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廢止

法律廢止

法律廢止,是指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布終止某種現行法效力的活動。國家法律創製活動的一種形式。國家機關廢止法律的方式有以下幾種:(1)頒布專門文件宣布終止某項法律或某些條款的效力;(2)制定新的法律文件代替相同內容的原有法律文件,使原有法律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在新法律文件中載明終止舊法律文件的效力;(3)在法律文件中載明該文件有效的條件,當這些條件消失時,該法律文件的效力自然終止。

分類


法律的廢止有以下幾種情況:
(1)法律本身規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結束,該法即自動終止;
(2)法律為某一特定情況而制定,一旦該情況消失,即應廢除該法;
(3)以新法取代舊法。

相關法律


有的在新法中明文規定廢除舊法。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1982年5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同時廢止。
有的新法未明文規定廢止舊法,但依“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新法或者完全代替舊法,或者僅廢止舊法與其相抵觸的部分。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施行以後,1951年2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因與刑法抵觸,則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