,若新參及役將滿者,俱不許鬮。”
【示例】:《老殘遊記》第十八回:“白公 說:‘ 王輔庭 叫他具結回去罷。’”
釋義:指對自己的行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的表示。具結與寫保證書具有相同的作用。責令具結悔過決定雖不涉及當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項人身權利,也不產生撤銷或限制權利的法律後果,但由於它是一種影響相對人聲譽的處理形式,對相對人的名譽權無疑要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它是以確認相對人實施了妨礙行政訴訟行為為前提,並要強制相對人寫出承認錯誤,保證不得再犯的悔過書,這樣既可能降低對相對人的思想品質、道德操行、生活作風的社會評價,也可能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婚姻家庭關係等方面,給相對人造成不利影響。
【法條原文】: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衝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