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80 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本法變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19970910]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的決定(2006)[200611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2006修訂)[200611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已經1997年8月1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李鵬
1997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核出口的管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核出口,是指本條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所列的核材料、核設備和反應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項及其相關技術的貿易性出口及對外贈送、展覽、科技合作和援助。
第三條
國家對核出口實行嚴格管制,嚴格履行所承擔的不擴散核武器的國際義務。
國家不主張、不鼓勵、不從事核武器擴散,不幫助他國發展核武器。核出口僅用於和平目的並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未經中國政府允許,接受方不得向第三國轉讓。國家禁止向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核設施提供幫助,不對其進行核出口和進行人員、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核出口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核出口審查、許可,應當遵循下列準則:
(一)接受方政府保證不將中國供應的核材料、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過其使用而生產的特種可裂變材料用於任何核爆炸目的;
(二)接受方政府保證對中國供應的核材料以及通過其使用而生產的特種可裂變材料採取適當的實物保護措施;
(三)接受方政府同國際原子能機構已經締結生效的保障監督協定,並承諾將中國供應的核材料、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過其使用而生產的特種可裂變材料納入保障監督協定,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
(四)接受方保證,未經中國國家原子能機構事先書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轉讓中國所供應的核材料、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經事先同意進行再轉讓的,接受再轉讓的第三方應當承擔相當於由中國直接供應所承擔的義務。
第六條
核出口由國務院指定的單位專營,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
第七條
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及其相關技術,應當向國家原子能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核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從事核出口的專營資格證明;
(二)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四)核材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分析報告單;
(五)最終用戶證明;
(六)接受方依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提供的保證證明;
(七)審查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核出口申請表。
核出口申請表由國家原子能機構統一印製。
第九條
核出口申請表上填報的事項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提出修正,或者重新提出出口申請。
申請人中止核出口時,應當及時撤回核出口申請。
第十條
國家原子能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出口申請表及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通知申請人;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區分情況,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出口核材料的,轉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複審;
(二)出口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的,轉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複審或者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複審。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應當自收到國家原子能機構轉送的核出口申請表和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文件及審查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複審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國家原子能機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或者複審期限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但是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響的核出口,國家原子能機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或者複審時,應當會商外交部;必要時,應當報國務院審批。
報國務院審批的,不受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第十二條
核出口申請依照本條例規定經複審或者審批同意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核出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
核出口許可證持有人改變原申請出口的物項及其相關技術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核出口許可證。
第十四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核出口許可證后,應當書面通知國家原子能機構。
第十五條
核出口專營單位進行核出口時,應當向海關出具核出口許可證,依照 海關法 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十六條
接受方或其政府違反其依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作出的保證,或者出現核擴散危險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作出中止出口有關物項或者相關技術的決定,並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書面通知海關執行。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口核材料、核設備、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 海關法、對外貿易法 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買賣核出口許可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核出口管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國家原子能機構可以會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交部、海關總署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管制清單》進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條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核出口管制清單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種可裂變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鈾、貧化鈾和釷,呈金屬、合金、化合物或濃縮物形態的上述各種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確信僅用於非核活動的源材料;
(2)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
①少於500kg的天然鈾;
②少於1000kg的貧化的鈾;
③少於1000kg的釷。
2.特種可裂變材料系指鈈― 239、鈾― 233、含同位素鈾― 235或鈾― 233或兼含鈾― 233和鈾― 235其同位素總丰度與鈾― 238的丰度比大於自然界中鈾― 235與鈾― 238的丰度比的鈾,以及含有上述物質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鈈― 238同位素濃度超過80%的鈈;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儀器感測元件的特種可裂變材料;
(3)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接受國出口少於50有效克的特種可裂變材料。
1 反應堆及設備
1.1 整體核反應堆
能夠運行以便保持受控自持鏈式裂變反應的核反應堆,但不包括零功率反應堆,零功率反應堆定義為設計的鈈最大生產率每年不超過100克的反應堆。
註釋
一個“核反應堆”基本上包括反應堆容器內或直接安裝在其上的物項、控制堆芯功率水平的設備和通常含有或直接接觸或控制反應堆堆芯一次冷卻劑的部件。
