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制度法國法律制度屬於歐陸法系,是成文法律,不容許法官制定法律。法官只能夠根據以往的判例來詮釋法律。
法國司法制度擁有兩套相互獨立的法院系統,即行政法院系統和普通法院系統,兩者并行運轉。兩個法院系統有各自管轄的訴訟案件並能夠作出最終的判決。行政法院系統,由行政法院、上訴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所組成,而普通法院系統則由
基層法院(初審法庭、大審法庭、輕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勞資調解委員會等)、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為了解決兩個法院系統在管轄範圍上的爭議,法國還設立了許可權爭議法庭。