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
工程轉包
工程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轉包與分包的根本區別在於:轉包行為中,原承包人將其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並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在分包行為中,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再分包給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包人負責。根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其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的行為是允許的,但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在實踐中,轉包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象,最後實際用於工程建設的費用大為減少,導致嚴重偷工減料;一些建設工程轉包后落入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包工隊中,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再者,承包人擅自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破壞了合同關係應有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往往經過慎重選擇,確定與其所信任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訂立合同,承包人將其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擅自變更合同,違背了發包人的意志,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為防止某些承包單位在拿到工程項目后以分包的名義倒手轉包,損害發包人的利益,破壞建設市場秩序,合同法要求承包人承包工程全部施工任務的,該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使經發包人同意,也不得將主體工程的施工再分包給第三人。承包人將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任務分包給第三人的,該分包合同無效。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管理的;
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對實際施工、採購單位或個人收取管理費用的;
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所有工程價款;
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合作、個人承包等名義將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