那些能適當地加以改進使每年產鈈量大大超過100克的反應堆亦應包括在內。設計在較高功率水平下持續運行的反應堆,無論其產鈈能力如何都不被認為是“零功率反應堆”。
1.2 反應堆壓力容器
金屬容器,作為完整的裝置或工廠預製的該裝置的主要部件,被專門設計或製造來容納上述1.1定義的核反應堆的堆芯,並且能承受―次冷卻劑的工作壓力。
註釋
物項1.2包括反應堆壓力容器的頂板,它是工廠預製的壓力容器的主要部件。
反應堆內部構件(例如堆芯用支承柱和板及其他容器內部構件、控制棒導管、熱屏蔽層、擋板、堆芯柵格板、擴散板等)通常由反應堆供應商提供。在某些情況下,製造壓力容器時也包括製造某些內部支承構件。這些物項對於反應堆運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對反應堆供應商的保證和責任)非常關鍵,因此它們的供應通常不在反應堆本身的基本供應安排以外。因此,雖然不一定認為單獨供應這些專門設計和製造的獨特的、關鍵的、大型的和昂貴的物項被排除在考慮的範圍之外,但認為這種供應方式未必可能。
1.3 反應堆燃料裝卸機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對插入或取出上述1.1定義的核反應堆中的燃料、能進行負載操作或利用技術上先進的定位或准直裝置以便允許進行複雜的停堆裝料操作(例如通常不可能直接觀察或接近燃料的操作)的操作設備。
1.4 反應堆控制棒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控制上述1.1定義的核反應堆的反應速率的―種棒。
註釋
此物項除了吸收中子的部件外還包括該部件所用支承結構或懸吊結構(如分開供應的話)。
1.5 反應堆壓力管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容納上述1.1定義的反應堆燃料元件和一次冷卻劑的壓力管,工作壓力超過5.1MPa(740psi)。
1.6 鋯管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上述1.1定義的反應堆中在任何12個月期間數量超過500kg,而且其中鉿與鋯的重量比低於1:500的鋯金屬和合金的管或管組件。
1.7 ―次冷卻劑泵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循環上述1.1定義的核反應堆用―次冷卻劑的泵。
註釋
專門設計和製造的泵可包括防止―次冷卻劑滲漏的精密密封或多種密封的系統、全密封驅動泵,及有慣性質量系統的泵。這一定義包括鑒定為NC― 1或相當標準的泵。
2
反應堆用非核材料
2.1 氘和重水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收到的供上述1.1定義的核反應堆用的數量超過200kg氘原子的氘、重水(氧化氘)以及氘與氫原子之比超過1:5000的任何其他氘化物。
2.2 核級石墨
任―接受方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收到的供上述1.1定義的核反應堆用的數量超過3×104 kg(30t)、純度高於百萬分之五硼當量、密度大於1.50g/立方米的石墨。
3
輻照燃料元件后處理廠以及為其專門設計或製造的設備
按語
輻照核燃料經后處理能從強放射性裂變產物以及其他超軸元素中分離鈈和鈾。有各種技術工藝流程能夠實現這種分離。但是,多年來,“普雷克斯已成為最普遍採用和接受的工藝流程。“普雷克斯”流程包括:將輻照核燃料溶解在硝酸中,然後利用磷酸三丁酯與一種有機稀釋劑的混合劑通過溶劑萃取法分離鈾、鈈和裂變產物。
各種“普雷克斯”設施具有彼此相似的工藝功能,包括:輻照燃料元件的切割、燃料溶解、溶劑萃取和工藝液流的貯存。還可能有種種設備,用於:使硝酸鈾醯熱脫硝,把硝酸鈈轉化成氧化鈈或金屬鈈,以及把裂變產物的廢液處理成適合於長期貯存或處置的形式。但是,實現這些功能的設備的類型和結構在各種“普雷克斯”設施之間可能不同,原因有幾個,其中包括需要后處理的輻照核燃料的類型和數量、打算對回收材料的處理和設施設計時所考慮的安全和維修原則。
―個“輻照燃料元件后處理廠”包括通常直接接觸和直接控制輻照燃料和主要核材料以及裂變產物工藝液流的設備和部件。
可以通過採取各種避免臨界(例如通過幾何形狀)、輻射照射(例如通過屏蔽)和毒性危險(例如通過安全殼)的措施來確定這些過程,包括鈈轉換和鈈金屬生產的完整系統。
3.1 輻照燃料元件切割機
按語
這種設備能切開燃料包殼,使輻照核材料能夠被溶解。專門設計的金屬切割機是最常用的,當然也可能採用先進設備,例如激光器。
專門設計或製造供上述確定的后處理廠用來切割或剪切輻照燃料組件、燃料棒束或棒的遙控設備。
3.2 溶解器
按語
溶解器通常接受切碎了的乏燃料。在這種臨界安全的容器內,輻照核材料被溶解在硝酸中,而剩餘的殼片從工藝液流中被去掉。
專門設計或製造供上述確定的后處理廠用來溶解輻照核燃料,並能承受熱、腐蝕性強的液體以及能遠距離裝料和維修的臨界安全容器(例如小直徑、環形或平板式的容器)。
3.3 溶劑萃取器和溶劑萃取設備
按語
溶劑萃取器既接受溶解器中出來的輻照燃料的溶液,又接受分離鈾、鈈和裂變產物的有機溶液。溶劑萃取設備通常設計得能滿足嚴格的運行參數,例如很長的運行壽命,毋需維修或易於更換、操作和控制簡便以及可適應工藝條件的各種變化。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輻照燃料后處理廠的溶劑萃取器,例如填料塔或脈衝塔、混合澄清器或離心接觸器。溶劑萃取器必須能耐硝酸的腐蝕作用。溶劑萃取器通常由低碳不鏽鋼、鈦、鋯或其他優質材料,按極高標準(包括特種焊接和檢查以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技術)加工製造而成。
3.4 化學溶液保存或貯存容器
按語
溶劑萃取階段產生三種主要的工藝液流。所有這三種液流在如下的進一步處理過程中要使用保存或貯存容器:
(a)用蒸發法使純硝酸鈾醯溶液濃縮,然後使其進到脫硝過程,並在此過程中轉變成氧化鈾。這種氧化物再在核燃料循環中利用。
(b)通常用蒸發法濃縮強放射性裂變產物溶液,並以溶縮液形式貯存。隨後可蒸發這種濃縮液並將其轉換成適合於貯存或處置的形式。
(c)在將純硝酸鈈溶液轉到下幾個工藝步驟前先將其濃縮並貯存。尤其是,鈈溶液的保存或貯存容器要設計得能避免由於這種液流濃度和形狀的改變導致的臨界問題。
專門設計或製造為輻照燃料后處理廠用的保存或貯存容器。這種保存或貯存容器必須能耐硝酸的腐蝕作用。保存或貯存容器通常用低碳不鏽鋼、鈦或鋯或其他優質材料製造。保存或貯存容器可設計成能遠距離操作和維修,而且它們可具有下述控制核臨界的特點:
(1)壁或內部結構至少有百分之二的硼當量,或
(2)對於圓柱狀容器來說,最大直徑175mm(7in),或
(3)對於平板式或環形容器來說,最大寬度75mm(3in)。
3.5 硝酸鈈到氧化鈈的轉化系統
按語
在大多數后處理設施中,這個最後的流程包括將硝酸鈈溶液轉變成二氧化鈈。這個流程的主要功能是:流程進料貯存或調節、沉澱和固/液分離、煅燒、產品裝運、通風、廢物管理和流程式控制制。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將硝酸鈈轉化為氧化鈈、經特別配置以避免臨界和輻射影響並且將毒性危害減到最小的完整系統。
3.6 氧化鈈到金屬鈈的生產系統
按語
這個流程可能與后處理設施有關,它涉及:通常用強腐蝕性氟化氫使二氧化鈈氟化,產生氟化鈈;然後用高純度鈣金屬使氟化鈈還原,產生金屬鈈和氟化鈣渣。這個流程的主要功能是:氟化(例如涉及用貴金屬製造或作襯墊的設備)、金屬還原(例如用陶瓷坩堝)、渣的回收、產品裝運、通風、廢物管理和流程式控制制。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生產金屬鈈、經特別配置以避免臨界和輻射影響並且將毒性危害減到最小的完整系統。
4
燃料元件製造廠
“燃料元件製造廠”包括的設備有:
(a)通常直接接觸或直接加工或控制核材料生產流程的設備,或
(b)將核材料封入包殼中的設備。
5
鈾同位素分離廠以及為其專門設計或製造的(除分析儀器以外的)設備
可以認為屬於為鈾同位素分離“專門設計或製造的(除分析儀器外的)設備”這一概念範圍的設備物項包括:
5.1 氣體離心機和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氣體離心楊的組件和構件
按語
氣體離心機通常由一個(或幾個)直徑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間的薄壁圓筒組成。圓筒處在真空環境中並且以大約300m/s或更高的線速度旋轉,旋轉時其中軸線保持垂直。為了達到高的轉速,旋轉構件的結構材料必須具有高的強度/密度比,而轉筒組件及其單個構件必須按高精度公差來製造以便使不平衡減到最小。與其他離心機不同,濃縮鈾用的氣體離心機的特點是:在轉筒室中有一個(或幾個)盤狀擋板和―個固定的管列用來供應和提取UF(6 下標)氣體,其特點是至少有三個單獨的通道,其中兩個與從轉筒軸向轉筒室周邊伸出的收集器相連。在真空環境中還有一些不轉動的關鍵物項,它們雖然是專門設計的,但不難製造,也不是用獨特材料製造的。不過,―個離心機設施需要大量的這種構件,因此其數量是最終使用的一個重要指標。
5.1.1 轉動部件
(a)完整的轉筒組件:
用本節註釋中所述的―種或―種以上高強度/密度比材料製成的若干薄壁圓筒或―些相互連接的薄壁圓筒;如果是相互連接的,則圓筒通過以下5.1.1(c)所述的彈性波紋管或環連接。轉筒(如果是最終形式的話)裝有以下5.1.1(d)和(e)所述―個(或幾個)內擋板和端蓋。但是完整的組件可能只以部分組裝形式交貨。
(b)轉筒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厚度為12mm(0.5in)或更薄的直徑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間、用本節註釋中所述一種或一種以上高強度/密度比材料製成的薄壁圓筒。
(c)環或波紋管: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局部支承轉筒或把數個轉筒連接起來的構件。波紋管是壁厚3mm(0.12in)或更薄的直徑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間、用本節註釋中所述一種或一種以上高強度/密度比材料製成的有褶短圓筒。
(d)擋板: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直徑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間、用本節註釋中所述各種高強度/密度比材料之―製成的安裝在離心機轉筒內的盤狀構件,其作用是將排氣室與主分離室隔開,在某些情況下幫助UF(6 下標)氣體在轉筒的主分離室中循環。
(e)頂蓋/底蓋: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直徑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間、用本節註釋中所述各種高強度/密度比材料之一製成的裝在轉筒端部的盤狀構件,這樣就把UF(6 下標)包容在轉筒內,在有些情況下還作為整體一部分支承、保持或容納上軸承件(頂蓋)或支持馬達的旋轉件和下軸承件(底蓋)。
註釋
離心機轉動構件所用材料是:
(a)極限抗拉強度為2.05×10(9 上標)N/平方米(300000psi)或更高的馬氏體鋼;
(b)極限抗拉強度為0.46×10(9 上標)N/平方米(67000psi)或更高的鋁合金;
