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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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75號 2008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和《 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 》(國發〔2008〕11號),設立水利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指導部屬院校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二、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製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國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製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製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國家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國家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灘塗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水利部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
(二)規劃計劃司。
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製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
起草水利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部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
(四)水資源司(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五)財務司。
編製中央水利部門預算;承擔部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中央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六)人事司。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七)國際合作與科技司。
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承辦國際合作和外事工作;擬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八)建設與管理司。
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九)水土保持司。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製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十)農村水利司。
組織協調全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安全監督司。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國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製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國水旱災情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颱風與山洪等災害防禦工作以及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
人員編製
水利部機關行政編製為318名(含兩委人員編製2名、援派機動編製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製33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9名(含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五、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水利部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環境保護部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部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部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部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的規定執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水利部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國土資源部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交通運輸部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製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國務院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四)三峽工程建設期的工程建設管理職責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工程建成后運行的管理職責由水利部承擔。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期的工程建設管理職責由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工程建成后運行的管理職責由水利部承擔。
(五)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六、
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