(c)適合於複合結構用的纖維材料,其比模量應為12.3×10(6 上標)m或更高,比極限抗拉強度應為0.3×10(6 上標)m或更高(“比模量”是用N/平方米表示的楊氏模量除以用N/立方米表示的比重;“比極限抗拉強度”是用N/平方米表示的極限抗拉強度除以用N/立方米表示的比重)。
5.1.2 靜態部件
(a)磁懸浮軸承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軸承組合件,由懸浮在充滿阻尼介質箱中的一個環形磁鐵組成。該箱要用耐UF(6 下標)的材料(見5.2的註釋)製造。該磁鐵與裝在5.t.1.(e)所述頂蓋上的一個磁極片或另一個磁鐵耦合。此磁鐵可以是環形的,外徑與內徑的比小於或等於1.6:1。它的初始磁導率可以是0.15H/m(120000CGS制單位)或更高,或剩磁98.5%或更高,或產生的能量高於80rJ/立方米(10(7 上標)高斯一奧斯特)。除了具有通常的材料性質外,先決條件是磁軸對幾何軸的偏離應限制在很小的公差範圍內(低於0.1mm或0.004in)或特別要求磁鐵材料有均勻性。
(b)軸承/阻尼器: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架在阻尼器上的具有樞軸/蓋的軸承。樞軸通常是―種淬硬鋼軸,―端精加工成半球,而另―端能連在5.1.1(e)所述底蓋上。但是這種軸可附有―個動壓軸承。蓋是球形的,―面有―個半球形陷穴。這些構件通常是單獨為阻尼器提供的。
(c)分子泵: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內部有已加工或擠壓的螺紋槽和已加工的腔的泵體。典型尺寸如下:內徑75mm(3in)到400mm(16in),壁厚10mm(0.4in)或更厚,長度等於或大於直徑。刻槽的橫截面是典型的矩形,槽深2mm(0.08in)或更深。
(d)電動機定子: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環形定子,用於在真空中頻率範圍為600― 2000Hz、功率範圍為50― 100VA條件下同步運行的高速多相交流磁滯(或磁阻)式電動機。定子由在典型厚度為2.0mm(0.08in)或更薄一些的薄層組成的低損耗疊鐵芯上的多相繞組組成。
(e)離心機殼/收集器: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來容納氣體離心機的轉筒組件的部件。離心機殼由一個壁厚達30mm(1.2in)的剛性圓筒組成,它帶有經過精密機械加工的兩個端面以便固定軸承和一個或多個便於安裝的法蘭盤。這兩個經過機械加工的端面相互平行,並以不大於0.05度的誤差與圓筒軸垂直。離心機殼也可是一種格狀結構以容納幾個轉筒。這種機殼通常用耐UF(6 下標)腐蝕的材料製造或是用這類材料加以保護。
(f)收集器: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內徑達12mm(0.5in)的一些管件,它們用來藉助皮託管作用(即利用―個例如扳彎徑向配置的管的端部而形成的面迎轉筒內環形氣流的開口)從轉筒內部提取UF(6 下標)氣體,並且能與中心氣體提取系統相連。這類管件用耐UF(6 下標)腐蝕的材料製造或用這類材料加以保護。
5.2 為氣體離心濃縮工廠專門設計或製造的輔助系統、設備和部件
按語
氣體離心濃縮工廠用的輔助系統、設備和部件是向離心機供應UF(6 下標),把單個離心機相互聯接組成級聯(多級)從而逐漸提高濃縮度並且從離心機中提取UF(6 下標)“產品”和“尾料”所需的各種工廠系統,以及驅動離機或控制該工廠所需要的設備。
通常利用經加熱的高壓釜將UF(6 下標)從固體中蒸發出來,氣態形式的UF(6 下標)通過級聯集管線路被分配到各個離心機。通過級聯集管線路使從離心機流出的UF(6 下標)“產品”和“尾料”氣流到冷阱(在約203K(― 70℃)下工作),氣流在冷阱先冷凝,然後再送入適當的容器以便運輸或貯存。由於―個濃縮工廠由排成級聯式的數千個離心機組成,所以級聯的集管線路有數公里長,含有幾千條焊縫而且管道布局大量重複。上述設備、部件和管道系統都是按非常高的真空和凈度標準製造的。
5.2.1 供料系統/產品和尾料提取系統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流程系統包括:
供料釜(或供料器),用於以高達100kpa(15psi)的壓力和1kg/h(或更大)的速率將UF(6 下標)送往離心機級聯;
凝華器(或冷阱),用於以高達3kpa(0.5psi)的壓力從級聯中取出UF(6 下標)。凝華器能被冷卻到203K(-70℃)和加熱到343K(70℃);
“產品”和“尾料”器,用來把UF(6 下標)收集到容器中。
這種設施、設備和管線全部用耐UF(6 下標)的材料製成或用作襯裡(見本節的註釋),並且按很高的真空和凈度標準製造。
5.2.2 機械集管管路系統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在離心機級聯中操作UF(6 下標)的管路系統和集管系統。管路網路通常是“三頭”集管系統,每個離心機連接一個集管頭。這樣,在形式上有大量重複。全都用耐UF(6 下標)的材料(見本節註釋)製成並且按很高的真空和凈度標準製造。
5.2.3 UF(6 下標) 質譜儀/離子源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磁質譜儀或四極質譜儀,這兩種譜儀能從UF(6 下標)氣流中“在線”取得供料、產品或尾料的樣品,並且具有以下所有特點:
1.原子質量單位的單位解析度高於320;
2.離子源用尼赫羅姆合金或蒙乃爾合金製成或以這些材料作為襯裡或鍍鎳;
3.電子轟擊離子源;
4.有―個適合於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統。
5.2.4 頻率變換器
為滿足5.1.2(d)中定義的電動機定子的需要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頻率變換器(又稱變頻器或變換器)或這類頻率變換器的部件、構件和子配件。它們具有下述所有特點:
1.多相輸出600― 2000Hz;
2.高穩定性(頻率控制優於0.1%);
3.低諧波畸變(低於2%);和
4.效率高於80%。
註釋
以上所列物項不是直接接觸UF(6 下標)流程氣體就是直接控制離心機和直接控制這種氣體從離心機到離心機以及從級聯到級聯的通路。
耐UF(6 下標)腐蝕的材料包括不鏽鋼、鋁、鋁合金、鎳或含鎳60%(或以上)的合金。
5.3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氣體擴散濃縮的組件和部件
按語
用氣體擴散法分離鈾同位素時,主要的技術組件是―個特製的多孔氣體擴散膜、用於冷卻(經壓縮過程加熱的)氣體的熱交換器、密封閥和控制閥以及管道。由於氣體擴散技術使用的是六氟化鈾(UF(6 下標)),所有的設備、管道和儀器儀錶(與氣體接觸的)表面都必須用同UF(6 下標)接觸時能保持穩定的材料製成。一個氣體擴散設施需要許多這樣的組件,因此其數量是最終使用的一個重要指標。
5.3.1 氣體擴散膜
(a)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由耐UF(6 下標)腐蝕的金屬、聚合物或陶瓷材料製成的很薄的多孔過濾膜,孔的大小為100― 1000A,膜厚5mm(0.2in)(或以下),對於管狀膜來說,直徑為25mm(lin(或以下);和
(b)為製造這種過濾膜而專門製備的化合物或粉末。這類化合物和粉末包括鎳或含鎳60%(或以上)的合金、氧化鋁或純度99.9%(或以上)的耐UF(6 下標)的完全氟化的烴聚合物,粒度小於10um。粒度高度均勻。這些都是專門為製造氣體擴散膜製備的。
5.3.2 擴散室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直徑大於300mm(12in)、長度大於900mm(35in)的密閉式圓柱形容器或尺寸相當的矩形容器;該容器有直徑均大於50mm(2in)的―個進氣管和兩個出氣管,容器用於容納氣體擴散膜,由耐UF(6 下標)的材料製成或以其作為襯裡,並且設計成便於水平安裝和豎直安裝的形式。
5.3.3 壓縮機和鼓風機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軸向離心式或正排量壓縮或鼓風機,其體積吸氣能力為lm(3 上標)UF(6 下標)/min(或更大),出口壓力高達幾百千帕(100psi),設計成在具有或沒有適當功率電動機的UF(6 下標)環境中長期運行。此外,還有這類壓縮機或鼓風機的分離組件,這種壓縮機和鼓風機的壓力比在2:1和6:1之間,用耐UF(6 下標)的材料製成或以其作為襯裡。
5.3.4 轉動軸封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真空密封裝置,有密封式進氣口和出氣口,用於密封把壓縮機或鼓風機轉子同傳動馬達連接起來的轉動軸,以保證可靠的密封,防止空氣滲入充滿UF(6 下標)的壓縮機或鼓風機的內腔。這種密封裝置通常設計成將緩衝氣體泄漏率限制到小於1000立方厘米/min(60in(3 上標)/min)。
5.3.5 冷卻UF(6 下標)的熱交換器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耐UF(6 下標)材料(不鏽鋼除外)製成或以其作為襯裡或以銅或這些金屬的複合物作襯裡的熱交換器,在壓差為100kPa(15psi)下滲透壓力變化率小於10pa/h(0.0015psi)。
5.4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於氣體擴散濃縮的輔助系統、設備和部件
按語
氣體擴散濃縮工廠用的輔助系統、設備和部件是向氣體擴散組件供應UF(6 下標),把單個組件相互聯結組成級聯(或多級)以便使濃縮度逐步增高並且從各個擴散級聯中提取UF(6 下標)“產品”和“尾料”所需的工廠系統。由於擴散級聯的慣性很大,級聯運行的任何中斷,特別是停車,會導致嚴重後果。因此,在所有工藝系統中嚴格持續地保持真空、自動防止事故、準確地自動調節氣流對氣體擴散工廠是很重要的。所有這一切,使該工廠需要裝備大量專用的測量、調節和控制系統。
通常UF(6 下標)從置於高壓釜內的圓筒中蒸發,以氣態形式經級聯集管管路被分配到進口。從出口流出的UF(6 下標)“產品”和“尾料”氣流通過級聯集管管路被分配到冷阱或壓縮裝置,UF(6 下標)氣體在那裡液化,然後再進到適當的容器以便運輸或貯存。由於―個氣體擴散濃縮工廠由排成級聯式的大量氣體擴散組件組成,所以級聯的集管管線有數公里長,含有幾千條焊縫而且管道布局大量重複。上述設備、部件和管道系統都按非常高的真空和凈度標準製造。
5.4.1 供料系統/產品和尾料提取系統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能在300kPa(45psi)或以下的壓力下運行的流程系統,包括:
供料釜(或供料系統),用於將UF(6 下標)送入氣體擴散級聯;
凝華器(或冷阱),用於從擴散級聯中取出UF(6 下標);
液化器,將來自級聯的UF(6 下標)氣體壓縮並冷凝成液態UF(6 下標);
“產品”器或“尾料”器,用來把UF(6 下標)收集到容器中。
5.4.2 集管管路系統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在氣體擴散級聯中操作UF(6 下標)的管路系統和集管系統。這種管路網路通常是“雙興”集管系統,每個擴散單元連接―個集管頭。
5.4.3 真空系統
(a)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大型真空歧管、真空集管和抽氣能力為5立方米/min(或以上)的真空泵。
(b)專門設計的在含UF(6 下標)氣氛中使用的真空泵,用鋁、鎳或含鎳量高於60%的合金製成或以其作為襯裡。這些泵可以是旋轉式或正壓式,可有排代式密封和碳氟化合物密封並且可以有特殊工作流體存在。
5.4.4 特種截流閥和控制閥
專門設計和製造的由耐UF(6 下標)材料製成的直徑為40― 1500mm(1.5― 59in)可手動或自動的截流閥和控制波紋管閥,用來安裝在氣體擴散濃縮工廠的主要系統和輔助系統中。
5.4.5 UF(6 下標)質譜儀/離子源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磁質譜儀或四級質譜儀,這些譜儀能從UF(6 下標)氣流中“在線”取得供料、產品或尾料的樣品,並且具有以下所有特點:
1.原子質量單位的單位解析度高於320;
2.離子源用尼赫羅姆合金與蒙乃爾合金製成或以這些材料作為襯裡或鍍鎳;
3.電子轟擊離子源;
4.有一個適合於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統。
註釋
以上所列物項不是直接接觸UF(6 下標)流程氣體就是直接控制級聯中的這種氣流。所有接觸流程氣體的表面,均需用耐UF(6 下標)材料製成或以其作為襯裡。就本節有關氣體擴散物項而言,耐UF(6 下標)腐蝕的材料包括:不鏽鋼、鋁、鋁合金、氧化鋁、鎳或含鎳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耐UF(6 下標)的完全氟化的烴聚合物。
5.5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氣動濃縮廠的系統、設備和部件
按語
在氣體動力學濃縮過程中,要壓縮氣態UF(6 下標)和輕氣體(氫或氦)的混合氣,然後使其通過分離元件。在這些元件中,通過在―個曲壁幾何結構面上產生的高離心力,完成同位素分離。已經成功地開發了這種類型的兩個過程:噴嘴分離過程和渦流管過程。就這兩種過程而言,―個分離級的主要部件包括容納專用分離元件(噴嘴或渦流管)的圓筒狀容器、氣體壓縮機和用來排出壓縮熟的熱交換器。―座氣動濃縮工廠需要若干個這種分離級:因此其數量是最終用的一個重要指標。由於氣動過程使用UF(6 下標),所有設備、管線和儀器儀錶中與這種氣體接觸的表面,都必須用同UF(6 下標)接觸時能保持穩定的材料製成。
註釋
本節所列物項不是直接接觸UF(6 下標)流程氣體就是直接控制級聯中的這種氣流。所有接觸流程氣體的表面,均需用耐UF(6 下標)材料製成或用耐UF(6 下標)材料保護。就本節有關氣動濃縮物項而言,耐UF(6 下標)腐蝕的材料包括:銅、不鏽鋼、鋁、鋁合金、鎳或含鎳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耐UF(6 下標)的完全氟化的烴聚合物。
5.5.1 分離噴嘴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分離噴嘴及其組件。分離噴嘴由一些狹縫狀、曲率半徑小於1mm(一般為0.1mm― 0.05mm)的耐UP(6 下標)腐蝕的彎曲通道組成,噴嘴中有一分離楔尖能將流過該噴嘴的氣體分成兩部分。
5.5.2 渦流管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渦流管及其組件。渦流管呈圓筒形或錐形,用耐UF(6 下標)腐蝕材料製成或加以保護,其直徑在0.5cm至4cm之間,長徑比率為20:1或更小,並帶有1個或多個切向進口。這些渦流管的一端或兩端裝有噴嘴型附件。
註釋
供料氣體在渦流管的一端切向進人渦流管,或通過一些旋流葉片,或從沿渦流管周邊分佈的若干個切向位置進入渦流管。
5.5.3 壓縮機和鼓風機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耐UP(6 下標)腐蝕材料製成或加以保護的軸向離心式或正排量壓縮機或鼓風機,其體積吸入能力為2立方米/min或更大的UF(6 下標)/載氣(氫或氦)混合氣。
註釋
這些壓縮機和鼓風機的壓力比一般在1.2:1和6:1之間。
5.5.4 轉動軸封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帶有密封式進氣口和出氣口的轉動軸封,用於密封把壓縮機或鼓風機轉子同驅動馬達連接起來的轉動軸,以保證可靠的密封,防止過程氣體外漏或空氣或密封氣體滲入充滿UF(6 下標)/載氣混合氣的壓縮機或鼓風機內腔。
5.5.5 冷卻氣體用熱交換器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耐UF(6 下標)腐蝕材料製成或加以保護的熱交換器。
5.5.6 分離元件外殼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耐UF(6 下標)腐蝕的材料製成或加以保護的用作容納渦流管或分離噴嘴的分離元件外殼。
註釋
這種外殼可以是直徑大於300mm、長度大於900mm的圓筒狀容器或尺寸相當的矩形容器,並可設計成便於水平安裝或豎直安裝的形式。
5.5.7 供料系統/產品和尾料提取系統
專門為濃縮工廠設計或製造的用耐UF(6 下標)腐蝕材製成的或加以保護的流程系統,包括:
(a)供料釜、供料加熱爐或供料系統,用於將UF(6 下標)送入濃縮過程;
(b)凝華器(或冷阱),用於從濃縮過程中移出UF(6 下標),供下一步加熱轉移;
(c)固化器或液化器,用於通過壓縮UF(6 下標)並將其轉換為液態形式或固態形式,從濃縮流程中移出UF(6 下標);
(d)“產品”器或“尾料”器,用於把UF(6 下標)收集到容器中。
5.5.8 集管管路系統
專門為操作氣動級聯中的UF(6 下標)設計或製造的用耐UF(6 下標)腐蝕材料製成或保護的集管管路系統。這種管路系統通常是“雙頭”集管系統,每級或每個級組連接―個集管頭。
5.5.9 真空系統和泵
(a)為在含UF(6 下標)氣氛中工作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抽氣能力為5立方米/nin或更大的由若干真空歧管、真空集管和真空泵組成的真空系統。
(b)為在含UF(6 下標)氣氛中工作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耐UF(6 下標)腐蝕的材料製成或保護的真空泵。這些泵也可用氟碳密封和特殊工作流體。
5.5.10 特種截流閥和控制閥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由耐UF(6 下標)腐蝕材料製成或保護的直徑為40― 1500mm的可手動或自動的截流閥和控制波紋管閥,用來安裝在氣動濃縮工廠的主系統和輔助系統中。
5.5.11 UF(6 下標)質譜儀/離子源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磁質譜儀或四極質譜儀,這些譜儀能從UF(6 下標)氣流中“在線”取得供料、產品或尾料的樣品,並且具有以下所有特點:
1.質量的單位解析度高於320;
2.離子源用尼赫羅姆合金或蒙乃爾合金製成或以這些材料為襯裡或鍍鎳;
3.電子轟擊離子源;
4.有一個適合於同位素分析的收集器系統。
5.5.12 UF(6 下標)/載氣分離系統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將UF(6 下標)與載氣 (氫或氦)分離開來的過程系統。
註釋
這些系統是為將載氣中的UF(6 下標)含量降至1ppm或更低而設計的,並可裝有下述的設備:
(a)低溫熱交換器和低溫分離器,能承受― 120℃或更低的溫度,或
(b)低溫製冷設備,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溫度,或
(c)用於將UF(6 下標)與載氣分離開來的分離噴嘴或渦流管設備,或
(d)UF(6 下標)冷阱,能承受-20℃或更低的溫度。
5.6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化學交換或離子交換濃縮工廠的系統、設備和部件
按語
鈾的幾種同位素在質量上的微小差異,能引起化學反應平衡小的變化。這可用作同位素分離的基礎。已經開發成功兩種工藝過程:液―液化學交換過程和固―液離子交換過程。
在液―液化學交換過程中,兩種不混溶的液相(水相和有機相)作逆流接觸,結果給出數千分離級的級聯效果。水相由含氯化鈾的鹽酸溶液組成;有機相由載氯化鈾的萃取劑的有機溶劑組成。分離級聯中使用的接觸器可以是液―液交換柱(例如帶有篩板的脈衝柱),或是液體離心接觸器。在分離級聯的兩端要求實現化學轉化(氧化和還原)以保證各端的迴流要求。―個重要的設計問題是避免這些過程物流被某些金屬離子沾污。所以,―般使用塑料的、襯塑料的(包括用氟碳聚合物)和(或)襯玻璃的柱和管線。
在固―液離子交換過程中,濃縮是由鈾在一種特製的作用很快的離子交換樹脂或吸附劑上的吸附/解吸完成的。使鈾的鹽酸溶液和其他化學試劑,從載有吸附劑填充床的圓筒形濃縮柱中通過。就―個連續過程而言,需要有―個迴流系統,以便把從吸附劑上解吸下來的鈾返回到液流中,這樣便可收集“產品”和“尾料”。這是通過使用適宜的還原/氧化化學試劑來完成的。這些試劑可在單獨的外部系統中完全再生,並可在同位素分離柱內部分地再生。由於在這種工藝過程中有熱的濃鹽酸溶液存在,使用的設備應該用專門的耐腐蝕材料製造或保護。
5.6.1 液―液交換住(化學交換)
為使用化學換過程的鈾濃縮工廠專門設計或製造的有機械動力輸入的逆流液―液交換柱(即帶有篩板的脈衝柱、往複板柱和帶有內部渦輪混合器的柱)。為了耐濃鹽酸溶液的腐蝕,這些交換柱及其內部構件―般用適宜的塑料(例如氟碳聚合物)或玻璃製作或保護。交換柱的級停留時間一般被設計得很短(30秒或更短)。
5.6.2 液―液離心接觸器(化學交換)
為使用化學交換過程的鈾濃縮工廠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液―液離心接觸器。此類接觸器利用轉動來達到有機相與水相的分散,然後藉助離心力來分離開這兩相。為了耐濃鹽酸溶液的腐蝕,這些接觸器一般用適當的塑料(例如碳氟聚合物)來製造或作襯裡,或襯以玻璃。離心接觸器的級停留時間被設計得很短(30秒或更短)。
5.6.3 鈾還原系統和設備(化學交換)
(a)為使用化學交換過程的鈾濃縮工廠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來將鈾從一種價態還原為另一種價態的電化學還原槽。與過程溶液接觸的這種槽的材料必須能耐濃鹽酸溶液腐蝕。
註釋
這種槽的陰極室必須設計成能防止鈾被再氧化至較高的價態。為了把鈾保持在陰極室中,這種槽可有一個由特種陽離子交換材料製成的抗滲的隔膜。陰極―般由石墨之類適宜的固態導體組成。
(b)裝在級聯的產品端為將有機相流中的U(+4 上標)移出、調節酸濃度和向電化學還原槽供料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系統。
註釋
這些系統由以下設備組成:將有機相流中的U(+4 上標)反萃取到水溶液中的溶劑萃取設備,完成溶液pH值調節和控制的蒸發設備和(或)其他設備,以及向電化學還原槽供料的泵或其他輸送裝置。一個重要的設計問題是要避免水相流被某些種類的金屬離子沾污。因此,對該系統那些接觸這種過程物流的部分,要用適當的材料(例如玻璃、碳氟聚合物、聚苯硫酸酯、聚醚碸和用樹脂浸過的石墨)製成或保護的設備來構成。
5.6.4 供料準備系統(化學交換)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來為化學交換鈾同位素分離工廠生產高純氯化鈾供料溶液的系統。
註釋
這些系統由進行純化所需的溶解設備、溶劑萃取設備和(或)離子交換設備,以及用來將U(+6 上標)或U(+4 上標)還原為U(+3 上標)的電解槽組成。這些系統產生只含幾個ppm的鉻、鐵、釩、鉬和其他兩階或價態更高的陽離子金屬雜質的氯化鈾溶液。處理高純度U(+3 上標)系統的若干部分的建造材料包括玻璃、碳氟聚合物、聚苯硫酸酯或聚醚碸塑料襯裡的石墨和用樹脂浸過的石墨。
5.6.5 鈾氧化系統(化學交換)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將U(+3 上標)氧化為U(+4 上標)以便返回化學交換濃縮過程的鈾同位素分離級聯的系統。
註釋
這些系統可裝有如下設備:
(a)使氯氣和氧氣與來自同位素分離設備的水相流相接觸的設備以及將所得U(+4 上標)萃人由級聯的產品端返回的已被反萃取過的有機相的設備;
(b)使水與鹽酸分離開來,以便水和加濃了的鹽酸可在適當位置被重新引入工藝過程的設備。
5.6.6 快速反應離子交換脂/吸附劑(離子交換)
為以離子交換過程進行鈾濃縮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快速反應離子交換樹脂或吸附劑包括:多孔子網路附脂,和(或)薄膜結構(在這些結構中,活性化學交換基因僅限於非活性多孔支持結構表面的一個塗層),以及處於包括顆粒或纖維在內的任何適宜形式的其他複合結構。這些離子交換樹脂/吸附劑的直徑有0.2mm或更小,而且在化學性質上必須能耐濃鹽酸溶液腐蝕,在物理性質上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因而在交換柱中不被降解。這些樹脂/吸附劑是專門為實現很快的鈾同位素交換動力學過程(低於10秒的交換速率減半期)而設計的,並且能在100― 200℃的溫度範圍內操作。
5.6.7 離子交換柱(離子交換)
為以離子交換過程進行鈾濃縮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於容納和支撐離子交換樹脂/吸附劑填充床層的直徑大於1000mm的圓筒狀柱。這些柱一般用耐濃鹽酸溶液腐蝕的材料(例如鈦或碳氟塑料)製成或保護,並能在100― 200℃的溫度範圍內和高於0.7MPa(102psi)的壓力下操作。
5.6.8 離子交換迴流系統(離子交換)
(a)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於使離子交換鈾濃縮級聯中所用化學還原劑再生的化學或電化學還原系統。
(b)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於使離子交換鈾濃縮級聯中所用化學氧化劑再生的化學或電化學氧化系統。
註釋
離子交換濃縮過程可使用例如Ti(十3 上標)作為還原陽離子,在這種情況下,所用還原系統將通過還原Ti(十4 上標)使Ti(十3 上標)再生。
離子交換濃縮過程可使用例如Fe(十3 上標)作為氧化劑,在這種情況下,所用氧化系統將通過氧化Fe(十2 上標)來使Fe(十3 上標)再生。
5.7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以激光為基礎的濃縮工廠的系統、設備和部件
按語
目前利用激光的濃縮過程的系統有兩類:一類是過程介質為原子鈾蒸氣的系統,另―類是過程介質為鈾化合物的蒸氣的系統。這些過程的通用名稱包括:第―類――原子蒸氣激光同位素分離(AVLIS或SILVA);第二類一分子激光同位素分離(MLIS或MOLIS)和同位素選擇性激光活化化學反應(CRISLA)。用於激光濃縮工廠的系統、設備和部件包括:(a)鈾金屬蒸氣供料裝置(用於選擇性光電離)或鈾的化合物蒸氣供料裝置(用於光離解或化學活化);(b)第一類中作為“產品”或“尾料”的濃縮的鈾金屬和貧化的鈾金屬收集裝置,和第二類中作為“產品”的離解的或反應的化合物和作為“尾料”的未發生變化材料的收集裝置;(c)用於選擇性地激發鈾-235的激光過程系統;和(d)供料準備設備和產品轉化設備。鑒於鈾原子和鈾化合物能譜的複雜性,可能需要同現有激光技術中的任何一種聯合使用。
註釋
本節所列的許多物項將直接接觸鈾金屬蒸氣、液態金屬鈾,或由UF(6 下標)或UF(6 下標)和其他氣體的混合物組成的過程氣體。所有與鈾或UF(6 下標)接觸的表面,都全部由耐腐蝕材料製造或保護。就有關基於激光的濃縮的物項而言,耐鈾金屬或鈾合金蒸氣或液體腐蝕的材料包括:氧化釔塗敷石墨和鉭;耐UF(6 下標)腐蝕的材料包括:銅、不鏽鋼、鋁、鋁合金、鎳或含鎳60%或以上的合金和耐UF(6 下標)腐蝕的完全氟化的烴聚合物。
5.7.1 鈾蒸發系統(AVLIS)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鈾蒸發系統。這些系統含有大功率條帶式或掃描式電子束槍,打到靶上的能量大於2.5kW/cm。
5.7.2 液態鈾金屬處理系統(AVLIS)
專門設計或製造由―些坩堝及其冷卻設備組成用於處理熔融鈾或鈾合金的液態金屬處理系統。
註釋
這種系統的坩堝和其他接觸熔融鈾或鈾合金的部分,要用有適當的耐腐蝕和耐高溫性能的材料製成或保護。適當的材料包括鉭、氧化釔塗敷石墨、用其他稀土氧化物或其混合物塗敷的石墨。
5.7.3 鈾金屬“產品”和“尾料”收集器組件(AVLIS)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收集液態或固態鈾金屬的“產品”和“尾料”收集器組件。
註釋
這些組件的部件由耐鈾金屬蒸氣或液體的高溫和腐蝕性的材料(例如氧化釔塗敷石墨或鉭)製成或保護。這類部件可包括用於磁、靜電或其他分離方法的管、閥、管接頭、“出料槽”、進料管、熱交換器和收集板。
5.7.4 分離器組件外殼(AVLIS)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圓筒狀或矩形容器,用於容納鈾金屬蒸氣源、電子束槍,及“產品”與“尾料”收集器。
註釋
這些外殼有多種樣式的開口,用於供電線路、供水管、激光束窗、真空泵接頭及儀器儀錶診斷和監測。這些開口均設有開閉裝置,以便整修內部的部件。
5.7.5 超聲膨脹噴嘴(MLIS)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超聲膨脹噴嘴,用於冷卻UF(6 下標)與載氣的混合氣至150K或更低的溫度。這種噴嘴耐UF(6 下標)腐蝕。
5.7.6 五氟化鈾產品收集器(MLIS)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UF(5 下標)固態產品收集器。這種收集器是過濾式、衝擊式或旋流式收集器,或其組合;並且耐UF(5 下標)/UF(6 下標)環境的腐蝕。
5.7.7 UF(6 下標)/載氣壓縮機(MLIS)
為在UF(6 下標)環境中長期操作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UF(6 下標)/載氣混合氣壓縮機。這些壓縮機中與過程氣體接觸的部件用耐UF(6 下標)腐蝕的材料製成或保護。
5.7.8 轉動軸封(MLIS)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帶密封進氣口和出氣口的轉動軸封,用於密封把壓縮機轉子與驅動馬達連接起來的轉動軸,以保證可靠的密封,防止過程氣體外漏,或空氣或密封氣體漏入充滿UF(6 下標)/載氣混合氣的壓縮機內腔。
5.7.9 氟化系統(MLIS)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於將UF(5 下標)(固體)氟化為UF(6 下標)(氣體)的系統。
註釋
這些系統是為將所收集的UF(5 下標)粉末氟化為UF(6 下標)而設計的。其UF(6 下標)隨後將被收集於產品容器中,或作為進料被轉送到為進行進一步濃縮而設置的MLIS單元中。在一種方案中,這種氟化反應可在同位素分離系統內部完成,以便一離開“產品”收集器便反應和回收。在另一種方案中,UF(5 下標)粉末將被從“產品”收集器中移出/轉送到一個適當的反應容器(例如流化床反應器、螺旋反應器或火焰塔式反應器)中進行氟化。在這兩種方案中,都使用氟氣(或其他適宜的氟化劑)貯存和轉送設備,以及UF(6 下標)收集和轉送設備。
5.7.10 UF(6 下標)質譜儀/離子源(MLIS)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磁質譜儀或四極質譜儀,這些質譜儀能從UF(6 下標)氣流中“在線”取得供料、“產品”或“尾料”的樣品,並且具有以下所有特點:
1.質量的單位解析度高於320;
2.離子源用尼赫羅姆合金或蒙乃爾合金製成或以這些材料作為襯裡或鍍鎳;
3.電子轟擊離子源;
4.有一個適合於同位素分析的收集器系統。
5.7.11 進料系統/產品和尾料提取系統(MLIS)
為濃縮廠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工藝系統或設備,用耐UF(6 下標)腐蝕的材料製成或保護,包括:
(a)進料釜、加熱爐或系統,用於將UF(6 下標)送入濃縮過程;
(b)凝華器(或冷阱),用於從濃縮過程中移出UF(6 下標),供下一步加熱轉移;
(c)固化或液化器,用於通過壓縮UF(6 下標)並將其轉換為液態形式或固態形式,從濃縮過程中移出UF(6 下標);
(d)“產品”器或“尾料”器,用於把UF(6 下標)收集到容器中。
5.7.12 UF(6 下標)/載氣分離系統(MLIS)
為將UF(6 下標)從載氣中分離出來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工藝系統。載氣可為氮氬或其他氣體。
註釋
這類系統可裝有如下設備:
(a)低溫熱交換器或低溫分離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溫度;
(b)低溫冷凍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溫度;
(c)UF(6 下標)冷阱,能承受-20℃或更低的溫度。
5.7.13 激光系統(AVLIS,MLIS和CRISLA)
為鈾同位素分離專門設計或製造的激光器或激光系統。
註釋
AVLIS過程使用的激光系統通常由兩個激光器組成:―個銅蒸氣激光器和―個染料激光器。MLIS使用的激光系統通常由一個CO(2 下標)激光器或受激準分子激光器和一個多程光學池(兩端有旋轉鏡)組成。這兩種過程使用的激光器或激光系統都需要有一個譜頻穩定器以便能夠長時間地工作。
5.8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於等離子體分離濃縮廠的系統、設備和部件
按語
在等離子體分離過程中,鈾離子等離子體通過一個調到鈾― 235離子共振頻率的電場,使鈾― 235離子優先吸收能量並增大它們螺旋狀軌道的直徑。具有大直徑徑跡的離子被捕集從而產生鈾― 235被濃集的產品。由電離的鈾蒸氣組成的等離子體被約束在由超導磁體產生的高強度磁場的真空室內。這個過程的主要技術系統包括鈾等離子體發生系統、帶有超導磁體的分離器組件和用於搜集“產品”和“尾料”的金屬移出系統。
5.8.1 微波動力源和天線
為產生和速離子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微波動力源和天線,具有以下特性:頻率高於30GHz,和用於產生離子的平均功率輸出大於50kW。
5.8.2 離子激發線圈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射頻離子激發線圈,用於高於100kHz的頻率並能夠輸送的平均功率高於40kW
5.8.3 鈾等離子體發生系統
為產生鈾等離子體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系統,這種系統可裝有高功率條帶式或掃描式電子束槍,打到靶上的能量高於2.5kW/cm。
5.8.4 液態鈾金屬操系統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於熔融的鈾或鈾合金的液態金屬操作系統,包括坩堝和坩堝用冷卻設備。
註釋
這種系統中與熔融的鈾或鈾合金接觸的坩堝和其他部件由適當的抗腐蝕和抗熱材料構成或由這種材料作防護層。可適用的材料包括鉭、有釔塗層的石墨、有其他稀土氧化物或這類氧化物的混合物塗層的石墨。
5.8.5 鈾金屬“產品”和“尾料”收集器組件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於固態鈾金屬的“產品”和“尾料”收集器組件。這類收集器組件由抗熱和抗鈾金屬蒸氣腐蝕的材料構成或由這類材料作防護層,例如有釔塗層的石墨或鉭。
5.8.6 分離器組件外殼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圓筒形容器,供等離子體分離濃縮廠用來容納鈾等離子體源、射頻驅動線圈及“產品”和“尾料”收集器。
註釋
這種外殼多種形式的開口,用於供電線路、擴散泵接頭及儀器儀錶診斷和監測。這些開口設有開閉裝置,以便整修內部部件;它們由適當的非磁性材料例如不鏽鋼構成。
5.9 專門設計製造的用於電磁濃縮廠的系統、設備和部件
按語
在電磁過程中,由―種鹽原料(典型的是四氯化鈾)離子化產生的金屬鈾離子被加速並通過一個能使不同同位素離子沿不同軌跡運動的磁場。電磁同位素分離器的主要部件包括:同位素離子束分散/分離用的磁場、離子源及其加速系統和收集經分離的離子的系統。這個過程的輔助系統包括磁體供電系統、離子源高壓供電系統、真空系統以及產品回收及部件的清潔/再循環用多種化學處理系統。
5.9.1 同位素電磁分離器
為分離鈾同位素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同位素電磁分離器及其設備和部件包括:
(a)離子源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單個或多個鈾離子源由蒸氣源、電離器和束流加速器組成,用石墨、不鏽鋼或銅等適當材料製造,能提供總強度為50mA或更高的離子束流。
(b)離子收集器
收集器板極由專門收集濃縮和貧化鈾離子束而設計或製造的兩個或多個槽和容器組成,用石墨或不鏽鋼一類適當材料製造。
(c)真空外殼
為鈾電磁分離器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真空外殼,用不鏽鋼一類適當的非磁性材料製造,設計在0.1Pa或以下的壓力下運行。
註釋
外殼專門設計成裝有離子源、收集器板極和水冷卻管路,並有用於擴散泵連接結構和可用來移出和重新安裝這些部件的開閉結構。
(d)磁極塊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磁極塊,直徑大於2m,用來在同位素電磁分離器內維持恆定磁場並在毗連分離器之間傳輸磁場。
5.9.2 高壓電源
為離子源專門設計或製造的高壓電源,具有以下所有特點:能連續工作,輸出電壓為20000V或更高,輸出電流為1A或更大,電壓穩定性在8小時內高於0.01%。
5.9.3 磁體電源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高功率直流磁體電源,具有以下所有特點:能在100V或更高的電壓下持續產生500A或更大的電流輸出,電流或電壓穩定性在8小時內高於0.01%。
6 生產重水、
氘和氘化物的工廠以及專門為其設計或製造的設備
按語
重水可以通過多種方法生產。然而只有兩種方法已證明具有商業意義:水―硫化氫交換法(GS法)和氨―氫交換法。
GS法是基於在一系列塔內(通過頂部冷和底部熱的方式操作)水和硫化氫之間氫與氘交換的一種方法。在此過程中,水向塔底流動,而硫化氫氣體從塔底向塔頂循環。使用一系列多孔塔板促進硫化氫氣體和水之間的混合。在低溫下氘向水中遷移,而在高溫下氘向硫化氫中遷移。氘被濃縮了的硫化氫氣體或水從第一級塔的熱段和冷段的接合處排出,並且在下―級塔中重複這―過程。最後―級的產品(氘濃縮至高達30%的水)送人一個蒸餾單元以製備反應堆級的重水(即99.75%的氧化氘)。
氨―氫交換法可以在催化劑存在下通過同液態氨的接觸從合成氣中提取氘。合成氣被送進交換塔,而後送至氨轉換器。在交換塔內氣體從塔底向塔頂流動,而液氨從塔頂向塔底流動。氘從合成氣的氫中洗滌下來並在液氨中濃集。液氨然後流入塔底部的氨裂化器,而氣體流入塔頂部的氨轉換器。在以後的各級中進一步濃縮,最後通過蒸餾生產出反應堆級重水。合成氣進料可由氨廠提供,而這個氨廠也可以結合氨―氫交換法重水廠一起建造。氨―氫交換法也可以用普通水作為氘的供料源。
利用GS法或氨―氫交換法生產重水的工廠所用的許多關鍵設備物項是與化學工業和石油工業的若干生產工序所用設備相同的。對於利用GS法的小廠來說尤其如此。然而,這種設備物項很少有“現貨”供應。GS法和氨―氫交換法要求在高壓下處理大量易燃、有腐蝕性和有毒的流體。因此,在制定使用這些方法的工廠和設備所用的設計和運行標準時,要求認真注意材料的選擇和材料的規格,以保證在長期服務中有很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規模的選擇主要取決於經濟性和需要。因而,大多數設備物項將按照用戶的要求製造。
最後,應該指出,對GS法和氨―氫交換法而言,那些單獨地看並非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重水生產的設備物項可以組裝成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生產重水的系統。氨―氫交換法所用的催化劑生產系統和在上述兩種方法中將重水最終加濃至反應堆級所用的水蒸餾系統就是此類系統的實例。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利用GS法或氨―氫交換法生產重水的設備物項包括如下:
6.1 水―硫化氫交換塔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利於GS法生產重水的、用優質碳鋼(例如ASTMA516)製造的交換塔。該塔直徑6m(20英尺)至9m(30英尺),能夠在大於或等於2Mpa(300psi)壓力下和6mm或更大的容許腐蝕量下運行。
6.2 鼓風機和壓縮機
專門為利用GS法生產重水而設計或製造的用於循環硫化氫氣體(即含H(2 下標)S70%以上的氣體)的單級、低壓頭(即0.2MPa或30psi)離心式鼓風機或壓縮機。這些鼓風機或壓縮機的氣體通過能力大於或等於56立方米/s(120000SCFM),能在大於或等於1.8MPa(260psi)的吸人壓力下運行,並有對濕H(2 下標)S介質的密封設計。
6.3 氨―氫交換塔
專門設計或製造用於利用氨―氫交換法生產重水的氨―氫交換塔。該塔高度大於或等於35m(114.3in),直徑1.5m(4.9in)至2.5m(8.2in),能夠在大於15MPa(2225psi)壓力下運行。這些塔至少都有一個用法蘭聯結的軸向孔,其直徑與交換塔簡體直徑相等,通過此孔可裝入或拆除塔內構件。
6.4 塔內構件和多級泵
專門為利用氨―氫交換法生產重水而設計或製造的塔內構件和多級泵。塔內構件包括專門設計的促進氣/液充分接觸的多級接觸裝置。多級泵包括專門設計的用來將一個接觸級內的液氨向其他級塔循環的水下泵。
6.5 氨裂化器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於利用氨―氫交換法生產重水的氨裂化器。該裝置能在大於或等於3MPa(450psi)的壓力下運行。
6.6 紅外吸收分析器
能在氘濃度等於或高於90%的情況下“在線”分析氫/氘比的紅外吸收分析器。
6.7 催化燃燒器
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用於利用氨―氫交換法生產重水時將濃縮氘氣轉化成重水的催化燃燒器。
7
鈾轉化廠及專門為其設計或製造的設備
按語
鈾轉化廠和系統可以對鈾進行一種或幾種轉化使其從一種化學狀態轉變為另一種化學狀態,包括:從鈾濃縮物到UO(3 下標)的轉化;從UO(3 下標)到UO(2 下標)的轉化;從鈾的氧化物到UF(4 下標)或UF(6 下標)的轉化;從UF(4 下標)到UF(6 下標)的轉化;從UF(6 下標)到UF(6 下標)的轉化;從UF(4 下標)到金屬鈾的轉化;以及從鈾的氟化物到UO(2 下標)的轉化。鈾轉化工廠所用許多關鍵設備物項與化學加工工業的若干生產工序所用設備相同。例如,這些過程中使用的各類設備可以包括:加熱爐、迴轉爐、流化床反應器、火焰塔式反應器、液體離心機、蒸餾塔和液―液萃取塔。不過,這些物項中很少有“現貨”供應,大部分將須按用戶要求和規格製造。在某些情況下,為了適應所處理的一些化學品(HF、F(2 下標)、G(1 下標)F(3 下標)和各種鈾的氟化物)的腐蝕性質,需要做專門的設計和建造考慮。最後應該指出,在所有鈾轉化過程中,那些單獨地看不是為鈾轉化專門設計或製造的設備物項,可被組裝成專門為鈾轉化而設計或製造的系統。
7.1 為將鈾濃縮物轉化為UO(3 下標)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系統
註釋
從鈾濃縮物到UO(3 下標)的轉化可通過以下步驟實現:首先,用硝酸溶解鈾濃縮物,用磷酸三丁酯類溶劑萃取純化的硝酸鈾醯;然後,硝酸鈾醯通過濃縮和脫硝轉化為UO(3 下標),或用氣態氨中和產生重鈾酸銨,接著通過過濾、乾燥和煅燒轉化為UO(3 下標)。
7.2 為將UO(3 下標)轉化為UF(6 下標)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系統
註釋
從UO(3 下標)到UF(6 下標)的轉化可以直接通過氟化實現。該過程需要一個氟氣源或三氟化氯源。
7.3 為將UO(3 下標)轉化為UO(2 下標)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系統
註釋
從UO(3 下標)到UO(2 下標)的轉化,可以用裂解的氨氣或氫氣還原UO(3 下標)來實現。
7.4 為將UO(2 下標)轉化為UF(4 下標)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系統
註釋
從UO(2 下標)到UF(4 下標)的轉化,可以用氟化氫氣體(HF)在300― 500℃與UO(2 下標)反應來實現。
7.5 為將UF(4 下標)轉化為UF(6 下標)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系統
註釋
從UF(4 下標)到UF(6 下標)的轉化,可以用氟氣在塔式反應器中與UF(4 下標)發生放熱反應來實現。使流出氣體通過一個冷卻到-10℃的冷阱把熱的流出氣體中的UF(6 下標)冷凝下來。該過程需要―個氟氣源。
7.6 為將UF(4 下標)轉化為金屬鈾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系統
註釋
從UF(4 下標)到金屬鈾的轉化,可用鎂(大批量)或鈣(小批量)還原UF(4 下標)來實現。還原反應一般在高於鈾熔點(1130℃)的溫度下進行。
7.7 為將UF(6 下標)轉化為UO(2 下標)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系統
註釋
從UF(6 下標)到UO(2 下標)的轉化,可用三種方法來實現。在第一種方法中,用氫氣和水蒸氣將UF(6 下標)還原並水解為UO(2 下標)。在第二種方法中,通過溶解在水中而將UF(6 下標)水解,然後加入氨沉澱出重鈾酸銨,接著可在820℃用氫氣將重鈾酸銨還原為UO(2 下標)。在第三種方法中,將氣態UF(6 下標)、CO(2 下標)和NH(3 下標)通入水中,結果沉澱出碳酸鈾醯銨。在500― 600℃,碳酸鈾醯銨與水蒸氣和氫氣發生反應,生成UO(2 下標)。
從UF(6 下標)到UO(2 下標)的轉化,通常是燃料製造廠的第―個工序。
7.8 為將UF(6 下標)轉化為UF(4 下標)而專門設計或製造的系統
註釋
從UF(6 下標)到UF (4 下標)轉化,是用氫還原實現的。

條例修改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核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擴散,防範核恐怖主義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核出口,是指《核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所列的核材料、核設備和反應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項及其相關技術的貿易性出口及對外贈送、展覽、科技合作和援助等方式進行的轉移。”
三、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嚴格限制鈾濃縮設施、設備,輻照燃料后處理設施、設備,重水生產設施、設備等物項及其相關技術等核擴散敏感物項,以及可以用於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裝置的材料的出口。”
四、將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接受方政府同國際原子能機構訂有有效的全面保障協定。本項規定不適用於同國際原子能機構訂有自願保障協定的國家。”同時,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接受方政府保證,未經中國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國供應的鈾濃縮設施、技術或者以此技術為基礎的任何設施生產富集度高於20%的濃縮鈾。”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海關可對出口經營者出口的物項及其技術是否需要辦理核出口證件提出質疑,並可要求其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是否屬於核出口管制範圍的證明文件;屬於核出口管制範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核出口許可證。”
六、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接受方或者其政府違反其依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作出的保證,或者出現核擴散、核恐怖主義危險時,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有權作出中止出口有關物項或者相關技術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海關執行。”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口核材料、核設備、反應堆用非核材料的,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口《管制清單》所列有關技術的,由商務部給予警告,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核出口許可證,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核出口許可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國家原子能機構會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商務部、外交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管制清單》進行調整,並予以公布。”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及其相關技術從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出口,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及其相關技術的過境、轉運、通運,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條例細則


(1997年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0號發布 根據2006年1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核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擴散,防範核恐怖主義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核出口,是指《核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所列的核材料、核設備和反應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項及其相關技術的貿易性出口及對外贈送、展覽、科技合作和援助等方式進行的轉移。

第三條

國家對核出口實行嚴格管制,嚴格履行所承擔的不擴散核武器的國際義務。
國家嚴格限制鈾濃縮設施、設備,輻照燃料后處理設施、設備,重水生產設施、設備等物項及其相關技術等核擴散敏感物項,以及可以用於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裝置的材料的出口。

第四條

核出口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核出口審查、許可,應當遵循下列準則:
(一)接受方政府保證不將中國供應的核材料、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過其使用而生產的特種可裂變材料用於任何核爆炸目的。
(二)接受方政府保證對中國供應的核材料以及通過其使用而生產的特種可裂變材料採取適當的實物保護措施。
(三)接受方政府同國際原子能機構訂有有效的全面保障協定。本項規定不適用於同國際原子能機構訂有自願保障協定的國家。
(四)接受方保證,未經中國國家原子能機構事先書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轉讓中國所供應的核材料、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經事先同意進行再轉讓的,接受再轉讓的第三方應當承擔相當於由中國直接供應所承擔的義務。
(五)接受方政府保證,未經中國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國供應的鈾濃縮設施、技術或者以此技術為基礎的任何設施生產富集度高於20%的濃縮鈾。

第六條

核出口由國務院指定的單位專營,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

第七條

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及其相關技術,應當向國家原子能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核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從事核出口的專營資格證明;
(二)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四)核材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分析報告單;
(五)最終用戶證明;
(六)接受方依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提供的保證證明;
(七)審查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核出口申請表。
核出口申請表由國家原子能機構統一印製。

第九條

核出口申請表上填報的事項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提出修正,或者重新提出出口申請。
申請人中止核出口時,應當及時撤回核出口申請。

第十條

國家原子能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出口申請表及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通知申請人;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區分情況,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出口核材料的,轉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複審或者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複審;
(二)出口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的,轉送商務部複審或者商務部會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複審。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國家原子能機構轉送的核出口申請表和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文件及審查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複審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國家原子能機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商務部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或者複審期限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但是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響的核出口,國家原子能機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商務部審查或者複審時,應當會商外交部等有關部門;必要時,應當報國務院審批。
報國務院審批的,不受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第十二條

核出口申請依照本條例規定經複審或者審批同意的,由商務部頒發核出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

核出口許可證持有人改變原申請出口的物項及其相關技術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核出口許可證。

第十四條

商務部頒發核出口許可證后,應當書面通知國家原子能機構。

第十五條

核出口專營單位進行核出口時,應當向海關出具核出口許可證,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十六條

海關可對出口經營者出口的物項及其技術是否需要辦理核出口證件提出質疑,並可要求其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是否屬於核出口管制範圍的證明文件;屬於核出口管制範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核出口許可證。

第十七條

接受方或者其政府違反其依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作出的保證,或者出現核擴散、核恐怖主義危險時,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有權作出中止出口有關物項或者相關技術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海關執行。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口核材料、核設備、反應堆用非核材料的,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口《管制清單》所列有關技術的,由商務部給予警告,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核出口許可證,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核出口許可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核出口管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原子能機構會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商務部、外交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管制清單》進行調整,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條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十三條

《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及其相關技術從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出口,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及其相關技術的過境、轉運、通運,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